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為達促銷目的將自產產品無償贈送客戶的,會計人員應怎么做賬?
自產產品無償贈送他人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自產產品無償贈送視同銷售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企業自產產品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處理。
視同銷售銷售額如何確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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