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為上市公司,擬聘請一位獨立董事為我司提供咨詢顧問服務。請問我司支付獨立董事的咨詢顧問費用,需要對方開具發票嗎?如果開該怎樣開具發票?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現代服務,包括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和其他服務等。其中,咨詢服務是指提供信息、建議、顧問等服務的活動,包括財務、稅收、內部管理、業務運作等方面的咨詢。
可見,獨立董事向貴司提供的咨詢顧問服務屬于現代服務中的咨詢服務,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發生的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支出的依據。
綜上,獨立董事向貴司提供的咨詢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并且考慮到貴司支付給獨立董事的費用超過500元的增值稅起征點。故貴司需要取得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上述獨立董事為貴司提供咨詢服務,貴司可以向其索取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該董事可以去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咨詢服務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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