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交社保不發工資屬于違法行為,員工繳納社保并不是員工的工資,因為員工社保需要由企業單位和員工共同承擔,若企業不發工資,職工可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投訴,主張公司支付其工資。
只交社保不發工資合不合法?
只交社保不發工資屬于違法行為,員工繳納社保并不是員工的工資,因為員工社保需要由企業單位和員工共同承擔,若企業不發工資,職工可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投訴,主張公司支付其工資。
具體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是什么?
社會保險是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喪失健康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社會經濟制度,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我國的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保障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社會保險也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并承擔最終責任,但勞動者只有在履行法定的繳費義務,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社保與五險一金的區別
1、概念不同:社保是社會保險的簡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五個內容,五險一金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2、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包含養老保險等五個險種,五險一金還包括住房公積金,即五險一金包含了社保;
3、內容不同:社保沒有包含五險一金,但五險一金包含社保。根據我國相關條例規定,單位必須按規定按時且足額為員工繳存五險一金。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
1、保障對象不同:社會保險保障的對象是勞動者,商業保險任何人都可以投保,不受任何職業限制;
2、基本屬性不同:社會保險具有社會保障性質,是由國家政府大力扶持的,商業保險由保險公司出售,以盈利為目的;
3、保險費負擔主體不同:社保費用由國家、用人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商業保險則是由各自的投保人繳納費用。
前段時間,群里有位粉絲問了這么一個問題。事情的經過大概是這樣的,粉絲就職的公司原本由總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因為總經理長期的不作為,經過股東大會開會討論后,決定聘請新的總經理,而原來的總經理心懷不忿,強行帶走了公章,并發出通知,此后的公章由他保管。
01、公司公章由誰保管
很多朋友想必也有這方面的疑惑,公司的公章該由誰來保管?公司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由公司內部自己決定。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公司靈活經營的需要,但這也讓公司內部搶公章的鬧劇不斷上演。
02、當當網搶章事件
說起公司搶公章的鬧劇,很多人可能都會想到2020年當當網“搶公章”事件,至于其中的細節撲朔迷離,孰是孰非恐怕只有當事人知道,我們只能從兩邊的回應中梳理出事件的經過。
4月26日,李國慶帶領多名壯漢闖入當當網辦公室,搶走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同日當當網報警,并宣布公章作廢。
此后雙方在媒體平臺上發生各種明爭暗斗
6月13日,警方宣布李國慶搶章事件沒有違法,當當網對此表示不滿,并申請行政復議。
7月7日,李國慶再次帶領多名壯漢闖入當當網辦公室,撬開多處保險柜,拿走公章、合同章等相關印章和資料。同日,當當網選擇報警。
7月8日,李國慶等人被朝陽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2021年3月16日,李國慶“搶公章”案一審裁定書公布,當當網索賠10.7萬元。
此后事情暫時告一段落,未來雙方是否又會明爭暗斗,我們不得而知,只能靜待發展。
03、如何避免此類事件出現
有不少朋友擔心,在國內這種“認章不認人”的法律條件下,該如何避免公章被此類事件的出現。特別是現在不少公司都是多名股東的,一旦發生糾紛,公章被強行帶走,哪怕追得回來,也是費時費力還影響公司經營。對此可以對公章的使用做出詳細規定。
公章一般用于公司名義對外發出的公文、合同、證明等。可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保管,也可以由公司內部和股東無關的人員專門保管。并且禁止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如果因為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帶走公章使用,需要向公司提出申請。對于公章的使用權限,規定的越清楚,將來因法定代表人變動造成糾紛的可能性就越小。
04、公章被強行帶走怎么辦?
雖然公司內部規定了公章使用權限,但難保有些公司高層被罷免之后強行帶走公章,遇到這種情況又該怎么辦呢?公司法雖然對于公章的保管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這條款也從側面規定了公司對于公章享有獨立財產權。許多法院在面對公章糾紛案例的時候,也是以此為出發點,判決被告人歸還公章。
對于公章被強行帶走的問題,公司方面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對于公章保管方面,公司內部也要做出明確規定,避免日后發生糾紛。
本文為初級會計學堂(ID:cjkuaiji)公眾號原創首發,作者:Nobita。
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那么員工在遲到的時候被罰款是否合法呢?如果對這部分內容不太了解,那就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員工遲到被罰款合法嗎?
勞動者遲到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公司依法有權對員工的違規行為作出處罰, 但前提是公司有處罰依據,并且是合法制定的。因此,罰款是否合法,一看公司是否有相關規章制度規定;二看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如果公司沒有相關規章制度規定,作出處罰是沒有依據的,是違法的。 嚴格的講公司對于遲到不是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必須有行政立法機關進行立法規定。因為公司不是行政執法機關,沒有罰款權限。所謂的罰款其實是對工資的扣除,這個是合法的,因為你違反了公司的制度,但是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規定了公司對于遲到員工的處罰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另外扣發完工資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遲到罰款會計怎么做賬?
