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中兼營與混合銷售二者經常容易混淆,我們要如何區分界定?各自應如何計稅?
兼營與混合銷售的區別
1、兼營
兼營是指經營的業務中,有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這涉及的多項行為之間相互獨立,沒有直接的因果關聯,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2、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不同于兼營中涉及的多項行為之間相互獨立,混合銷售提供貨物和服務具備內在聯系和因果關系。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
兼營與混合銷售如何計稅?
1、兼營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2、混合銷售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提示:自營改增全面推行以來,關于兼營和混合銷售的界定及征稅方法不斷更新,具體以相關新稅政出臺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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