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企業提供餐飲服務簽訂的合同,需要按照購銷合同的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嗎?
答:不需要,餐飲企業提供的餐飲服務屬于銷售服務,不屬于購銷合同規定的銷售貨物。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又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主要是指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銷售對象為實體貨物。
圖源:國家稅務總局
由于提供餐飲服務的合同并不屬于采銷貨物等印花稅應稅范圍,所以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餐飲企業涉及到購進原材料,是需要按照購銷合同計繳印花稅的;同樣的,涉及到對外銷售酒水等屬于貨物范疇的業務,也是需要按照購銷合同計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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