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和分機構所得稅分配比例問題,是財務人員必須要知道的,不然年度匯算清繳會出現麻煩。會計網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這個問題的資料,來一起了解吧。
總機構與分機構的所得稅分配比例
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八條 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稅款繳庫程序
根據《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2〕40號):
(一)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補繳稅款、查補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由分支機構辦理就地繳庫,并且開具稅收繳款書,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分別填寫“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地方40%”。
(二)總機構就地預繳、補繳、查補稅款(包括滯納金和罰款)由總機構合并辦理就地繳庫。分配方式為中央60%,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暫列中央收入)20%,總機構所在地20%。由總機構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分別填寫“總機構預繳所得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級次”欄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寫“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國庫收到稅款后,將其中60%分別列入中央“總機構預繳所得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20%列入“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20%分別列入地方“總機構預繳所得稅”、“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下有關目級科目。
(三)多預繳稅款由總機構和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并按規定辦理退庫。收入退還書預算科目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預算級次按原繳款時的級次填寫。
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接近尾聲,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有哪些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今天,會計網詳細說說這方面的事情!
問題一、匯總納稅企業如何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問題二、如何計算總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問題三、匯總納稅企業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要注意什么?
1.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中,“納稅申報企業類型”欄次勾選跨地區經營企業類型代碼。
2. 應填報A10900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1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問題四、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需要報送哪些材料?
答: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總機構應報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 年第24 號修訂版本)。
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報送: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2018 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 年第12 號修訂版本)。
2. 若納稅人為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的《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復印件)。
企業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申報地點如下: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需要在每月10號之前到主管稅務局的征收所去申報納稅,填增值稅申報表。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只填一張主表和一副付表。
企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是企業在稅務治理中非常重要的環節。根據財稅和法律層面知識,下面詳細解析企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申報程序以及相關要求。
一、企業增值稅的申報企業增值稅是對企業在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進口貨物時產生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稅款。根據國家稅收政策,企業增值稅的申報主要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的申報一般納稅人的企業需要按月或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的申報和納稅。具體步驟如下:a、首先,企業應當開具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將銷售明細記錄在銷售明細表上。b、接下來,企業需要填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根據銷售額、銷售貨物的使用稅率、進項稅額等信息,計算應納稅額。c、最后,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將填制好的納稅申報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等資料提交給稅務機關,并繳納相應的稅款。
2、小規模納稅人的申報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的申報程序相對簡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a、按季度填制銷售明細表,記錄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銷售明細。b、根據銷售明細表的銷售額,按照政策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c、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將填制好的銷售明細表和申報表等資料提交給稅務機關,并繳納相應的稅款。
二、企業所得稅的申報企業所得稅是針對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內實現的利潤征收的稅款。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主要適用于一般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和小型微利企業。
1、一般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申報一般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申報流程如下:a、首先,企業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制定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b、企業應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并填制企業所得稅申報表。c、最后,企業應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提交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等資料給稅務機關,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小型微利企業的申報小型微利企業是根據國家稅收政策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這類企業的申報相對簡化,具體步驟如下:a、首先,企業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制定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b、企業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并填制企業所得稅申報表。c、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將填制好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等資料提交給稅務機關,并繳納相應的稅款。
三、法律要求與注意事項在申報企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時,企業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并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1、準確記錄銷售明細:企業應當準確記錄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銷售明細,以確保納稅申報的準確性。
2、合規開具發票:企業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應依法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妥善保管相關票據。
3、注意納稅期限:企業應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提交納稅申報表和繳納稅款,以避免遲報和滯納金的發生。
4、遵守稅法規定: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稅法規定,如實申報納稅,以避免因違反法律規定而面臨罰款或其他法律風險。
5、尋求專業咨詢:如果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存在疑問或需要幫助,建議尋求財稅專業人士的意見和指導,以確保申報的準確性和合規性。
企業無論規模大小,都應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預繳所得稅的,年底若是發生虧損,會計人員應該怎么做賬?
預繳所得稅年底虧損怎么處理?
一、紅字沖回,假定貴公司預交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二、納稅人應在次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稅務局提出退稅申請,并提供資料:《退稅申請審批表》;完稅憑證等已繳稅款證明原件、復印件;納稅人報關的會計決算報表、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和年終申報表原件、復印件;納稅人書面申請或其他說明材料。
預交企業所得稅虧損后年末如何登賬?
1、收到退回多交的所得稅
借:銀行存款
貸:所得稅
2、調整以前年度損益
借: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結轉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在施工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申報時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第三條、第四條規定:
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因此,在施工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申報時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分公司和總公司在不同省市,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屬于一般納稅人,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按照規定是否必須由總公司進行匯總申報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號)第二條以及第三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需要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因此,除另有規定外,總分機構在企業所得稅上實行匯總納稅,不區分是否獨立核算,即使貴司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也需要由總公司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相關政策規定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號)
第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企業總公司和分公司在不同省份,分公司是今年下半年剛成立的,那么今年及后面年份的總分企業所得稅如何申報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如果該分支機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則該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需要匯總納稅。同時根據第五條的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企業所得稅。
因此,今年在其它省份新設立的分公司,本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全部在總公司計算繳納。以后的年份需要根據“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如果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則應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分公司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則作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單獨申報納稅;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經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總公司和分公司在不同城市,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總公司為一般納稅人,請問分公司是否可以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六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并且沒有被批準要求匯總納稅的,需要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可見,總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分公司可以根據規定申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企業對外開具發票時,需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則,也就是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為同一受票方。
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流合一是什么?
