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是指企業為解決客戶某一特定技術問題所提供的服務,一般通過“勞務成本”、“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對于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相關的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會計分錄
1、發生時
借:勞務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
2、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勞務成本
技術服務成本的核算
技術服務成本是指企業按業主要求,派遣具有一定技術專長和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專家、教授或管理人員,為承擔項目的技術指導、咨詢,提供設計文件、技術資料,進行可行性研究,傳授技術,培訓人員,參與管理等。從而,按合同或協議規定向業主收取技術服務費這一類業務。
技術服務收入會計分錄
技術服務收入是指企業執行技術服務合同過程中,按合同規定向業主辦理技術服務項目價款結算所取得的收入。
1、當企業的主營業務為提供技術服務時
(1)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勞務成本等科目
技術服務收入涉稅處理
(1)如果單位是核定征收方式,技術服務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其他業務收入要與主營業務收入合并計算繳納所得稅。
(2)如果單位是查賬征收方式,技術服務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其他業務收入要轉入本年利潤,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
建筑公司提供租賃服務時,一般設置應收賬款、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進行核算,結轉成本時,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相應的賬務處理該怎么做?
建筑公司提供租賃服務如何做賬?
借:應收賬款等科目
貸:其他業務收入—租賃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相應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租賃成本
貸:累計折舊等科目
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成本是什么?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各類企業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比如材料物資及包裝物銷售、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等收入。在企業收入中所占比重較小,發生頻率也不高。
其他業務成本是指企業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日常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比如銷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出租包裝物的成本或攤銷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的折舊額或攤銷額等。
其他業務成本屬于損益類科目。
建筑公司勞務費的賬務處理
1、收到勞務費,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2、計提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及企業承擔的社保、住房公積金: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其他應付款—社保 (企業交納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企業交納部分)
3、支付派遣人員的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庫存現金
其他應付款—社保 (個人承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個人承擔部分)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依法納稅是每個納稅人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在實際業務中,納稅往往很復雜,建筑服務業除了要在本地納稅之外,還可能需要異地納稅。那么異地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納稅?
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要求
1、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設服務的,應當按照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設服務發生地的國家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并向組織所在地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中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設合同》中注明的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前。這是一個舊的建設項目,可以選擇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簡單計稅方法。
3、納稅人從按照上述規定取得的價款和非價款費用中扣除分包價款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證明,否則不予扣除。
異地提供建筑服務不預繳增值稅的稅務風險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筑服務在哪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九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對于企業支付外部提供的技術服務費,可通過管理費用或者成本科目進行核算,相關的賬務處理是什么?
支付外部提供的技術服務費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管理費用核算內容包括企業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董事會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差旅費、郵電費、綠化費、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費等。
主營業務成本包括什么內容?
主營業務成本是指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常性活動所發生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企業一般在確認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收入時,或在月末,將已銷售商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轉入主營業務成本。
主營業務成本屬于損益類科目,核算企業為取得收入發生的必要成本。成本需要與收入配比,配比原則要求收入和成本要屬于同一會計期間,而且成本需要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通過收入與成本的配比才能準確的核算企業利潤。
我司是一家旅游企業,主要業務是為旅游者代辦出入境手續、安排食宿等服務,請問提供旅游服務時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相關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主要有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 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旅游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企業對免征增值稅進行會計處理時,可將直接減免的增值稅通過營業外收入核算,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我司是一家園林綠化公司,為客戶提供綠植養護服務時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他生活服務是指除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和居民日常服務之外的生活服務。
另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號)文件規定,明確指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綜上,你公司為客戶提供綠植養護服務時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在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若是放棄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1%開具發票。
企業是一家銷售貨物的小店,其中貨物當中包括了從外單位購買的已經制作好的冷鏈盒飯。企業把盒飯售賣給顧客,免費提供加熱服務,并讓其在企業提供的場所就餐,屬于提供餐飲服務嗎?餐飲服務在稅法中是怎么定義的?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規定: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
另外,根據《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九條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該文件解讀中明確,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對于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后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綜上,如果企業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不管是否外購,是否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那么業務屬于提供了餐飲服務。即企業購入已經制作好的冷鏈盒飯,售賣給顧客并讓其在企業提供的場所就餐,屬于提供餐飲服務。
現實生活中,企業外購貨物時一般會提供裝卸服務。向供應商提供裝卸服務的會計分錄該怎么做?
采購方向供應商提供裝卸服務的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其他業務收入
不收費:
借:銷售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其他業務收入
應收賬款核算內容主要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款項、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等。特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債權。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各類企業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核算企業根據收入準則確認的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
出租固定資產、出租投資性房地產、出租無形資產、出租包裝物和商品、銷售材料、提供勞務、用材料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或債務重組等實現的收入均屬于其他業務收入。
裝卸費收入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規定:“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綜上所述,裝卸服務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8號公告規定,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長途客運服務能享受這個政策嗎?
問題:我公司為支持復工復產,為部分企業提供長途客運服務,運送員工返崗復工,想問一下,對于這部分收入,能享受新出臺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嗎?
