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和分公司在不同城市,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總公司為一般納稅人,請問分公司是否可以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六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并且沒有被批準要求匯總納稅的,需要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可見,總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分公司可以根據規定申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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