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合作方在裝卸原材料時操作不當,導致我司的原材料不能繼續使用,我司讓品控部提供不可再使用的證明、領導簽字的認可報廢出庫的單子以發給物流公司的通知書等資料,做出原材料報廢的決定。請問該原材料涉及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因對方操作不當造成的損失,不屬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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