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跨地區的連鎖直營店,在省內各市設立了門店進行食品銷售,且各直營店為非獨立核算。這種情況下各直營門店要怎么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如果滿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的規定,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因此,應當各自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但如果滿足上述規定,可以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相關法規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
一、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采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1.在直轄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2.在計劃單列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3.在省(自治區)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同意;
4.在同一縣(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縣(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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