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送一”是企業常用的促銷手段,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見。但是對于我們財會人來說,采用“買一送一”形式需要考慮是否視同銷售的問題。
買一送一視同銷售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由此得出,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概念必須是無償的,客戶沒有支付任何對價就取得了贈品,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但“買一送一”是在銷售產品時發生的,“贈”是以購買產品為前提的,是有償的,如果對方沒有購買產品,則不可能獲得贈品,贈品的價格是包含在產品價格中正常納稅。因此“買一送一”可以不認定視同銷售。
買一送一的稅法界定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買一送一”沒有明確界定。但在實際操作時候,為了避免在“有償”和“無償”的認定上出現分歧,企業應將銷售的商品和贈品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證明隨貨贈送的商品實為有償銷售,贈品的銷售價格是包括在銷售商品總售價中,這樣可以視作捆綁銷售或者實物折扣的一種形式,因此不適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有關無償贈送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除此之外,可能會被稅務機關按照無償贈送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具體要求建議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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