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若是閑置土地時間在一年以上,則需繳納相應的土地閑置費。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繳納的土地閑置費能否扣除?
土地閑置費能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進行扣除?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對于企業因違約而承受的處罰性開支,如土地閑置費及契稅滯納金等,不屬于按稅法規定正常開支的成本費用和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稅金的范疇,不能作為扣除的項目金額。因此,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能作為正常的成本費用支出予以扣除。
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會計分錄
一、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二、兼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三、按稅法規定預交土地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四、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開發經營時繳納了一筆土地閑置費,財務上可以予以資本化計入開發成本,最終形成開發產品。該筆土地閑置費是否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稅發[2009]31 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資本化的土地閑置費屬于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的支出。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五條規定,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以及尚未出售的已完工開發產品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土地閑置費,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上文中提到的政策規定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 號)
第十二條 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第十五條 企業對尚未出售的已完工開發產品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對已售開發產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修理等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準予在當期據實扣除。
第二十七條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我司是一家房地產企業,由于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超過一年未進行商品房開工建設而被當地的國土資源部門責令繳納20萬元的土地閑置費,請問這筆土地閑置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土地閑置費是一種合同違約金,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你公司繳納的土地閑置費可以計入“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項目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022年9月29日,河南省稅務局在官方網站發布了《土地出讓類非稅收入繳費指引(試行)》,繳費人可按照指引內容在網上辦稅系統或辦稅服務廳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土地使用費,兩項土地出讓類非稅收入的繳費業務,省時省力更省心。一起來看如何辦理吧。
一、申報繳費
問題一:申報繳納期限如何確定
土地出讓收入申報繳納期限為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劃撥用地批準文件等制發之日起,至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等規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日止。土地閑置費的申報繳納期限為自然資源部門向繳費人送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之日起30天內。
問題二:繳費標準是多少
依據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等規定的金額和付款期限。
問題三:繳費流程怎么走
方式一:通過網上辦稅系統申報繳費,您首先需要填報《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下一步進入網上繳費功能,選擇“稅庫銀三方協議扣款”或“銀行端查詢繳費”等方式完成繳費;
方式二:通過辦稅服務廳申報繳費,您首先需要填報《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交稅務機關受理,然后確認或補正后提交,下一步選擇“稅庫銀三方協議扣款”或“銀行端查詢繳費”等方式完成繳費。
問題四:競買保證金如何申報繳費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保證金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抵作土地出讓收入,您可以選擇由保證金收取單位代為申報繳納,也可以繳費人名義申報繳納,如果自行申報繳納,按照以上所說繳費流程,選擇銀行端查詢繳稅方式,填寫保證金收取單位、賬號(保證金賬戶)等信息,生成《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經保證金收取單位簽章確認后,由收取競買保證金的銀行劃繳入庫。
二、票據開具
如您采用稅庫銀三方協議扣款、銀行端查詢繳稅方式,通過網上辦稅系統、辦稅服務廳繳費的,可直接開具《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如您以現金、銀行轉賬方式繳費,稅務機關會為您開具《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專用)》、《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您可憑此換開《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
三、退費辦理
情形一:誤收誤繳
因繳費人誤繳,稅務機關誤收土地出讓收入、土地閑置費需要退庫的,您首先需向稅務機關提交《退(抵)費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后,由稅務機關予以退付。
情形二:其它情形
因政策調整、資源信息變更等其他情形,您需要向財政、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
如果在具體操作中有任何疑問,歡迎您撥打納稅繳費服務熱線12366或者到當地稅務機關詳詢。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商丘市稅務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土地增值稅以有償轉讓房地產的一切單位或個人作為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前提下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土地成本該如何分攤?
土地增值稅清算土地成本分攤方法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五)款:屬于多個房地產項目共同的成本費用,應按清算項目可售建筑面積占多個項目可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一條第(五)款: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
3、其他地方規定,比如天津,土地成本分攤方法為不同清算單位按占地面積法,對于同一清算單位不同類型則按建筑面積法。
土地增值稅清算是什么意思?
