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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法院公告費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2021-05-18 22:03:33 3579 瀏覽

        對法院公告費進行會計核算時,應按照所發布公告的用途計入對應的會計科目核算,具體包括哪些情況?

法院公告費

  法院公告費計入什么科目?

  1、如果是用于對外招投標發布的公告費,那么應當計入“開發間接費用”科目,如果是用于對外宣傳發布的土地公告費,那么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2、如果企業發生的費用,是于企業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廣告、遺失公告等業務,如總經辦、行政部、財務部發生的費用,那么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3、如果是用于企業項目開發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費用,那么應當計入成本科目,如設計部、開發報建部、預算部、工程部發生的費用,那么應當計入“開發間接費用”。

  開發間接費用一般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用的比較多的會計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在開發現場組織管理開發產品發生的各項費用。由于無法確定其要為具體某項開發產品所負擔,因此將相關費用先記入“開發間接費用”科目,然后按照適當分配標準,將它分配記入各項開發產品成本中去。

  法院收到訴訟費分錄

  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訴訟費收入按照規定上繳國庫后,與其他繳入國庫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以及稅收收入、依照規定上繳的國有資產受益等共同形成財政收入。

  訴訟費收入按照應上繳金額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實際上繳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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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會計被騙需承擔多少責任?法院這樣判
2020-01-15 17:43:14 2148 瀏覽

  會計被騙的新聞屢屢報道,但總是有會計出納上當,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那么,會計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該如何避免?

會計被騙需承擔多少責任

  2017年,西安灞橋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類似案件:會計被詐騙導致公司損失16萬元,公司將會計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終判決會計需要承擔30%責任。這一案例給了財務工作者深刻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張某原是一家公司的財務人員,一天,張某接到了“財務總監李某”的QQ指令,要求張某向一個人賬戶轉款。張某未經核實,便將公司賬戶的16萬元轉入該個人賬戶。轉款后,張某才起疑,通過電話核實后方知被騙,此時16萬元已被全部轉走。

  根據該公司的財務流程規定,轉款手續須經過公司主管簽字確認。公司遂以張某嚴重違反財務制度、存在重大過錯,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6萬元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作為公司財務人員,未遵照公司財務制度和操作流程進行付款審批,也未核實指令付款的人員身份,便將大筆公司款項轉至個人賬戶,造成公司損失,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過案件發生在工作時間,張某也沒有主觀惡意,綜合考慮損失大小、過錯程度、工資收入等情況,法院裁定張某應負擔30%的損失賠償。

  如何避免類似詐騙?

  1.企業要有完善的財務制度和內控機制

  如今許多中小公司的財務管理比較混亂,財務管理制度松散,審批手續形同虛設,會計或出納接到老板電話或信息就實施資金轉賬,簽批手續都是后補的,這也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如果嚴格遵照財務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內控機制,即使財務人員一時犯迷糊,也無法通過多重手續順利轉賬,給公司造成損失。

  2.財會人提高警惕,嚴格遵循財務制度

  財會人既要有防詐騙的意識,又要嚴格遵循財務制度,資金轉賬之前一定要再三確認,不要怕得罪領導,這既能維護企業利益,又是有效自保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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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深圳某公司20號發上月工資,員工告到法院,法院:賠5.4萬!
2021-07-30 13:54:30 1841 瀏覽

  最近有條新聞在會計和hr圈子里,討論的很激烈。本來大家都覺得20號發工資很正常的一件事,沒想到是違法的。下面會計網就跟大家講一講。

深圳某公司20號發上月工資,員工告到法院,法院:賠5.4萬!

  01、公司20號發上月工資,罰5.4萬

  深圳有家公司,因為20號才發上個月工資,被員工告上了法庭,吃了“大虧”。

深圳某公司20號發上月工資,員工告到法院,法院:賠5.4萬!

  員工莫某在入職簽的勞動合同中,寫明了工資發放日為每月20號,發放的是上個月的工資。

  但是莫某以公司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按規定及時支付足額的勞動報酬為由。

  要求公司跟他解除勞動關系,而且要求公司還要給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因為雙方發生了爭議,所以就告到了法庭。

  經過一審、二審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司這就是拖欠工資的行為,所以公司應該賠償經濟補償金,總共賠了54481.7元。

深圳某公司20號發上月工資,員工告到法院,法院:賠5.4萬!

