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定制合同,購房款項已付,房屋也已計入我司資產,但產權尚未變更成我司,這種情形房產稅該由誰繳納?
答: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所有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等情形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產權未確定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426號)規定,房產稅原則上應由房屋的產權所有人繳納,對于房屋開發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在會計賬簿中記載及核算,而購買方還未取得產權的,可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產權未確定,由使用人繳納房產稅”的規定,確定房產稅的納稅人。
綜上,貴司雖然尚未取得該房屋產權,但房屋已經計入資產并投入使用,如果房地產開發公司已經作為售出的房屋,不再在會計賬簿中記載及核算,那么貴司作為房產使用人需要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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