近日,人民銀行印發《關于開展大額現金管理試點的通知》,決定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開展大額現金管理試點,試點經評估后推廣。
經試點行調研分析,各地對公賬戶管理金額起點均為50萬元,對私賬戶管理金額起點分別為河北省10萬元、浙江省30萬元、深圳市20萬元。如果客戶提取、存入起點金額之上的現金,按照《通知》,應在辦理業務時進行登記。
《通知》明確,管理業務情形以有現金實物交接的柜面業務為主,包含通過大額高速存取款設備自助存取款情形,并須針對拆分、現金隱匿過賬等規避監管、“偽大額現金交易”情形制定防范措施,既監測單筆超過起點金額的交易,也監測多筆累計超過起點金額的交易。
大額現金管理會否對社會公眾產生影響?央行發布的政策解讀指出,不會影響到社會公眾的日常經濟活動。一是目前我國如現金、票據、轉賬、網上、移動等支付方式多且應用廣,多元化支付方式能夠滿足絕大多數社會公眾日常生產生活的需要。
二是大額現金管理金額起點設置經過調研論證,高于絕大多數社會公眾日常現金使用量。
三是只要客戶依規履行登記義務,大額存取現并不受到限制。
四是對主動提出現金服務需要的社會公眾來說,銀行業金融機構會提前做好現金服務保障措施,進一步提高現金服務水平。
提起出納,大家的第一印象就是“管錢的”。那么出納平時除了登記日記明細賬以外,還會涉及到對現金的管理。那么在現金管理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什么呢?會計網精心為大家做了整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現金的存取,不可做支現金
很多人覺得去銀行存取現金很容易,便不當回事。確實把現金存入對公賬戶是比較容易的,但是取現可就不那么簡單了,首先要接觸到的就是支票。支票的種類有很多,但是對于出納來說,日常接觸的一般只有兩種。一是現金支票,主要用于出納用以向銀行提取現金的一種支票;二是轉賬支票,通知銀行從其賬戶上支取款項的憑證,只能轉賬,不能提取現金。常見的比如劃賬,歸還貸款等。這兩種支票是出納人員最常見的操作,支票可以從銀行購買,具體資料需要自己攜帶。需要注意的是,收到業務類的現金回款,第一時間存入銀行是很有必要的。不可坐支現金。
二、網銀的操作,檢查結賬工作
通過網銀進行資金的收付,也屬于出納的日常工作。例如貨款、報銷等必要資金的支出和不同業務的資金收入,都是出納的工作。當然了,對比去銀行親自辦理,利用網銀進行資金收付方便多了。但是每到月末出納需要從企業網銀中,把流水打出來并與銀行余額表逐一核對。最后,檢查結賬工作沒有任何紕漏,出納還需要審核企業網銀,以確認款項往來沒有任何問題。
以上就是關于出納在現金管理應該注意什么的全部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有關出納的內容,請持續關注會計網!
公司庫存商品因為最近強降雨遭受損失,已向評估公司申報存貨損失,稅務機關同意存貨報損。這一部份報失金額,需要做增值稅進項轉出嗎?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以及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描述,公司是因強降雨自然災害遭受損失,屬于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的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允許做進項稅額抵扣。附:資產報損的賬務處理
如果是屬于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財務已做轉出處理的,可以作相反會計分錄。
個人將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的行為,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稅稅目表中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據此,個人就此股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來貼花,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
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需要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處理。企業會計在處理材料報廢時,需要區分是否屬于非正常損失,是否用于簡易計稅、免稅、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如果是此類情況,則需要將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如果不是,則無須將進項稅轉出。
通常情況下,適用一般計稅方式的產品的過剩生產廢料的進項是不需要做進項轉出。
相關規定: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我司簽了租賃合同,租賃一場地10年,目前已交1年的印花稅稅費,印花稅按年交是否有問題,是否會產生滯納金?