  (圖片來源:奧一新聞)

  公司可就不服氣了,于是又申請再審一次。

  公司提出的理由有以下兩點:

  1、公司不認為自身有拖欠工資的行為,因為在勞動合同中就寫明了,是在每月20號發上月工資,并且他也簽了,那就表示他認可,公司不存在拖欠的行為。

  2、公司覺得法院沒有結合實際情況給公正判斷,因為現在很多企業經營都比較困難,工資要及時到位本來就是難事,現行的《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是很難落實的。

  所以公司覺得不符,要求再審。

  但是法院不這么認為,還是按原判執行。

  法院裁定如下:

  1、這個案件是勞動合同糾紛,而公司根本沒搞清狀況,還覺得爭議點是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2、員工莫某是因為公司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照規定給他支付上月的勞動報酬,所以要跟公司接觸勞動關系。

  而且每月20號發放工資不符合《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所以簽的那份合同屬于無效條款。

  3、綜上根據莫某的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資來算,補償54481.7元經濟補償金是合理的。

  所以法院駁回了公司的再審申請。

  02、發工資的“小貓膩”

  看完之后很多打工人憤憤不平,因為自己的公司也是這樣,但是又不敢去雞蛋碰石頭

深圳某公司20號發上月工資,員工告到法院,法院:賠5.4萬!

  (圖片來源:微博)

  但也有開公司的看到了,覺得公司也很委屈,一不小心又犯法,一朝回到解放前。

深圳某公司20號發上月工資,員工告到法院,法院:賠5.4萬!

  (圖片來源:微博)

  所以,到底啥時候發工資才是合法的?

  先看案例中提到的《深圳工資支付條例》,這個比較特殊,也就只有深圳有這樣的規定。

  規定“工資支付的周期不可以超過一個月,并且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可以超過支付周期滿了之后的第七天。

  如果說用人單位因故不能按時在約定的支付日支付,那可以延長五天;

  如果是因為公司經營困難,還要再延長的,就要征得工會或者本人的書面同意,延長到十五天內支付”

  這個意思也就是說:深圳的企業,必須趕在第二個月的7號之前把工資發了。

  如果有特殊理由,那就延遲5天,也就是第二個月12號前要把工資發了,但前提是要工會或本人書面同意。

  再如果經營困難,面臨倒閉,那就要經過工會或者本人書面同意以后,最遲在第二個月的22日前把工資發了。

  所以上面那個案例里20號發工資,可以判定為拖欠工資。

  所以這54481.7元,判的有理有據,這同時也給一些天天想拖工資的公司敲響了警鐘。

  有些法盲老板可能覺得,晚一點發工資,那筆錢還能自己放著利滾利多一天,或者有更囂張的,直接就不給你買五險一金,合同都不簽。

  之前還有一個玄學的面試判斷公司的說法,問對方發薪日啥時候。

深圳某公司20號發上月工資,員工告到法院,法院:賠5.4萬!

  (圖片來源:微博)

  甚至還有一些網友整理出來了各大公司發工資的時間,難道上面的玄學說的是真的?

深圳某公司20號發上月工資,員工告到法院,法院:賠5.4萬!

  (圖片來源:微博)

  如果你的公司也在深圳,可以跟這個案件里的員工一樣,給老板上一課!

  除此之外,還有個比較奇葩的,就是分批給你發工資。

  為了避稅,將工資分批分不同公司把你的工資打給你,雖然金額是沒錯,但是萬一哪天要勞動仲裁,就會有極大的爭議,你很可能會吃大虧。

  至于其他地區發放日期沒有嚴格規定,只要不拖欠就行。

  03、扣我工資?你違法了!

  公司里面總有一些奇葩的規定,這要扣工資,那要扣工資,簡直就是在違法邊緣反復橫跳。

  1、請假扣三倍工資,違法!

  如果說是事假,應該是按:(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

  不可以按3倍來扣,如果以此威脅你的話,就是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如果講不通非要扣,那就去勞動仲裁,公司跑不掉的。

  2、上班遲到扣工資,違法!

