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與企業無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要提供合法票據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有關規定,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企業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借出方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并開具相應的發票,支出利息方應取得該發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向個人借款的賬務處理
借款時的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借款
還款時的分錄為:
借:其他應付款—個人借款
貸:銀行存款
企業向借款人支付利息,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利息確認為做財務費用即可。
借:財務費用—借款利息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代扣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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