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計劃向銷售業績較高的人員發放獎品(我司的各個地區的銷售代理),這些銷售代理不是我司員工,請問我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公司向銷售業績較高的非公司員工發放獎勵。個人所得稅的處理可分一下兩種類型:
(1)企業支付對方獎勵時,隨同銷售的貨物一同贈送給代理店,在同一張發票上將贈品按照折扣的形式開具發票;或者直接贈送給代理店,但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要視同銷售。
由于此時接受物品的一方是代理店,而非自然人個人,故,貴司此時沒有代扣代繳個稅的義務。而代理店將獲贈的獎品發放給自己的員工時,由于是給自己的員工的非貨幣性獎勵,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直接單獨按照確定的名單,直接贈送獎品給非企業員工個人。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的規定,企業將該獎品贈送給非企業雇員,需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5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