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一家銷售貨物的小店,其中貨物當中包括了從外單位購買的已經制作好的冷鏈盒飯。企業把盒飯售賣給顧客,免費提供加熱服務,并讓其在企業提供的場所就餐,屬于提供餐飲服務嗎?餐飲服務在稅法中是怎么定義的?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規定: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
另外,根據《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九條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該文件解讀中明確,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對于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后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綜上,如果企業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不管是否外購,是否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那么業務屬于提供了餐飲服務。即企業購入已經制作好的冷鏈盒飯,售賣給顧客并讓其在企業提供的場所就餐,屬于提供餐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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