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滿足哪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該法人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每年應當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審計的上年度專項信息報告。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總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計算該支出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年總收入。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占上年末凈資產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計算該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凈資產。
四、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前兩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費用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且免稅資格在有效期內。
六、前兩年度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警告除外)。
七、前兩年度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八、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以上(含3A)且該評估結果在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仍在有效期內。
公益性捐贈的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捐贈的資產,也是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該支出不分公益救濟性與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一律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稅法如何界定,會計處理都作為企業的支出在當年會計利潤中扣除。
對外捐贈引起企業的庫存商品等資產的流出事項并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銷售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企業不會因為捐贈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利潤。因此會計核算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
涉及捐出固定資產,應先通過“固定資清理”科目核算,對捐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發生的清理費用,相關稅費等進行歸集,然后將其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借方。
如果企業對捐出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捐出資產會計核算時,必須同時結轉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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