“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必須都是同一受票方,是指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提供了應稅勞務、應稅服務;并且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也是可以的;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而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三流不一致的情況有哪些?
情況1:分公司采購,總公司付款。
各分公司購買貨物,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這樣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情況2:購買方背書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付款。
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可憑背書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作為已付款的憑證申請抵扣進項稅額。但是納稅人提供虛假背書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的,則會受到處罰。
情況3:分公司送貨,總公司收款、開票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不是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情況4:分公司送貨,總公司開票,當地收款
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情況5:分公司送貨,且收款或開票
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和公司章程,也不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如何申報納稅?必須在當地交稅嗎?本文就以上問題做詳細解答。
一、分公司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如果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則應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總結:分公司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則作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單獨申報納稅;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經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二、分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所以分公司的收入和成本均應匯總至外省總部,總部將對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統一計算,將其中50%的部分在各分公司之間進行分配,實行就地預繳。
如果有外管證,可以回總公司申報所得稅,否則要在當地繳納申報所得稅。
分公司如何做賬?
三、分公司必須在當地交稅嗎?
不同企業類型,不同地區稍有不同。有些地區設立的分公司,有收入的前提下就要納稅;但沒有收入就不用交稅(所得稅)。而有些地區設立的分公司,即使沒有收入也要根據費用情況核定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比例該如何計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分為預繳稅款、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今天會計網整理了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比例的計算問題,來一起了解下吧!
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比例怎么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公示規定:
第六條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其比例按照50%分攤;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其比例分別是25%,總計50%。
第八條
總機構應該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所得稅的50%部分。將另外50%部分,按照比例分攤到各分支機構之間,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將分攤的稅額按規定申報預繳。
第十三條
總機構根據如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根據如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
總機構按照上年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所得稅分攤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計入二級分支機構;它的分別按照35%、35%、30%的比例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30%
按照上述分攤比例,分支機構一經確認比例,當年不作調整。
A公司與B公司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到了年末,B公司是否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答:B公司作為分公司,不需要單獨匯算清繳。分公司本身不獨立核算,由總公司來匯總核算分公司的業務,但是根據屬地原則,分公司所在地的稅務局部門也會根據實際情況核定一些稅費或者繳費比例在當地繳納,所以當地的分公司也應該核定對應的稅種。分公司具體的報稅方式,需要根據當地稅務局的要求,和企業的實際業務來確認。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規定 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匯算清繳如何理解?
匯算清繳是指申報交納企業所得稅的各種經濟性質的單位,年終匯算清繳時,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審核文件,以確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反映的情況是否真實、合理,是否符合國家稅收政策的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匯算清繳是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分公司所得稅要做匯算清繳嗎是會計工作中的常見問題,分公司是由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企業所得稅是由總機構匯總申報的。本文就針對分公司所得稅要做匯算清繳嗎做一個相關介紹,來跟隨會計網一同了解下吧!
分公司所得稅是否需要匯算清繳?
答:由于分公司不需要單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分公司所得稅不需要做匯算清繳。
根據相關規定可得:
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當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之前,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報送。總機構應當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向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報送。
什么情況下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相關規定可得,以下這些情況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1.2019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六萬元,但是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2019年度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但是預繳稅款時沒有進行申報扣除的;
3.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4.納稅人有符合條件的公益事業捐贈支出,但是預繳稅款時沒有辦理扣除的;
5.預繳稅款時,對于綜合所得稅收優惠沒有申報享受或者沒有足額享受的。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是什么?
1.分公司實際上是屬于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相對于總公司而言,而子公司是相對于母公司而言。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而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3.分公司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而子公司是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相關活動,自己承擔責任。
我司是一家建安企業,承接了一項外地施工項目,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扣除分包款嗎?
答: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
規定中的實際經營收入是收入概念,并非所得概念。因此建安企業異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不扣除向其他單位支付的分包款。具體可與施工地的稅局進行溝通確認。
企業為滿足客戶購貨的需要,設立異地倉庫,在異地存放貨物時,一般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的處理,具體該如何交稅?
異地存放貨物的涉稅處理
一、增值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的規定:
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因此,企業異地設立倉庫不開具發票或不收取貨款,則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異地設立倉庫,如果不具有法人資格,則應在法人登記注冊地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稅務登記辦理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因此,企業異地設立倉庫 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另外,依據稅法相關規定,房產稅應當在房產所在地繳納。土地使用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繳納。
小規模納稅人申請為一般納稅人,前提條件是賬務核算要健全,且年內實際銷售額要達到標準,才可以去稅務機關申報大廳申請為一般納稅人。那么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需要提供哪些資料呢?
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的資料
1、申請報告。納稅人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必須向稅務機關出具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著重說明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具體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納稅人的義務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放的營業執照。
3、與納稅人的成立以及經營活動相關的章程、合同、協議等資料。
4、銀行賬號證明。
5、注冊資金證明。(商貿企業)
6、法人代表、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商貿企業)
7、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證件、資料。(商貿企業)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對與總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分支機構,在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時,還應提供總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批準其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等材料的影印件)。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
2、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3、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一般納稅人的定義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
我司是一家跨地區的連鎖直營店,在省內各市設立了門店進行食品銷售,且各直營店為非獨立核算。這種情況下各直營門店要怎么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如果滿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的規定,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因此,應當各自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但如果滿足上述規定,可以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相關法規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
一、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采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1.在直轄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2.在計劃單列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3.在省(自治區)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同意;
4.在同一縣(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縣(市)財政局審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