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納稅人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后,應當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結清該房地產項目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
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項目有哪些?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已完成銷售,或對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轉讓,或直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對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如實申報,保證清算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土地成本是什么意思?
土地成本是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等。
根據國家稅收政策相關規定,一般按占地面積法分配土地成本,對于需要結合其他方法分配土地成本的,應商稅機關同意。
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是指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等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為有償轉讓房地產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包括:
1、機關
2、團體
3、部隊
4、企事業單位
5、個體工商戶
6、外商投資企業
7、其他單位和個人。
企業購買了土地之后還需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關于這部分的內容不清楚,那就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吧。
這部分的內容其實是關于土地使用稅的退稅處理,基本上都是按照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項目進行處理的,如果是當年度的土地使用稅退稅的話可以通過補貼收入的科目進行核算。
企業購買的土地要不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首先我們要了解會涉及到哪幾個稅種,有營業稅金及附加、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
1、營業稅金及附加
這部分的稅金是出讓方出,按照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按照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2、印花稅和契稅
這是買賣雙方都要交的,按照產權轉移合同記載的合同金額按照0.05%繳納印花稅,按照成交價格的3%繳納契稅。
3、土地增值稅
按照取得收入的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這部分的稅金是由出讓方繳納。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
土地使用稅退稅怎么做會計分錄?
1、企業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減少以前年度虧損
借:相關會計科目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由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費用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余額轉出
如果是貸方余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如果是借方余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以上就是有關土地使用稅的相關知識點,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關的會計知識,請多多關注會計網!
政府土地回購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是會計工作中的常見問題,我國土地所有權既是國家所有的,也是集體所有的。實際生活中,由于城市規劃的需要,一般政府會回購土地。本文就針對政府土地回購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做一個相關介紹,來跟隨會計網一同了解下吧!
政府土地回購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答:政府土地回購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可得: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上述規定中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指的是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綜上所述,政府土地回購是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的。
政府回購土地所取得的收益應該怎么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視(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政府無償收回土地會計分錄怎么做?
借:銀行存款
貸:無形資產——土地出讓金
收到政府土地補償金怎么做賬?
收到政府土地補償金,可以將其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分錄如下所示: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以上就是有關政府土地回購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全部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會計網后續也會更新更多有關政府土地回購的內容,請大家持續關注!
土地出讓金是一個與土地和土地使用權相聯系的新范疇,實際上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復合體。可以說土地出讓金“似租非租,似稅非稅”。而土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向第三者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對比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收益金兩者概念可知,它們之間存在一定區別。
一、計算方法不同
計算土地出讓金,按以下標準計算:
1、對于已有實際成交價,并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土地出讓金是按照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進行計算的;如果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則土地出讓金是按照全部地價40%進行計算的。
2、對于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其土地出讓金可以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來計算。
3、采取上面兩種方法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若是存在異議,則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做相應評估,根據評估價的40%對土地出讓金進行計算。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對于土地出讓金是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得出的,則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以不低于40%的標準對土地出讓金進行計算。
計算土地收益金需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土地使用權用途不同,分別為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用途不同,其收費標準也不同。
2、如果房屋所處位置的土地級別不一樣,則地價標準也會有區別。
3、房屋樓層不同,其地價標準也不一樣。
總結:房屋面積即使相同,所繳納的土地收益金也有可能不同。
二、包括的具體內容不同
