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若是閑置土地時間在一年以上,則需繳納相應的土地閑置費。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繳納的土地閑置費能否扣除?
土地閑置費能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進行扣除?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對于企業因違約而承受的處罰性開支,如土地閑置費及契稅滯納金等,不屬于按稅法規定正常開支的成本費用和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稅金的范疇,不能作為扣除的項目金額。因此,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能作為正常的成本費用支出予以扣除。
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會計分錄
一、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二、兼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三、按稅法規定預交土地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四、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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