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房地產企業,由于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超過一年未進行商品房開工建設而被當地的國土資源部門責令繳納20萬元的土地閑置費,請問這筆土地閑置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土地閑置費是一種合同違約金,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你公司繳納的土地閑置費可以計入“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項目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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