  有的公司就很囂張了,遲到早退直接扣個100、200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則,普通的用人單位并不具有罰款權,遲到早退那么幾分鐘,并不會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

  直接扣半天或者一天的工資,還滿嘴的“規范用人管理”,實則是犯法的。

  公司只能夠根據遲到了多久,扣除遲到時間的工資。

  假如遲到了一個小時:

  當日勞動報酬=(月工資÷月工作天數)-(日薪÷工作時間)×1

  3、績效不達標扣工資

  有些公司就很離譜,合同上寫著基本工資5000,績效5000。

  結果一到手就是5000+0。

  及時企業經濟虧損,甚至是破產了,也必須支付勞動者工資。

  很多公司就會以你績效不達標,把績效全扣了,所以大家在面試的時候留個心眼。

  可能你預期是8000/月,結果那個公司跟你說基本工資5000,績效5000,遠超于你的8000。

  但實際上績效根本就不發?!

  有些甚至合同就沒寫績效工資標準,直接不公示考核結果就給扣了,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這是違法的!

  通過這次的事件,希望各位給各位老板敲個警鐘,別貪圖那點小便宜耍心機,今天沒人告你,指定不定哪天就栽個大跟頭!

  來源:本文由財會人俱樂部原創發布,作者: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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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法院拍賣土地如何做會計分錄?
2021-04-26 14:01:22 1497 瀏覽

  有部分企業可能會面臨土地被法院拍賣的情況,所拍賣的土地,可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核算,相關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法院拍賣土地

  法院拍賣土地的會計分錄

  1、收到法院執行拍賣的判決書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房屋

  借:應付賬款等(因為拖欠款項,法院強制扣款進行還債)

         貸:固定資產清理

  2、結轉收入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對于法院拍賣取得的固定資產該怎么入賬?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中明確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其成本進行初始的計量。如果計量外購固定資產成本時,需要計算其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可包括歸屬于該項固定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企業因拍賣獲得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其成交價款、所支付的拍賣傭金、辦理交割及過戶的手續費、相關稅金等總金額計量其入賬價值,通過借記“固定資產”,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來確認。

  根據會計新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以及預計凈殘值。此外,固定資產的原價在扣除預計凈殘值之后,其剩余價值應作為折舊額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進行分攤。

  拍賣獲得的固定資產,企業無需考慮其原來的賬面價值、折舊情況以及評估價格。如果企業能獲取該資產原來使用狀況的可靠資料,則可以當作確定資產合理使用壽命的參考,但不需要拘泥于原賬面的原值、凈值等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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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法院收到訴訟費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2021-06-20 13:22:38 1604 瀏覽

  當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訴訟費。法院收到訴訟費,該如何寫會計分錄?

收到訴訟費分錄

  法院收到的訴訟費會計分錄

  訴訟費收入按照應上繳金額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實際上繳時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是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在其所在地銀行開設賬戶,運用所開設的賬戶,進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種收支轉賬業務的結算。

  其他應付款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業務以外發生的應付和暫收款項,具體包括應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租金;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存入保證金(如收入包裝物押金等)等方面的內容。

  法院執行費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執行費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支出是指除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支出等以外的各項非營業性支出。如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分錄是:借:營業外支出,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法院涉案罰款會計分錄怎么做?

  收到罰單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其他應付款

  支付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業務以外發生的應付和暫收款項,具體包括應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租金;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存入保證金(如收入包裝物押金等)等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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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021年《經濟法基礎》單選題練習,附考點總結
2021-02-18 14:44:05 392 瀏覽

  目前,2021年初級會計考試備考工作已經正式開始,除了看書復習以外,做題也是備考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下面會計網出幾道有關《經濟法基礎》科目單選題練習,看看大家答對幾題。

2021年《經濟法基礎》單選題練習

  《經濟法基礎》 | 單選題

  一共5道題~

  1.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機關是( )。

  A.國務院

  B.國務院相關部門

  C.省級人民政府

  D.最高人民法院

  2.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是( )。

  A.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只能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B.只能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C.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D.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時提出

  4.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 )管轄。

  A.基層人民法院

  B.中級人民法院

  C.高級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5.下列各項中符合我國《仲裁法》規定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的是( )。

  A.甲某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兩企業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兩人的繼承遺產糾紛

  D.甲、乙兩對夫婦間的收養合同糾紛

  題目答案

  1.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機關。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級復議)。

  2.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訴訟管轄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不動產糾紛屬特殊地域管轄的一種類型,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答案:C

  【解析】(1)選項AB: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選項C: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選項D: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4.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訴訟的訴訟管轄一級別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2)海關處理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5.答案:B

