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簽訂商務合同時,通常對違約行為有相關條款進行約定:如果一方違約,就需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那么企業支付的這筆違約金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答: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可以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特指企業經營活動中的違約行為,比如經濟合同的違約金、銀行罰息這類是可以扣除的,無需在企業所得稅前調增。
但如果是行政性罰款,如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對企業的罰款,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定,是不可稅前扣除的,需要在企業所得稅稅前調增。
相關政策參考:《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八章 扣除項目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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