土地出讓金目前已成為地方預算收入的主要來源,它可以理解為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主要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具備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
另外,土地出讓金可以調節土地的利用,改進和調整一二三產業機構;土地出讓金的分配,也能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經濟杠桿。
土地收益金是一種財政收入,應按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單位或個人發生劃撥或出讓土地出租的或者其他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土地進入市場進行商業活動的行為,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
征收土地收益金主要意義在于促進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發展,可以對國家、單位 和個人的利益進行合理調節,利于房地產交易價格保持合理水平,還能為向土地有償出讓、轉讓過渡創造條件。
土地出讓金,也被稱為地價,是土地批量出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是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價格,包括土地開發費用和使用期內的金額土地使用費。而土地出讓價款本質是一定年限的地租之和,具有地價的含義,是指在正常市場條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未來純收益的價值總和。從兩者概念可以看出,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出讓價款實際上不一樣。
一、兩者收取方式不同
土地出讓金是采取一次性收取的方式,具備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也就是一次性收取累計若干年地租的總和。
土地出讓價款采取預收的方式,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價款后,土地管理部門才交付土地給土地使用者,辦理登記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
土地出讓價款分為四種形式:
1、協議出讓價款;
2、拍賣出讓價款;
3、招標出讓價款;
4、掛牌出讓價款。
二、兩者資金功能不同
土地出讓金,在社會主義宏觀調控中具備雙重功能:
1、調節土地的利用,對產業結構進行改進、調整;
2、土地出讓金的分配,可以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經濟杠桿,調控在國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間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調節市場經濟關系等。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出讓價款的使用范圍: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比如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開發支出(比如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支農支出(比如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城市建設支出(比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其他支出(比如土地出讓業務費、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總結: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出讓價款實質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收取方式和功能也不一樣,另外需要注意,集體土地是不能轉讓的,不存在土地出讓金。必須經過相關土地管理部門征用以后(征地對土地所有權人有征地補償,不算土地出讓金),才能轉讓所有權,收取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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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商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政府部門對開發商返還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拆遷或拆遷補償。請問土地出讓金返還合法嗎?
土地出讓金返還是否合法?
根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相關規定:
1、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應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
2、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
3、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由以上規定可知,土地出讓金的返還,不能通過先租后轉,或者工程進行中以提供配套建設基金的名義給予間接上的資金支持。
按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收取土地出讓金后,若是在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前將國有土地收回,則應以一定原則返還土地出讓金。這種情況下的土地出讓金返還為合法行為。
土地出讓金返還相關規定
一、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二、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三、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四、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公共配套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
五、政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其它關聯企業或個人。
六、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未約定任何事項,只是獎勵或補助。
具體返還政策看招商引資或者土地出讓協議中相應的明確返還條款。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
土地出讓金返還是什么?
土地出讓金返還或獎勵款,企業出讓土地過程中,按照招拍掛確定的土地競拍金額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并獲取土地出讓票據后,地方政府按規定向企業給予的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返還或獎勵款。土地出讓金返還由兩部分費用構成,其一是土地的脫鉤費用、拆遷補償費、管理費、土地流轉的費用,其二是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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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產品生產需要,公司一般會選擇購買閑置土地作為廠房,對于購買土地建造廠房的業務,應設置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等科目核算,有關賬務處理怎么做?
購買土地建造廠房分錄
一、如果購買的土地取得了相關的文件、證件(土地證)和發票,那么應該確認無形資產在使用期限內攤銷。攤銷年限由土地證上的使用年限為準,此時應當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攤銷(按土地證上的使用所限確定攤銷年限),此時應當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二、如果購買的土地沒有相應的證件,新建廠房先做“在建工程”,建好后記入“固定資產”。
1、建造時,
借:在建工程-廠房項目
貸:銀行存款
2、建好后,
借:固定資產-廠房
貸:在建工程-廠房項目
3、每月計提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貸:累計折舊-廠房
什么是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即企業所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什么是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在建工程是什么?