答:印花稅是行為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印花稅需要在簽訂應稅合同時貼花,不能分期繳納。
企業租賃此場地,如果是每年簽訂一次租賃合同的,印花稅在每年簽訂合同時繳納。如果企業是一次性簽訂10年的租賃合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一次性足額繳納印花稅,不可以按年分期納稅。
關于是否會產生滯納金的問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具體需要根據稅務機關的處理意見執行。
企業自產產品自用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來和會計網一起了解吧。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可見,屬于上述行為的自產產品,需要視同銷售,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如果企業生產一批機器設備,用于自身辦公使用,屬于自產自用的情形,但機器設備用于連續生產應稅貨物,相當于與自身生產貨物的內部之間的結轉,沒有涉及到銷售行為,則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視同銷售的情形,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這里的“內部結轉”怎么理解呢?我們從財政部《關于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字[1997]26號)可以了解到,企業如果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管理部門、在建工程、捐贈、贊助、非生產性機構等方面,則這是屬于內部結轉關系,并沒發生銷售行為,企業也不會因為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在管理部門等而導致現金流量的增加,另外,企業的營業利潤也不會增加。所以會計上并不作銷售處理,而是應當按照成本轉賬。
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為達促銷目的將自產產品無償贈送客戶的,會計人員應怎么做賬?
自產產品無償贈送他人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自產產品無償贈送視同銷售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企業自產產品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處理。
視同銷售銷售額如何確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現在都是房東代收水電費,發票要怎么開呢?代收的水電費要繳稅嗎?如果對這部分內容不太了解,那就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出租房屋的公司假定是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稅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收水電費的發票怎么開?
根據問題所述情形,物業公司只有水電表一個,向租戶收取水電費,不屬于代租戶收取水電費行為,屬于轉售水電行為。物業公司轉售水電應繳納增值稅,應向租戶開具水電銷售發票。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物業公司轉售水電向租戶開具水電銷售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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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業與B企業在意愿一致的情況下,采取等價方式置換房產,需要繳納契稅嗎?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另外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綜上,房屋交換時,以房屋價格差額為繳納契稅依據,按照財法字〔1997〕52號文件相關規定,房屋交換價格相等的,可以免征契稅。因此A企業與B企業等價置換房產時,不需要繳納契稅。
物流合作方在裝卸原材料時操作不當,導致我司的原材料不能繼續使用,我司讓品控部提供不可再使用的證明、領導簽字的認可報廢出庫的單子以發給物流公司的通知書等資料,做出原材料報廢的決定。請問該原材料涉及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因對方操作不當造成的損失,不屬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
坐支現金可以理解為企業收到現金后,不存入銀行而是直接從收到的現金中開支。對于坐支現金,其危害應包括哪些?
坐支現金危害是什么?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未經批準坐支或者末按開戶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范圍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的百分之十至三十處罰。
坐支的危害:雖然坐支很節省時間,但是其影響卻不容小覷。對于個人來說,發生坐支現金,就意味著發生混亂,這就很容易使庫存現金和日記賬發生錯誤,從而導致錯賬、漏賬和賬實不符的現象。從企業角度講,坐支現金不利于企業財務管理與核算,更有可能為企業偷稅漏稅創造契機。從社會角度講,這樣不利于監控,很容易產生貪污犯罪的不良之風。
坐支現金如何理解?
收到現金(營業款即營業收入)以后不往銀行存,直接從收到的現金(營業款即營業收入)中開支。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營業款即營業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同時,收支的現金必須入賬。坐支簡單的說是挪用收入款。
企業收入和支出應該是兩條線操作。即收到的現金要存入銀行,支出的現金要從日常備用金中支取。但是,如果不按照財務收支兩條線操作,將兩者混淆,收入不存入銀行,直接用于單位購貨、費用、借款等支付日常費用開支了,這樣就是坐支現金。
我公司因侵害其他公司的合法權益,需向其支付一筆訴訟賠款。支付訴訟賠款時,可以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嗎?在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下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增值稅相關規定,上述訴訟賠款是否需要開具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需要確認上述訴訟賠償款是否發生在增值稅應稅行為基礎之上的:
1、如果是在發生了貨物銷售或服務提供等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基礎之上的,貴司作為購買方支付賠償款則構成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述的價外費用,而企業的增值稅銷售額是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來計算當期銷售額,所以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合理的。如果對方不愿開具,可以要求對方補開,否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件等相關規定,貴司的相關支出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當增值稅應稅業務沒有發生或貴司不是購買方的時候,支付的費用不屬于因增值稅應稅行為而支付的款項,不需要取得增值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而是以對方開具的收據、訴訟判決書或仲裁調解書、雙方的合同、貴司的付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李某向A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取得了10萬元的報酬,并且提供了相應的發票。當李某向稅務局申請代開發票時,能否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 15 萬元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由此可見,李某作為其他個人,屬于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又根據本細則的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故李某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適用起征點的規定。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可以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同時《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100問》的第2問中提到,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且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反之,如果未辦理臨時登記的,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
