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四川資中女子張某在一家醫學美容公司離職后,通過勞動仲裁獲得6000多元的補償金,卻收到公司用車拖來的兩桶一角硬幣。公司會計還表示:“勞動仲裁也沒說必須現金、百元大鈔,公司一分不少支付了就行了”、“這是可以流通的有效硬幣”。
像張女士這樣的遭遇,在現實生活中不止發生過一次。2019年,四川綿陽一女老師離職后申請勞動仲裁,獲賠7500元卻收到1萬5000枚硬幣;2013年,云南昆明一對夫妻打贏官司卻獲賠10萬枚1角硬幣...
離職賠償金全是硬幣,這種行為是否合法呢?
根據現行的《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有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依照判決支付相應賠償款的行為,不僅屬于一種民事活動,更是一種訴訟執行行為。為惡意報復對方,采取支付小額硬幣的方式進行大額賠償,不利于合同目的實現,也違背了社會公德。這種情況下,作為被賠償一方完全可以拒絕接收,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于此類存在主觀惡意、損害當事人權益的行為,執法機關完全可以采取訓誡、罰款、更換執行方式乃至強制執行等措施進行適當糾偏。如此,“硬幣賠償”的鬧劇才不會一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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