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境內銷售,是否適用零稅率?
答:境外單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境內銷售,不能享受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政策參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又根據第七條的規定,“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因此,境外單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境內銷售,不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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