1、發放工資時確認罰款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營業外收入
貸:庫存現金
2、計提罰款時
借:其他應收款
貸:營業外收入
實發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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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憑證就是指符合內容完整、章印齊全、填寫規范、用途明確、業務真實、手續完備六大條件的會計憑證,主要分類有哪些?
合法有效的憑證分類
合法有效的憑證可以分為:票、表、證、單、書、據等。
1、票,是企業經濟生活中最重要、使用最頻繁的原始憑證。大致可分為三類:
(1)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是提供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項目使用的一種特殊發票。它不僅是一般的商事憑證,而且還是計算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
(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納稅人根據票種的不同自行申請領用。
(3)專業發票。專業發票主要是指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業務、轉賬憑證,保險憑證,海陸空部門等的交通憑證。
2、表,如《工資發放表》,稅務局還強調必須是實發的工資;《差旅費報銷表》也是較為常見的以表作為報銷憑證的。
3、證,如售付匯憑證、稅收證明等。
4、單,如行程單、簽收單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暫使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
5、書,如各種繳款書。主要有稅收繳款書、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
6、據,如財政收據,是發票以外使用量較大的一種合法憑證。
根據企業不同的行業、不同的業務不同的規模可能會導致工資發放的周期不一致。一般是按月支付,但也有工資支付周期為半年一次的,這種情況是否合法?會計人員又該怎么做賬?
勞動合同法關于工資發放時間:
1、《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半年支付做賬方法:
計提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計提社保(企業自己承擔的部分):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員工個人部分的社保)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上交杜保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貸:庫存現金或者銀行存款
上交個人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代繳社保這件事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接觸過,代繳社保是夠合法呢?代繳社保會出現哪些風險呢?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代繳社保是不是合法的?
代繳社保從法律規定上來說是不合法的,我們舉個例子,A公司與甲簽訂了合同,但是A公司的注冊地址是A地,但是以A公司的名義與甲公司在B地簽訂了合同,甲實際上是在B地辦公,所以A公司在B地就沒有注冊地址,沒有在B地的工商局進行注冊,那就沒辦法幫助甲在B地購買社保,這就衍生出了代繳社保的問題。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3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又該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雖然《社會保險法》并沒有明文禁止社保代繳的行為,但從上述規定來看,社會保險登記為屬地管理,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主體也是"用人單位"。所以從這兩條規定上來看,可以推斷出社保代繳的行為并不合法。
1、經濟補償
代繳社保的情形下,不管是用人單位主動代繳還是異地用工時勞動者的要求,勞動者是可以以未繳納社保為由離職,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2、社保待遇存在支付障礙
比如A地的公司,在B地委托第三方代繳納社保,發生了工傷。但在認定工傷時,因為實際用人單位并沒有繳納社保,而繳納社保的單位又不是用人單位,所以工傷可能不會賠付,如此則工傷費用還是由真正的用人單位承擔;
3、待遇差額
比如在A地的用人單位由第三方在B地代繳社保。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假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因A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又高于B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則可能要求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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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商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政府部門對開發商返還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拆遷或拆遷補償。請問土地出讓金返還合法嗎?
土地出讓金返還是否合法?
根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相關規定:
1、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應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
2、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
3、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由以上規定可知,土地出讓金的返還,不能通過先租后轉,或者工程進行中以提供配套建設基金的名義給予間接上的資金支持。
按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收取土地出讓金后,若是在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前將國有土地收回,則應以一定原則返還土地出讓金。這種情況下的土地出讓金返還為合法行為。
土地出讓金返還相關規定
一、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二、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三、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四、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公共配套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
五、政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其它關聯企業或個人。
六、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未約定任何事項,只是獎勵或補助。
具體返還政策看招商引資或者土地出讓協議中相應的明確返還條款。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標定地價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基準地價,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塊條件核定。
土地出讓金返還是什么?
土地出讓金返還或獎勵款,企業出讓土地過程中,按照招拍掛確定的土地競拍金額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并獲取土地出讓票據后,地方政府按規定向企業給予的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返還或獎勵款。土地出讓金返還由兩部分費用構成,其一是土地的脫鉤費用、拆遷補償費、管理費、土地流轉的費用,其二是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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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車公用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但是現實生活中每時每刻都有人碰到,近期也有不少同學過來詢問相關的問題,如這兩天有個粉絲過來和會計網討論的一個問題:公司的名下一直沒有車,老板又不愿意買,總是讓我開自己的車,可開車的加油費用找財務報銷,財務每次都覺得我的賬很難處理,鬧得各種不愉快,不知道該如何才能讓雙方更好地處理?
其實,說簡單點,就是私車公用的處理問題,這問題說大不大,但是說小也不小,如果處理的不妥當,將會面臨著稅務風險的問題。今天,就和大家來說說關于私車公用的問題。
01、私車公用,加油費用怎么報銷?
首先,會計網先來回答一下上面那位粉絲的疑惑,公司用自己的車,加油費用先要自己出,后面再進行報銷,怎么樣處理才正確?
