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在處理增值稅稅務問題時,需要了解相關的基礎知識和稅法規定,這樣才能保證稅務工作不會有誤。那么對于混合銷售和價外費用應如何理解?
混合銷售是什么?
按照現行的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沒有“貨物+銷售不動產”,沒有“貨物+銷售無形資產”,也沒有“貨物+勞務”,舉個例子:假設去商場購買了電視,商店負責送貨上門。例如,商場既提供了銷售電器的行為,又提供了送貨上門這種物流輔助服務。這是一項包含了服務在內的銷售行為,涉及到了銷售“貨物+服務”,既沒有“貨物+銷售不動產”,沒有“貨物+銷售無形資產”,也沒有“貨物+勞務”,所以它是一項混合銷售行為。
價外費用是什么?
增值稅的計稅基礎中有一個關鍵的組成部分,即價外費用。《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對交易應繳納增值稅的計稅基礎定義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對于價外費用的核心是與銷售商品和應稅勞務相伴相生的費用,關鍵詞——價外。反過來說,沒有價——銷售商品和勞務,就無所謂“價外”了。或者說,自始沒有交付商品和沒有提供勞務,但收取了相應的費用,這個費用就不被看作價外費用。同時也要注意,非銷售商品和應稅勞務的經濟業務,不屬于價外費用的范疇:如員工違約,或公司對員工違約,股權轉讓等業務,這些業務說到底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同時價外費用也要開具發票。
在實務中兼營與混合銷售二者經常容易混淆,我們要如何區分界定?各自應如何計稅?
兼營與混合銷售的區別
1、兼營
兼營是指經營的業務中,有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這涉及的多項行為之間相互獨立,沒有直接的因果關聯,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2、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不同于兼營中涉及的多項行為之間相互獨立,混合銷售提供貨物和服務具備內在聯系和因果關系。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
兼營與混合銷售如何計稅?
1、兼營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2、混合銷售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自營改增全面推行以來,關于兼營和混合銷售的界定及征稅方法不斷更新,具體以相關新稅政出臺法規為準。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那么視同銷售的行為,主要包括哪些?
視同銷售的行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視同銷售價格的確定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可理解為企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但實際上不能使所有者權益增加的情形。實務操作中,增值稅視同銷售包括哪些行為?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增值稅視同銷售相關會計分錄
1、屬于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將自產、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將自產、委托加工物資,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發生的哪些贈與行為,可視為視同銷售處理?
答:視同銷售的企業贈與行為有: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國家規定企業因為市場推廣或者交際應酬,而將資產移送他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機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無償贈送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企業將本公司的商品贈送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一般根據實際情況來確認對應的分錄,如果企業是有促銷性質的,計入到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如果是贈送給其他企業的,可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另外捐贈貨物,在稅務上需要視同銷售處理。
借: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經營過程中,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或者職工福利時,會計人員應做相應的視同銷售處理。對于視同銷售行為,應怎么做會計分錄?
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分錄
1、如果是屬于自產、自用的性質,那么是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但是要按規定進行計算銷項稅額,然后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2、如果將委托加工、自產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那么其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如果將委托加工、自產、購買的貨物,分配給投資者或股東,那么其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將委托加工物資、自產,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那么其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如果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那么其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應當視同銷售并進行計算應交增值稅,那么其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視同銷售是什么?
視同銷售含義:
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范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視同銷售行為包括以下8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在稅收上作為銷售。企業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時,會計人員怎么做會計分錄?
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分錄
如果是自產的產品用于員工福利,視同銷售處理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外購商品用于發放員工福利:
1、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2、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計提: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外購商品用于在建工程的情形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貨物是自產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則視同銷售行為。將貨物用于投資、償債、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無論貨物的來源如何,均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應付職工薪酬核算內容
應付職工薪酬核算的內容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等。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將自產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應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對于視同銷售行為計征增值稅,應該如何做賬?
視同銷售行為計征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案例:將自產的產品用于建造職工俱樂部,該行為是否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相關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因此將自產的產品用于建造職工俱樂部(屬于集體福利項目)視同銷售,是需要計征增值稅的。
賬務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銷售代銷貨物視同銷售時如何做賬?
1、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轉進項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視同銷售行為是什么意思?