在建工程是指企業資產的新建、改擴建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通常有“自營”和“出包”兩種方式。
土地保證金轉成土地出讓金的首要條件是競買成功,隨后先做兩者的會計分錄,最后再做競買成功后的會計分錄。那么土地保證金轉土地出讓金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土地保證金轉土地出讓金的賬務處理
1、土地保證金
借:其他應收款——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2、土地出讓金
借:開發成本——土地出讓金
貸:銀行存款
3、競買成功,競買保證金自動轉為土地出讓金
借:開發成本——土地出讓金
貸:其他應收款——保證金
土地保證金和土地出讓金的定義
土地保證金是土地在招標過程中需要支付的金額,根據相關規定,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一般來說,競拍者需要預交一部分的保證金,在拍賣成交之后,保證金沖抵價款,拍賣如果沒有成交,保證金也會在三天之內退還給競買人的。
土地出讓金是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它由市場價格決定。
其他應收款的會計核算
其他應收款是指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其他應收款是資產類科目,借方增加額表示資產增加,貸方增加額表示資產減少。
其主要內容包括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如因企業財產等遭受意外損失而向有關保險公司收取的賠款等;應收的出租包裝物租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如為職工墊付的水電費、應由職工負擔的醫藥費;存出保證金,如租入包裝物支付的押金;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在處理企業購買土地所支付土地使用稅的會計核算時,一般通過管理費用、應交稅費等科目,具體的會計分錄該怎么做?
企業購買土地支付土地使用稅的會計分錄
1、計提土地使用稅時:
借:管理費用——稅費/土地使用稅
貸: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
2、實際繳納土地使用稅時:
借: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購買土地使用權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工商銀行
企業建造公樓及廠房還未完工時:
借:在建工程——辦公樓
在建工程——廠房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無形資產是什么?
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無形資產包括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等,因為它們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但是,會計上通常將無形資產作狹義的理解,即將專利權、商標權等稱為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的內容包括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其中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廣義的無形資產包括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等,因為它們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
企業因經營需要購進的土地屬于無形資產核算范疇,計入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相應的賬務處理該怎么做?
購買土地如何做賬?
借: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屬于資產類會計科目。
為了反映和監督企業銀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企業應當設置“銀行存款”科目,借方登記企業銀行存款的增加,貸方登記銀行存款的減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企業實際持有的銀行存款的金額。
無形資產包括什么?
無形資產包括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其中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
無形資產核算在“無形資產”科目內進行,借方登記無形資產取得的價值,貸方貸記業務發生后轉出的價值及逐期攤銷的價值,余額在借方,表示無形的凈值。具體核算時,可按無形資產類別、項目,設置明細賬。
無形資產的確認條件是什么?
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項目,必須具備其生產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條件。因為資產最基本的特征是產生的經濟利益預期很可能流入企業,如果某一項目產生的經濟利益預期不能流入企業,就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在會計實務中,要確定無形資產所創造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需要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做出合理估計,并且應當有明確的證據支持。
2、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因其成本無法可靠計量,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公司股東可以用土地進行出資,也歸屬于公司的實收資本,股東投入的金額公司也可以用來購入土地,企業購買土地時一般會涉及到無形資產科目,具體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購買土地的會計分錄
股東的錢用來購買土地時,通常不按實收資本科目記賬,只是在股東以土地作為資本投入時可按實收資本記賬,否則按銀行存款的支出進行記賬。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股東支付的土地保證金的會計分錄
1、土地保證金的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2、土地轉讓金的會計分錄:
借:開發成本——土地——土地出讓金
貸:銀行存款
什么是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無形資產是什么?
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無形資產包括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等,因為它們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但是,會計上通常將無形資產作狹義的理解,即將專利權、商標權等稱為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稅,又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個人使用土地繳納的土地使用稅,該怎么計算?
個人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
個人使用土地需要向政府相關部門繳納土地使用稅,具體稅額一般根據每一個地方的具體征收稅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個人土地使用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計提繳納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
計提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依據財會[2016]22號文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
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我們要做土地攤銷的相關會計處理,必須先來了解土地的相關內容,有哪些土地是需要攤銷的,如果你對這部分知識點不了解,那就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吧。
哪種土地需要進行攤銷?
土地主要分為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獲得土地使用權一般是需要進行攤銷的。
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攤銷會計分錄如何處理?
我們首先要知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該作為無形資產入賬,在合同列明的有效期限內分期攤銷,一般可以記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科目
相關的會計分錄如下
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攤銷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權攤銷
貸:累計攤銷
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應該如何核算?
土地使用權一般按50年攤銷,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企業外購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筑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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