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20年12月份因生產經營需要購入一輛汽車,并在當月投入使用,那么這輛汽車能否享受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按照以上規定,A公司于2020年12月份購入的汽車可以適用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政策,只不過是在2021年1月份進行一次性扣除。
公司購買的汽車,可做以下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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