回答:當然可以享受,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的情況另行公告。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你公司提供的長途客運服務,因此,你公司運送員工返崗復工取得的長途客運收入,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優惠。
法規:《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日常生活中,土地、房屋發生權屬轉移時,產權承受人需要繳納契稅。若土地、房屋是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是否可以免征契稅?
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可以免征契稅嗎?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規定:一、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
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社區托育服務是指為3周歲(含)以下嬰幼兒提供的照料、看護、膳食、保育等服務。
社區家政服務是指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或醫療機構為孕產婦、嬰幼兒、老人、病人、殘疾人提供的照護服務,以及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的保潔、烹飪等服務。
契稅是什么?
契稅是以在中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其特征體現在:
1、契稅帶有規費性質;
2、當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行為時,對產權承受人征收契稅,因此納稅人為產權承受人;
3、契稅采用比例稅率。
契稅的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企業提供的無償服務,到底要不要繳納增值稅,是以視同銷售處理嗎?這部分的內容你知道嗎?如果不清楚這部分的內容,那就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吧。
無償提供的服務可不可以視同銷售呢?
企業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勞務,不論是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還是服務,均應當視同銷售。
在企業所得稅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勞務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因此,在企業所得稅上,企業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勞務,不論是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還是服務,均應當視同銷售。
什么情況下不視同銷售?
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于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于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1、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2、用于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銷項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以上就是有關企業無償提供勞務服務要不要繳稅的知識點,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關的會計知識,請多多關注會計網!
餐飲企業提供餐飲服務簽訂的合同,需要按照購銷合同的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嗎?
答:不需要,餐飲企業提供的餐飲服務屬于銷售服務,不屬于購銷合同規定的銷售貨物。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又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主要是指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銷售對象為實體貨物。
圖源:國家稅務總局
由于提供餐飲服務的合同并不屬于采銷貨物等印花稅應稅范圍,所以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餐飲企業涉及到購進原材料,是需要按照購銷合同計繳印花稅的;同樣的,涉及到對外銷售酒水等屬于貨物范疇的業務,也是需要按照購銷合同計繳印花稅。
2024年的稅務師考試已經圓滿結束,考生們迎來了短暫的休整期。然而,對于《涉稅服務實務》這一科目來說,它一直以來都是考生們公認的難點所在。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回顧和總結今年的考試情況,特別整理了本次《涉稅服務實務》考試的考情及考點分析,并對2025年的考試趨勢進行了預測。希望通過這篇文章,不僅能為剛完成考試的考生提供一個全面復盤的機會,也能為即將踏上備考之路的同學們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一、整體考情回顧
2024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試依舊保持了其綜合性和應用性強的特點,題目設計既考查了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又檢驗了考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從整體上看,考試內容涵蓋了稅收政策、操作流程、案例分析等多個方面,要求考生不僅要熟悉相關法規條文,還要能夠靈活運用到具體情境中。
據考生反饋,今年的題目難度與往年相比保持穩定,但部分題目更加貼近實際工作場景,這也提醒大家在復習時不能僅停留在理論層面,更要注重實踐能力的培養。此外,考試中還出現了一些新的政策變化和熱點問題,這要求考生必須時刻關注行業動態,及時更新知識體系。
二、考點詳細分析
1.重點章節解析
第二章和第三章仍然是主觀題的主要出題區域,這兩章主要涉及政策判斷及簡單計算,各稅種的結合也是考查的重點。在2025年的備考中,建議考生繼續加強對這兩個章節的學習,特別是主觀題考點的復習。
簡答題部分涉及到了第九章的內容,這部分內容在今年沒有直接出現在簡答題中,但在備考時仍需給予足夠重視。
2.客觀題特點
客觀題方面,預計2025年仍會主要考查教材基礎內容,覆蓋面較廣。這意味著考生需要在復習過程中全面學習教材知識點,不遺漏任何細節。
3.出題趨勢預測
根據今年的情況,未來《涉稅服務實務》的考試可能會更加注重對新出臺政策的理解和運用,以及對復雜業務處理能力的考察。因此,建議考生在日常學習中多關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最新文件和公告,并嘗試通過模擬真實案例來提高自己的綜合分析能力。
三、成績估分與后續支持
對于想要提前了解自己大致成績的同學,可以通過會計網稅務師欄目在線咨詢老師索取完整版《涉稅服務實務》考后分析資料。老師們不僅會提供詳細的答案解析,還會根據你的答題情況給出個性化的反饋意見。如果遺憾未能通過本次考試的同學也不用氣餒,我們還有專門針對來年備考的學習資料等著你!
希望每一位同學都能從這次經歷中學到東西,不斷進步,最終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
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軟件開發企業,在生產開發并銷售軟件產品時,可以享受增值稅的即征即退優惠。那么企業提供的軟件服務而收取的服務費是否也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已變更為13%)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這里強調的是銷售自行開發票的軟件產品,而非銷售軟件服務。
因此,企業因提供軟件服務而收取的服務費不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對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境內銷售,是否適用零稅率?
答:境外單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境內銷售,不能享受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政策參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又根據第七條的規定,“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因此,境外單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境內銷售,不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