  【解析】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包括:(1)與人身有關的婚煙、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行政爭議;(3)勞動爭議;(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題目來源:初級會計職稱app(高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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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021年《經濟法基礎》單選題練習,附答案詳解
2021-02-05 14:37:48 415 瀏覽

  《經濟法基礎》是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中難度最低、最為基礎的科目,為了進一步加強考生對知識點的掌握,下面會計網出幾道關于《經濟法基礎》單選題訓練考考大家。

2021年《經濟法基礎》單選題練習

  《經濟法基礎》 | 單選題

  一共5道題~

  1.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機關是( )。

  A.國務院

  B.國務院相關部門

  C.省級人民政府

  D.最高人民法院

  2.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是( )。

  A.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只能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B.只能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C.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D.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時提出

  4.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 )管轄。

  A.基層人民法院

  B.中級人民法院

  C.高級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5.下列各項中符合我國《仲裁法》規定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的是( )。

  A.甲某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兩企業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兩人的繼承遺產糾紛

  D.甲、乙兩對夫婦間的收養合同糾紛

  題目答案

  1.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機關。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級復議)。

  2.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訴訟管轄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不動產糾紛屬特殊地域管轄的一種類型,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答案:C

  【解析】(1)選項AB: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選項C: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選項D: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4.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訴訟的訴訟管轄一級別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2)海關處理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5.答案:B

  【解析】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包括:(1)與人身有關的婚煙、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行政爭議;(3)勞動爭議;(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題目來源:初級會計職稱app(高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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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習題每日一練,附答案解析
2020-10-27 15:11:49 229 瀏覽

  2021年初級會計報考工作馬上就要開啟了,受疫情影響,很多考生都選擇轉戰明年的考試,在備考之前,會計網在此針對《經濟法基礎》科目出幾道習題考考大家,記得做完題再去對答案哦。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習題每日一練

  《經濟法基礎》 | 單選題

  一共5道題~

  1.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機關是( )。

  A.國務院

  B.國務院相關部門

  C.省級人民政府

  D.最高人民法院

  2.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是( )。

  A.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只能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B.只能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C.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D.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時提出

  4.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 )管轄。

  A.基層人民法院

  B.中級人民法院

  C.高級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5.下列各項中符合我國《仲裁法》規定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的是( )。

  A.甲某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兩企業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兩人的繼承遺產糾紛

  D.甲、乙兩對夫婦間的收養合同糾紛

  下面是答案

  做完之后才能看哦~

  1.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機關。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級復議)。

  2.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訴訟管轄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不動產糾紛屬特殊地域管轄的一種類型,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答案:C

  【解析】(1)選項AB: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選項C: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選項D: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4.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訴訟的訴訟管轄一級別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2)海關處理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5.答案:B

  【解析】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包括:(1)與人身有關的婚煙、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行政爭議;(3)勞動爭議;(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來源:題目來源:初級會計職稱app(高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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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初級會計職稱考題練習,附答案講解
2021-10-21 11:16:52 368 瀏覽

  2022年初級會計職稱預習工作正火熱進行中,現階段大家基本以做題方式來了解掌握考點內容,下面會計網出幾道《經濟法基礎》習題考考大家,看看正確率如何。

初級會計職稱考題練習

  《經濟法基礎》 | 單選題

  一共5道題~

  1.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機關是( )。

  A.國務院

  B.國務院相關部門

  C.省級人民政府

  D.最高人民法院

  2.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是( )。

  A.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只能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B.只能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C.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D.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時提出

  4.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 )管轄。

  A.基層人民法院

  B.中級人民法院

  C.高級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5.下列各項中符合我國《仲裁法》規定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的是( )

  A.甲某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兩企業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兩人的繼承遺產糾紛

  D.甲、乙兩對夫婦間的收養合同糾紛

  題目答案

  1.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機關。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級復議)。

  2.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訴訟管轄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不動產糾紛屬特殊地域管轄的一種類型,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答案:C

  【解析】(1)選項AB: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選項C: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選項D: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4.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訴訟的訴訟管轄一級別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2)海關處理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5.答案:B

  【解析】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包括:(1)與人身有關的婚煙、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行政爭議;(3)勞動爭議;(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題目來源:初級會計職稱app(高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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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初級會計實務單選題訓練,附考點梳理
2022-03-16 11:55:12 231 瀏覽

  在初級會計職稱考試中,《初級會計實務》相對來說是一門難度較高的科目,考生在學習過程中一定要對知識點理解透徹,下面會計網出幾道有關初級會計實務單選題給大家,看看正確率如何。

