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因侵害其他公司的合法權益,需向其支付一筆訴訟賠款。支付訴訟賠款時,可以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嗎?在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下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增值稅相關規定,上述訴訟賠款是否需要開具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需要確認上述訴訟賠償款是否發生在增值稅應稅行為基礎之上的:
1、如果是在發生了貨物銷售或服務提供等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基礎之上的,貴司作為購買方支付賠償款則構成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述的價外費用,而企業的增值稅銷售額是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來計算當期銷售額,所以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合理的。如果對方不愿開具,可以要求對方補開,否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件等相關規定,貴司的相關支出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當增值稅應稅業務沒有發生或貴司不是購買方的時候,支付的費用不屬于因增值稅應稅行為而支付的款項,不需要取得增值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而是以對方開具的收據、訴訟判決書或仲裁調解書、雙方的合同、貴司的付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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