視同銷售行為全稱“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意為其不同于一般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只是在稅收的角度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視同銷售”。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營改增之后,不少從事財務的小伙伴對于哪些行為算作視同銷售可能還不太了解,今天會計網就和大家一起復習相關的知識點。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有如下八種業務需要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為銷售;
2、銷售代銷的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相關機構要求不在同一縣市)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另一個機構用于銷售;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按《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以下三種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不包括用于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
2、單位或個人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不包括用于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納稅人發生以上業務,應按照規定視同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對外捐贈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按照收入準則,確認收入需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但是,企業對外捐贈貨物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在會計上不作收入處理。
假設某公司將自家公司生產的產品贈送給希望工程,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以上就是營改增視同銷售行為的相關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的會計知識,請繼續關注會計網。
營改增后混合銷售和兼營兩種行為的經營范圍都涉及銷售貨物和服務,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容易讓人混淆。下面我們就來學習下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區別。
營改增后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區別
首先,我們來了解下混合銷售和兼營的概念:
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貨物也涉及服務的前提下,兩者之間成從屬關系,我們將其稱為混合銷售。
企業經營既有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又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公司經營行為涉及上述兩類以上的業務,并且業務之間沒有從屬關系,我們將其稱為兼營銷售。
然后,我們來看看混合銷售和兼營的主要區別:
混合銷售強調在同一銷售行為當中有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銷售貨款及服務價款都是從同一個購買方取得。
例如: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運輸服務。
兼營主要強調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當中有兩類經營項目,但這兩類經營項目并不在同一個銷售行為中發生。也就是銷售貨物和服務沒有同時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身上。
例如:超市銷售蔬菜的同時銷售熟食。
混合銷售和兼營的稅務處理
混合銷售的納稅原則:按“經營主業”劃分,稅率是只有一個。
經營主頁的認定為年營業額或貨物銷售額超過50%。
兼營的納稅原則:分別核算,分別征稅,并且稅率不止一個。
注意: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業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同時,安裝服務可以按甲供工程適用簡易征收。
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是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費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被稱為視同銷售。那么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呢?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行為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委托加工、自產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委托加工、自產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6、將委托加工、自產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
7、將委托加工、自產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投資者。
8、將委托加工、自產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常贈送其他單位、個人。
不屬于視同銷售的情形
(1)保險公司銷售保險時,附帶贈送客戶的促銷品,作為保險公司的一種營銷模式,購買者已統一支付對價。
(2)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產時贈送客戶的精裝修、家電、汽車等,作為一種營銷模式。
(3)超市開展“買一送一”銷售活動。
(4)商場開展“捆綁銷售”時。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式是,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納稅的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當年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彌補以前虧損的余額。而居民企業的稅率是25%,非居民企業的稅率是20%。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和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區別
企業所得稅以所有權轉移為前提,例如外購或自產產品用于無償贈予、作為樣品送給客戶、作為投資、作為利潤分配、用作廣告、用于個人消費和職工福利等,都是發生了所有權轉移的,如果所有權未轉移,則視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
增值稅則以發生流轉作為視同銷售,實施細則規定了八種視銷售行為,都是有流轉環節的。具體來說,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所有權未轉移,增值稅視同銷售,所得稅則不視同銷售;外購用于職工福利和個人消費,增值不視同銷售(作進項轉出處理),所得稅要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的行為可能很多人了解得不是很清楚,像是公司或者是個體戶視同銷售的行為有哪些,會計人是要了解的,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的幾種情況中哪些要交消費稅?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納稅人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
以上就是有關視同銷售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的會計知識,請多多關注會計網!
混合稅,即復合稅,一般是先計征從量稅,再計征從價稅。其主要特點是廣辟稅源,具體該如何計算其應納稅額?
混合稅如何計算?
混合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貨物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適用稅率。
混合稅如何理解?
混合稅又稱復合稅,是指對某種進(出) 口貨物同時使用從價和從量計征的一種關稅計征方法。我國實行的復合稅都是先計征從量稅,再計征從價稅。這種稅制有利于為政府取得穩定可靠的財政收入,也有利于發揮各種稅的不同調節功能。
混合稅具體分為:
一種是以從量稅為主加征從價稅;另一種是以從價稅為主加征從量稅。
從量計征是按計稅依據分類的一類稅。指以征稅對象的實物形式(重量、件數、容積、面積等)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的各種稅。從量稅一般實行定額稅率。
從價計征是按計稅依據分類的一類稅。指以征稅對象的價值形式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的各種稅,增值稅、各種所得稅等,都是從價稅。
復合稅的優點:可以廣辟稅源,能夠充分而有彈性地滿足國家財政需要;便于發揮各個稅種特定的經濟調節作用,可以全面體現國家政策;征稅范圍較為廣闊,有利于實現公平稅負目標。
復合稅的缺點:從價稅額與從量稅額的比例難以確定。
對于很多會計新人來說,不太清楚什么是增值稅視同銷售,其實可以簡單理解為將非銷售行為當成銷售行為。以下一文將主要介紹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和相關會計分錄。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行為包括: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增值稅視同銷售相關會計分錄
以下會計分錄分別對應上述八種情形:
第1種情形:
1、發出商品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貸:在庫商品
2、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第2種情形:
1、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轉進項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第3種情形:
1、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轉銷項稅額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不確認收入
第4種情形: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第5種情形: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第6種情形: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第7種情形: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第8種情形: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增值稅視同銷售怎么理解?
視同銷售是指實質上沒有發生銷售行為,但把非銷售行為當成銷售行為了,用產生的銷項稅減去進項稅,這樣一來可以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