初級會計實務單選題訓練

  初級會計實務(單選題)

  Q&A

  1、根據消費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是( )。

  A 25元/片的面膜

  B 電動汽車

  C 高爾夫車

  D 食用酒精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選項BCD均不屬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Q&A

  2、A、B兩公司因租賃合同發生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作出裁決后,A公司不服,不予履行該裁決書。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B公司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B 該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 B公司有權向該仲裁機構申請再仲裁

  D A公司有權向人民法院就該糾紛提起訴訟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選項A錯誤;仲裁裁決是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在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選項CD錯誤。

  Q&A

  3、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 )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 2

  B 20

  C 5

  D 10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Q&A

  4、下列各項中,屬于法律關系主體的有( )。

  A 乙農民專業合作社

  B 摩天大樓

  C 專利證書

  D 智能機器人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

  選項A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其余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Q&A

  5、GD公司一幢房產原值500000元,已知房產稅稅率1.2%,當地規定的房產稅扣除比例為30%,該年度應繳納的房產稅稅額為( )。

  A 2160

  B 4200

  C 5040

  D 7200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

  應納房產稅=500000×(1-30%)×1.2%=4200元。

  本文來源:會計網初級會計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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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訴訟得到的利息如何寫會計分錄?
2021-05-21 22:31:59 1756 瀏覽

  對于法院判決的欠款利息,一般情況下應計入“財務費用”會計科目;對于執行費,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會計科目,因訴訟得到的利息費用,該如何做會計分錄?

訴訟利息分錄

  因訴訟得到的利息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

         財務費用

         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屬于資產類會計科目。為了反映和監督企業銀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企業應當設置“銀行存款”科目,借方登記企業銀行存款的增加,貸方登記銀行存款的減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企業實際持有的銀行存款的金額。

  支付法院的案件受理費會計分錄

  1、支付訴訟費,其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XX法院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如果勝訴收回訴訟款時,其具體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XX法院

  3、如果敗訴,收到法院開具的結算票時,其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其他

         貸:其他應付款—XX法院

  其他應付款科目是負債類科目。其他應付款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業務以外發生的應付和暫收款項。指企業除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付利潤等以外的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其他應付款包括應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租金;職工未按期領取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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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訴訟費用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2020-09-03 07:02:46 1663 瀏覽

  企業因商業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時,應繳納的訴訟費該通過什么會計科目核算?

訴訟費用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訴訟費用計入什么科目?

  一般情況下發生的訴訟費用是通過管理費用—訴訟費科目核算,賬務處理是: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貸:銀行存款

  如果是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訴訟事項,是通過預計負債科目核算,賬務處理是: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貸:預計負債

  預計負債是什么意思?

  預計負債指的是因為或有事項等相關準則可能產生的負債,包括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以及固定資產和礦區權益棄置義務等產生的預計負債。

  預計負債屬負債類科目,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企業應將其確認為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這里的“很可能”指發生的可能性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管理費用是什么?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董事會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技術轉讓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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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公司訴訟費賬務處理怎么做?
2020-05-12 18:26:39 3257 瀏覽

  公司因維護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訴時,其中會產生訴訟費。公司訴訟費賬務處理怎么做?這是很多會計人員都會遇到的實務問題,來跟隨會計網一同了解下吧!

公司訴訟費賬務處理

  公司訴訟費如何做賬?

  1、支付訴訟費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XX法院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如果勝訴收回訴訟款,賬務處理如下: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XX法院

  3、如果敗訴,收到法院開具的結算票:

  借:管理費用——其他

  貸:其他應付款——XX法院

  法院訴訟費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貸:銀行存款

  被告承擔訴訟費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對方單位

  貸:現金等

  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是什么?

