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農業有限公司,以銷售農產品為主要經營業務。當我司向農戶個人收購農產品時,該個人向稅務局申請代開了免稅普通發票。請問我司能否以這類免稅普通發票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還需要其它憑證嗎?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已改為9%)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個人銷售自產農產品,去稅務機關給貴司代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給購買方開具免征增值稅的普通發票。
因此,貴司在業務真實的基礎上,貴司可以憑借銷售發票計算抵扣,不需要其他資料來作為計算抵扣的憑證。
需提醒的是,如果貴司是從商品流通環節批發、零售購買的農產品,即使取得銷售發票也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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