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旅游企業(yè),在為旅客提供旅游服務時,有旅客索要了飛機票的行程單原件,確定無法取回,如果沒有這些原件,企業(yè)是否可以享受差額扣除繳納增值稅?
我們知道,納稅人選擇差額繳納增值稅時,需要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有效憑證。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fā)票原件交給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fā)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因此,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如果交通發(fā)票原件交給了旅客,確實無法取回的,可以以該部分行程單的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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