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也被稱為地價,是土地批量出租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是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價格,包括土地開發費用和使用期內的金額土地使用費。而土地出讓價款本質是一定年限的地租之和,具有地價的含義,是指在正常市場條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未來純收益的價值總和。從兩者概念可以看出,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出讓價款實際上不一樣。
一、兩者收取方式不同
土地出讓金是采取一次性收取的方式,具備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也就是一次性收取累計若干年地租的總和。
土地出讓價款采取預收的方式,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價款后,土地管理部門才交付土地給土地使用者,辦理登記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
土地出讓價款分為四種形式:
1、協議出讓價款;
2、拍賣出讓價款;
3、招標出讓價款;
4、掛牌出讓價款。
二、兩者資金功能不同
土地出讓金,在社會主義宏觀調控中具備雙重功能:
1、調節土地的利用,對產業結構進行改進、調整;
2、土地出讓金的分配,可以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經濟杠桿,調控在國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間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調節市場經濟關系等。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出讓價款的使用范圍: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比如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開發支出(比如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支農支出(比如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城市建設支出(比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其他支出(比如土地出讓業務費、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總結:土地出讓金和土地出讓價款實質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收取方式和功能也不一樣,另外需要注意,集體土地是不能轉讓的,不存在土地出讓金。必須經過相關土地管理部門征用以后(征地對土地所有權人有征地補償,不算土地出讓金),才能轉讓所有權,收取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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