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計劃向銷售業績較高的人員發放獎品(我司的各個地區的銷售代理),這些銷售代理不是我司員工,請問我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公司向銷售業績較高的非公司員工發放獎勵。個人所得稅的處理可分一下兩種類型:
(1)企業支付對方獎勵時,隨同銷售的貨物一同贈送給代理店,在同一張發票上將贈品按照折扣的形式開具發票;或者直接贈送給代理店,但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要視同銷售。
由于此時接受物品的一方是代理店,而非自然人個人,故,貴司此時沒有代扣代繳個稅的義務。而代理店將獲贈的獎品發放給自己的員工時,由于是給自己的員工的非貨幣性獎勵,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直接單獨按照確定的名單,直接贈送獎品給非企業員工個人。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的規定,企業將該獎品贈送給非企業雇員,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我司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定制合同,購房款項已付,房屋也已計入我司資產,但產權尚未變更成我司,這種情形房產稅該由誰繳納?
答: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所有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等情形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產權未確定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426號)規定,房產稅原則上應由房屋的產權所有人繳納,對于房屋開發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在會計賬簿中記載及核算,而購買方還未取得產權的,可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產權未確定,由使用人繳納房產稅”的規定,確定房產稅的納稅人。
綜上,貴司雖然尚未取得該房屋產權,但房屋已經計入資產并投入使用,如果房地產開發公司已經作為售出的房屋,不再在會計賬簿中記載及核算,那么貴司作為房產使用人需要繳納房產稅。
2025年初級會計報名簡章還未公布,報名簡章中包含初級會計報名時間、報名條件、報名科目、考試時間、準考證打印時間等重要報考信息,大家需要重點關注!
一、2025年初級會計報名簡章何時公布?
初級會計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財政部在每年初級會計報名開始前都會在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上發布考務日程安排。參考2024年初級會計報名簡章公布時間是在2023年12月8日,2025年初級會計報名簡章預計在2024年12月份左右公布,初級會計報名一般會維持在1個月左右。
二、2028年-2024年初級會計報名簡章公布時間
小編整理2018-2024年初級會計報名簡章公布時間,供考生參考:
年份 | 公布網址 | 簡章公布時間 | 時間點 | 具體報名時間 | 間隔天數 |
2024年 | 財政部會計司 | 2023年12月8日 | 星期五 | 2024年1月5日-1月26日 | 29天 |
2023年 | 財政部會計司 | 2022年11月22日 | 星期二 | 2023年2月7日-2月28日 | 76天 |
2022年 | 財政部會計司 | 2021年12月1日 | 星期三 | 2022年1月5日至1月24日 | 35天 |
2021年 | 財政部會計司 | 2020年10月28日 | 星期三 | 2020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 | 33天 |
2020年 | 財政部會計司 | 2019年10月8日 | 星期二 | 2019年11月1日-11月30日 | 36天 |
2019年 | 財政部會計司 | 2018年10月16日 | 星期二 | 2018年11月1日-11月30日 | 14天 |
2018年 | 財政部會計司 | 2017年9月12日 | 星期二 | 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 | 50天 |
三、初級會計報名地點怎么選擇?
初級會計報名地點的選擇遵循“屬地化”原則,具體來說:
符合報名條件的在職在崗人員按屬地化原則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報名;符合報名條件的在校學生,在其學籍所在地報名;符合報名條件的其他人員,在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報名。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則在內地報名。有工作單位的,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報名;為在校學生的,在其學籍所在地報名。
所有報名參加考試人員,均在其報名所在地參加考試。
我司采購一件器材,供應商以舊換新之后價格有優惠,請問我司是否可以直接接收供應商優惠之后的發票,我司的舊器材不再開具銷售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因此,在以舊換新時,企業作為舊器材的所有者,應視同銷售給供應商,開具二手器材銷售發票,同時,供應商應開具新機器的全額發票給企業。即視同銷售二手器材和購入新器材同時發生。
我司為上市公司,擬聘請一位獨立董事為我司提供咨詢顧問服務。請問我司支付獨立董事的咨詢顧問費用,需要對方開具發票嗎?如果開該怎樣開具發票?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現代服務,包括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和其他服務等。其中,咨詢服務是指提供信息、建議、顧問等服務的活動,包括財務、稅收、內部管理、業務運作等方面的咨詢。
可見,獨立董事向貴司提供的咨詢顧問服務屬于現代服務中的咨詢服務,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發生的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支出的依據。
綜上,獨立董事向貴司提供的咨詢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并且考慮到貴司支付給獨立董事的費用超過500元的增值稅起征點。故貴司需要取得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上述獨立董事為貴司提供咨詢服務,貴司可以向其索取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該董事可以去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咨詢服務發票。
我司銷售的藥物,購進藥品時開的是9%稅率的發票,出售給藥店,對方要求開13%稅率的發票,這樣開具發票符合稅法規定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第一條第(六)款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西藥和中成藥稅率是13%(注:此“13%”已更新為9%),只有中草藥可以適用9%的低稅率。如果貴司購進的藥物是銷售方自產的中草藥加工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可以適用9%的稅率。
貴司銷售此類藥物時因為不是貴司自產的藥物,不可以適用低稅率(9%)的政策。因此,貴司銷售藥物時應該適用13%的稅率。
特別提醒:貴司取得上述9%的進項發票,建議確認供應商是否可以適用增值稅的低稅率;如果不可以適用低稅率的政策,則貴司取得的該進項發票可能因稅率適用有誤,而不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稅,也不可以稅前扣除。屆時,需要貴司退回發票給供應商,或讓供應商開具紅字發票進行紅沖,然后重新開具正確的增值稅發票。
問:我司于2020年6月5日向甲公司出售一批A貨物,甲公司收到A貨物后,支付貨款10萬元。2020年10月份,甲公司因A貨物出現質量問題,向我司提出退貨要求,我司同意后,甲公司已將貨物退回。請問我司發生的銷售退回應怎么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因此,貴公司銷售A貨物因質量問題發生退貨,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商品收入。
企業發生銷售退回的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紅字/負數)
貸:主營業務收入(紅字/負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負數)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紅字/負數)
貸:庫存商品(紅字/負數)
我司是一家農業有限公司,以銷售農產品為主要經營業務。當我司向農戶個人收購農產品時,該個人向稅務局申請代開了免稅普通發票。請問我司能否以這類免稅普通發票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還需要其它憑證嗎?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已改為9%)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個人銷售自產農產品,去稅務機關給貴司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給購買方開具免征增值稅的普通發票。
因此,貴司在業務真實的基礎上,貴司可以憑借銷售發票計算抵扣,不需要其他資料來作為計算抵扣的憑證。
需提醒的是,如果貴司是從商品流通環節批發、零售購買的農產品,即使取得銷售發票也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問:我司接受來自其他企業無償贈予的50萬現金,請問我司取得的接受捐贈收入能否分期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以上規定可得,我司取得的接受捐贈收入是以貨幣形式體現的,必須一次性確認收入,不能分期確認收入。
企業接受捐贈的會計分錄
1、接受貨幣資金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2、接受非貨幣資金,以公允價值入賬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我司是一家連鎖酒店,實行營改增后,我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1月份A公司正式加盟我司,其中收取的加盟費,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第九條規定:應稅行為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執行。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明確: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因此,加盟費屬于“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你公司應按照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6%。
A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加盟費時,應做以下賬務處理:
1、支付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加盟費
貨:銀行存款
2、攤銷時:
借:銷售費用——加盟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加盟費
3、金額較小直接計入銷售費用:
借:銷售費用——加盟費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