加油費用肯定是能報銷的,但是報銷時我們需要注意以下這些問題:
私車公用加油費用開的發票問題
自己在加油時拿到的發票一定要檢查一下是否符合報銷的標準,以免后期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檢查發票時,主要注意這2點:一是發票上是否有“成品油”這3個字,加油費用發票上要有這3個字才能進行報銷;二是發票規定要填寫的相關信息是否填寫齊全以及正確。確認這2點無誤,開具的加油費用發票定是可以報銷的。
確認加油費用開具的發票可以報銷之后,我們還需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怎樣報銷才正規,要知道,不正規的報銷,被稅務稽查到可能會被剔除并且要求補繳稅款。那怎么樣才能正規的報銷加油費用發票呢?
私車公用加油費用正規報銷的方式
私車公用的費用能否正規報銷問題,無非就是如何使用私車規范化的問題,下面幾種方式都可以使報銷正規化。
第一種方法:讓公司老板以公司的名義進行買車,這種方法是比較妥當的處理辦法。
第二種方法:又或者把車賣給公司,這樣車輛產生的費用都屬于公用費用,報銷便捷。
第三種方法:然而,前兩種方法實行起來肯定困難,所以想便捷,最好的辦法就是把車租給公司,和公司簽訂租車協議,那么一切操作起來正規簡單。
第四種方法:私車公用時產生的費用,通過交通補貼的方式還給個人,這樣子也是可以的。
在實際的會計實操中,我們用的最多的是第三、第四種方法,那這兩種方法都有哪些賬務稅務問題需要注意的呢?接下來和大家一起來說說。
02、私車公用產生的費用要交哪些稅?合同上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接下來,我們就先說說第三種方法,簽訂租車協議的問題。首先,我們可以先來看一下簽訂租車協議之后,開具車輛租賃的發票進行報銷,那需要進行繳納哪些稅款?如圖所示:
然而,在簽訂私車公用協議時,我們也需要注意一些合同上的細節問題。如合同上該寫的必要條款、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應、租賃期間產生的各種情況情形責任的劃分、突發情況終止協議時的處理辦法如賠償等,各種細節問題應該在合同上注意為好。
03、私車公用產生費用以補貼方式發放
說完第三種情況,那我們現在來說說第四種情況,私車公用產生費用以交通補貼方式發放,又該怎么進行處理?
交通補貼的形式有四種情況可以進行處理:
1、計入福利費
把車輛產生的費用直接計入到福利費,其中需要計算個稅,然后再合并到個人所得稅里邊進行繳納個人所得稅。
2、計入差旅費
把車輛產生的費用計入差旅補貼當中,當做差旅費進行處理。
3、以工資的形式進行發放
把車輛產生的費用直接當做工資的薪金進行計算。
4、加油充值卡
這也是一種比較常見處理車輛加油費問題的辦法,而加油充值卡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預付卡充值,一種是實際的消費。
(1)如果是預付卡充值,取得的發票是不能進行增值稅的進項稅抵扣的;預付卡發生了實際的支出之后,可以憑借著相關的憑證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會計分錄如下:借: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2)如果是實際消費的,取得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后,就可以進行增值稅抵扣,在企業所得稅也能進行稅前扣除。
會計分錄如下:
借:成本費用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
通過以上敘述,你對私車公用問題有一定的了解了嗎?
本文為會計交流圈公眾號原創首發,作者:清心。如需引用或轉載,請留言授權,并務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違者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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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向與企業無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要提供合法票據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有關規定,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企業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借出方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并開具相應的發票,支出利息方應取得該發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向個人借款的賬務處理
借款時的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借款
還款時的分錄為:
借:其他應付款—個人借款
貸:銀行存款
企業向借款人支付利息,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利息確認為做財務費用即可。
借:財務費用—借款利息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稅
據媒體報道,四川資中女子張某在一家醫學美容公司離職后,通過勞動仲裁獲得6000多元的補償金,卻收到公司用車拖來的兩桶一角硬幣。公司會計還表示:“勞動仲裁也沒說必須現金、百元大鈔,公司一分不少支付了就行了”、“這是可以流通的有效硬幣”。
像張女士這樣的遭遇,在現實生活中不止發生過一次。2019年,四川綿陽一女老師離職后申請勞動仲裁,獲賠7500元卻收到1萬5000枚硬幣;2013年,云南昆明一對夫妻打贏官司卻獲賠10萬枚1角硬幣...
離職賠償金全是硬幣,這種行為是否合法呢?
根據現行的《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有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依照判決支付相應賠償款的行為,不僅屬于一種民事活動,更是一種訴訟執行行為。為惡意報復對方,采取支付小額硬幣的方式進行大額賠償,不利于合同目的實現,也違背了社會公德。這種情況下,作為被賠償一方完全可以拒絕接收,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于此類存在主觀惡意、損害當事人權益的行為,執法機關完全可以采取訓誡、罰款、更換執行方式乃至強制執行等措施進行適當糾偏。如此,“硬幣賠償”的鬧劇才不會一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