綜上,李某屬于其他個人,是否享受15萬免稅政策,如果李某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則可以享受每月15萬及以內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如果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除特殊規定外,則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的一般性規定,達到起征點的應稅行為應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可以按照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15萬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經過2017年的修訂,沿用至今,對我國的增值稅征收對象、范圍、稅率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與企業的日常經營生活息息相關。以下為《暫行條例》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第二十六條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自2008年修訂以來,沿用至今。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也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作為價內稅,屬于產品價格的一部分,與消費者的生活、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息息相關。以下為《暫行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八條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l-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九條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十條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但截止目前,房產稅并未在全國范圍內開征。以下為《暫行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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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知識點之現金管理
1、影響現金水平的因素
流動性要求、企業的獲利能力以及企業的風險政策;
2、持有現金的動機
(1)交易性動機:旨在解決現金流的非同步性,應付企業日常經營產生的現金支付,如采購、工資、稅收和股息。
(2)投機性動機:涉及對多余流動性儲備的利用,即利用短期獲利機會,如某種原材料價格的突然下跌。
(3)預防性動機:為非預期的現金需求提供緩沖
現金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加速現金回收:
(1)公司可以通過減少收款浮游來加速收款。
收款浮游是指,從顧客寄出支票到收款企業資金入賬的總耗時。
郵件浮游:從對方寄出郵件至企業收到郵件
處理浮游:從企業收到郵件至到銀行處理
入賬浮游:從銀行處理至企業收到款
(2)鎖箱系統:所有存款都直接由銀行接收,并立即存入企業賬戶。通過成本效益性分析決定可行與否:在決定是否使用鎖箱系統時,企業需要比較額外獲取的收入是否大于額外支付的成本。
其他能夠加快現金流回的方式
電子支付系統(自動清算所系統和美聯儲清算系統)
集中銀行制現金從銀行的鎖箱或地方銀行轉賬至企業在集中銀行中所設立的現金匯總賬簿中。
轉賬的方式,包括:(1)存款轉賬支票;(2)自動清算所的電子轉賬;(3)電匯(最快捷)。
延緩現金支出的方式
通過擴大支付浮差來延緩現金支出延緩支出的方式:承兌匯票、設立專門的賬戶用于支付工資與股息、零余額賬戶、遠程支付、限額支付。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頒布后有效實施,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修改,形成《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就有關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總體考慮
為保障《辦法》有效實施,結合《辦法》對《實施細則》進行系統修改完善,此次修改主要健全發票管理制度體系,加強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推進發票電子化提供制度保障。
二、修改的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實踐導向,以《辦法》為依據,結合稅收征管實踐,進行優化調整。
(一)對照《辦法》內容配套修改,增強可操作性。實施細則作為《辦法》的配套規章,在《辦法》修改的前提下進行同步修改,明確“電子發票”等概念,細化補充《辦法》修改內容。將現行僅適用于紙質發票的規定予以區分,保障《辦法》有效實施。
(二)響應納稅人訴求,增強便利性。針對用票單位和個人關注的發票領用方式、查驗、下載、數據安全等新情況新問題,此次修改中予以明確、解決,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發展,助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三)規范稅務機關權責行使,增強適用性。明確稅務機關在確定開票額度、檢查發票數據等方面權責,將實踐中的經驗做法上升為規章,規范和優化稅務執法。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與《實施細則》相比,《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由38條修改為46條,其中:新增條款14條,刪除條款6條,修改條款17條。修改內容主要包括:
(一)關于電子發票。為順應當前發票電子化改革需要,明確電子發票的基本定義、額度管理、開具紅字發票等具體內容,強調電子發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紙質發票相同;明確稅務機關建設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和第三方開發電子發票信息系統的基本管理規定。
(二)關于發票數據安全。細化“竊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發票數據禁止性行為的具體情形,明確稅務機關在建立健全發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身份驗證等方面的職責要求,增加稅務機關依法依規處理信息的規定和保密義務。
(三)關于與上位法銜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制度做好銜接,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的相關條款做必要修改,并細化未按規定取得、使用發票的處罰規定。
(四)關于發票印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做好銜接,按照“企業印制發票”作為政府采購事項的要求,強調印制發票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式樣、數量和印制要求印制發票,明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合同和發票防偽用品管理要求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五)關于發票領用。為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滿足發票使用需求,明確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調整用票單位和個人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額度以及領用方式。為減輕納稅人發票領用負擔,刪除發票領購簿、發票工本費、發票保證人和保證金等相關條款。
(六)關于發票開具。為規范發票開具,明確《辦法》規定的“不得變更金額”包括不得變更計算金額的單價和數量;完善紙質發票作廢紅沖的具體管理規定,強調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當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并注明“紅沖”字樣或者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對《辦法》關于虛開發票的條款進行細化,明確“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具體情形。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條款修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辦法》第三條所稱電子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按照稅務機關發票管理規定以數據電文形式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電子發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紙質發票相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電子發票的合法合規使用。”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稅務機關建設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積極推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為用票單位和個人提供開具、交付、查驗等服務。”