  答:訴訟費用的負擔指的是訴訟終結時,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包括了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用。

  世界上多數國家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一般以“敗訴人承擔訴訟費用”為原則,我國同樣采取這一原則。訴訟費用以“敗訴人負擔”為原則,主要因為敗訴人的過錯而導致了糾紛的發生,才會進行訴訟。但有些訴訟結果在各有勝負的情況下,其訴訟費用需要一起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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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和民事訴訟
2020-08-21 15:07:40 749 瀏覽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倒計時只有9天,雖說在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科目里,“仲裁和民事訴訟”是最基礎、簡單的考試點內容,但同樣有不少考生在這考點上丟分,今天會計網就跟大家詳細講解這個考點。

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和民事訴訟

內容導航初級會計重要考點初級會計報考理由
初級會計答題技巧初級會計評分標準

  初級會計重要考點

  今日核心考點

  2020年初級《經濟法》核心考點1:仲裁和民事訴訟

  核心考點思維導圖


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和民事訴訟

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和民事訴訟

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和民事訴訟

       核心考點概述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1、可以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不能提請仲裁的:①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的:①勞動爭議的仲裁; ②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委會或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協議: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四)仲裁裁決

  1、仲委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不實行級別管轄、地域管轄。

  2、仲裁應該開庭進行,但是當事人可以協議不開庭。

  3、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除外。

  4、裁決應該少數服從多數,記錄少數意見。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

  【主要適用的案件】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訴程序審理的案件;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民事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無論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1)法定不公開: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法律另有規定;

  (2)申請不公開:離婚案件;商業秘密案件。

  4、兩審終審制度:一個案件經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三)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1)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管轄:

  ①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②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票據糾紛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⑥侵權行為訴訟,由侵權行為地(行為實施地、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信息網絡侵權:A.被告住所地;B.被訴侵權行為計算機設備所在地(實施地);C.被侵權人住所地(結果地);產品、服務侵權:A.產品制造地;B.銷售地;C.服務提供地;D.侵權行為地;E.被告住所地

  ⑦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⑨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⑩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港口作業糾紛——港口作業地;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4)協議管轄:協議選擇的范圍: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5)共同管轄: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共同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長度:普通訴訟時效:3年;最長訴訟時效:20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3、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初級會計報考理由

  一、認可度不斷提高

  自從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消后,初級會計逐漸得到了企業的廣泛性認可,同時也已經作為財會人入行最基本的會計職稱類考試。隨著社會發展,會計已成為社會普遍通用的熱門職業,隨著競爭力的加大,企業對于人才招聘的要求也不斷提高,初級會計證書也逐漸成為進入企業必備的“敲門磚”。

  二、科目少,取證快

  吸引這么多考生報名比較重要的一點就是,初級會計科目少、取證的速度比較快,而且對比起其它考試來說,初級會計的考點內容是最為基礎、難度最低的一門考試,即使對于零基礎考生,只要多加努力,在一年內輕松通過考試并不是問題。

  三、報名條件低

  之所以有那么多人去報考,無非大家看中了他報名的門檻,在報名條件方面,初級會計考試所設置的門檻并不是很高,只需要具備高中學歷或以上學歷的要求,既可以報名參加考試了,同時,在當今競爭激烈的年代中,初級會計證書也是大家必考的會計職稱證書。

  四、人才缺口大

  雖說,如今的會計行業中,會計人員比較多,但真正能夠達到高級專業水平的會計人員確實少之又少。而報名初級會計考試證書成為高端會計人士最基本的條件,只有穩固好自己的基礎功底,才能有能力晉升到更高的層次。

  初級會計答題技巧

  初級會計實務的內容與經濟法相比,會難一些,大部分的內容是需要計算的,而且題目的靈活性也比較強,對于大部分的考生來說,是比較容易丟分的。

  1、單選題

  直接選擇法:對于一些比較簡單的題目,能夠直接選定的,就采用直接選擇法;

  排除法:一般是答案不確定的時候,幾個答案做對比選擇,找出更符合答案的選項。

  單選題還是比較容易得分的,一般都是基礎知識類型的題目,如果遇到了計算題,一開始動筆的時候沒思路的話,就先放下,先不要管,等最后有時間了,再過來寫,先做一個標記。

  2、多選題

  綜合考察能力比較強,涉及的知識點較多,也會涉及很多的會計處理,而且多選題多選、少選或者是錯選都不能得分,考生們要在這方面多下點功夫,如果選錯了,直接就不得分了,但也有很多考生粗心大意,很多迷惑的選項,也沒看清題目是讓選正確的還是不正確的,這樣丟分就很冤枉了,所以大家一定要細心。

  3、判斷題

  不答不得分,答錯到扣分。沒想到吧,我們一直都覺得,不管會不會寫,一定要把試卷填滿,起碼老師能看到我對考試是認真的,但是,判斷題就給我們提個醒了,答錯要倒扣分,所以不確定的答案,寧愿不寫,也不能亂寫,會計網小編倒是覺得這是個好現象,也覺得是為了提醒考生們以后工作不確定的事情就不要輕易下結論。

