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充值了ETC預付卡,收到“ETC預付銷售*ETC卡充值費”的發票,根據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24號,因為開了ETC充值費,實際業務發生時也不再開具通行費的發票,那么這張發票能否計入公司成本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只有實際發生的支出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公司取得的“ETC預付銷售*ETC卡充值費”發票是預付款性質,并未實際發生費用,因此不能計入費用科目。在取得發票時,需要先計入預付賬款,等實際支出時再轉入到費用科目。
由于未發生實際業務,所以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建議公司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去充值機構開具實際通行記錄的消費清單,憑消費清單和充值費發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果在充值時沒有開具發票,可以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通行記錄開具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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