三、第四條修改為第六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稅率(征收率)、稅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四、第六條修改為第八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合同和發票防偽用品管理要求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五、第十條修改為第十二條:“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需要和政府采購合同發放發票印制通知書,印制發票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式樣、數量和印制要求印制發票。
“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六、第三章名稱修改為:“發票的領用”。
七、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五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紙質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稅務機關對電子發票開票金額實行額度管理,依據用票單位和個人的稅收風險程度、納稅信用級別、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確定開票額度。”
九、第十五條修改為第十八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用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領新或者驗舊領新等方式。”
十、刪去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調整用票單位和個人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額度以及領用方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發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發票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開展發票數據處理活動,保障發票數據安全,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發票數據,不得利用發票數據非法牟利。”
十三、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收入時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除外。
“未發生經營業務不得開具發票。”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變更金額,包括不得變更單價和數量。”
十五、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開具紙質發票后,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廢發票的,應當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并注明‘作廢’字樣后作廢發票。
“開具紙質發票后,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當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并注明“紅沖”字樣后開具紅字發票。無法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的,應當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開具電子發票后,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紅字發票。”
十七、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應當按照發票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
“開具紙質發票應當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沒有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而開具或接受發票;
“(二)有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但開具或接受購買方、銷售方、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金額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發票。”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單位和個人向委托人提供發票領用、開具等服務,應當納入涉稅專業服務監管。
“為他人提供涉稅服務所存儲發票數據的最大數量,應當符合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開發電子發票信息系統為他人提供發票數據查詢、下載、存儲和使用等涉稅服務時,要與委托人簽訂服務協議,取得其明確授權,并約定發票數據使用規則與用途等事項,不得超越授權范圍使用發票數據。開發電子發票信息系統應當符合稅務機關的數據標準和管理規定。”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所稱竊取是指單位和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發票數據的行為。
“截留是指單位和個人在發票數據傳輸過程中非法截取或復制存儲發票數據的行為。
“篡改是指單位和個人采取作偽的手段對發票數據進行改動的行為。
“出售是指單位和個人以牟利為目的賣出發票數據的行為。
“泄露是指單位和個人導致發票數據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使其超出限定的接觸范圍的行為。”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身份驗證是指稅務機關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在領用、開具、代開發票時對經辦人的身份信息進行校驗。
“稅務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用票單位和個人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進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采集和獲取的用票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可以對發票數據進行提取、調出、查閱、復制。”
二十四、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四十二條:“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的,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二十五、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第四十三條:“《辦法》第三十八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違反《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以發票外的其他憑證或者自制憑證用于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稅前扣除和財務報銷;
“(二)以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用于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稅前扣除和財務報銷。”
二十七、將第三條修改為第五條、第七條修改為第九條、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第三十八條,增加“紙質”表述。
此外,對條款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關條文序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部分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作為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之后出臺的金融領域首部行政法規,《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將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4月22日,為保障《條例》落地實施,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細化、明確了有關規定,督促各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推動支付行業健康發展。
據介紹,征求意見稿對照條例體例結構,共六章、八十條,進一步明確了支付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范圍、許可條件、審批流程等,推進了行政許可工作公開透明、流程規范。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進一步細化用戶權益保障機制,并明確了用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管時限、收費調整要求等。
內容來源中國人民銀行、新華社新媒體,會計網整理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