  4、不定項

  不定項選擇題就比較難,有很強的綜合性,出題的形式一般是計算題和分析題,這個題型考試的得分點是,答對幾個得幾分,錯選、多選、不選不得分,這類題型就是把自己肯定的答案選上,不肯定就不要選。

  初級會計評分標準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合格標準是什么?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雖然還未開始,不過作為考生的你,除了密鑼緊鼓的開展備考工作外,還是非常有必要去清楚知道它的考試相關事宜的。

  關于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合格標準,與歷年一樣,《經濟法基礎》、以及《初級會計實務》這兩個科目滿分都是100分,合格標準分數都是為60分,毫無疑問,考生只要兩個科目的分數都能達到60分,就表示你已經順利通過初級會計考試了哦。

  關于成績查詢

  關于成績查詢問題,當考試結束后,官方通常在1~2個月左右的時間會公布考試成績。屆時考試只需要通過登錄財政部"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輸入自己的姓名及賬號密碼登錄個人賬號并進入考試成績查詢入口,即可查詢到自己所考的分數。

  成績合格還需要考后審核

  別以為考試合格后就可以領取初級會計證書了,要知道,在考試結束后,部分地區還會進行考后的資格審核,簡單來說,就是對取得考試合格的考生進行審核,主要核對考生是否符合報名條件。是否存在作弊嫌疑等,關于這點,大家也不必太擔心,這只是簡單審核,一般都能順利通過,不同地區有不同要求,因此,考生一定要關注好所在地的最新動態,按照要求去執行就可以了。

  不參加審核能領取證書嗎?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不參加考后審核的考生,是無法領取初級會計證書的!對于錯過考后審核的考生,第一年一般不會取消成績,第二年還會有補審核的機會,而在第二年以后,就會存在取消成績的風險,因此考生一定要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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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內容:仲裁與民事訴訟
2020-09-08 15:38:57 424 瀏覽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還有2天正式結束了,未參加考試的考生應抓緊最后時間鞏固好所學內容。今天,會計網繼續為大家講解《經濟法基礎》科目另一個高頻考點內容,仲裁與民事訴訟。

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內容

內容導航初級會計考點內容初級會計與中級會計比較
初級會計發展前景初級會計通關秘訣

  初級會計考點內容

  今日核心考點

  2020年初級《經濟法》核心考點1:仲裁和民事訴訟

  核心考點思維導圖


  核心考點概述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1、可以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不能提請仲裁的:①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②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的:①勞動爭議的仲裁; ②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委會或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協議: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四)仲裁裁決

  1、仲委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不實行級別管轄、地域管轄。

  2、仲裁應該開庭進行,但是當事人可以協議不開庭。

  3、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除外。

  4、裁決應該少數服從多數,記錄少數意見。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

  【主要適用的案件】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訴程序審理的案件;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二)民事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無論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1)法定不公開: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法律另有規定;

  (2)申請不公開:離婚案件;商業秘密案件。

  4、兩審終審制度:一個案件經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三)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1)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管轄:

  ①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②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票據糾紛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⑥侵權行為訴訟,由侵權行為地(行為實施地、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信息網絡侵權:A.被告住所地;B.被訴侵權行為計算機設備所在地(實施地);C.被侵權人住所地(結果地);產品、服務侵權:A.產品制造地;B.銷售地;C.服務提供地;D.侵權行為地;E.被告住所地

  ⑦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⑨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⑩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港口作業糾紛——港口作業地;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4)協議管轄:協議選擇的范圍: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5)共同管轄: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共同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長度:普通訴訟時效:3年;最長訴訟時效:20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3、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初級會計與中級會計比較

  初級會計職稱是會計行業敲門磚,中級會計職稱是專業能力的象征

  拿到初級會計師證書,相當于入行會計行業的敲門磚。只是代表了你具備一名會計人員的基本資質,可以從事的崗位會有所限制,最常見的就是出納。但是拿到中級會計師證書就不同了,這是一種專業能力的象征,報考除了學歷限制,還有工作經驗這一規定。

  當你持有中級會計師證書,面試相應崗位工作,更容易獲得考官青睞,因為這是個人實操能力的憑證。同時u,意味著你有更廣闊的職業發展空間!

  我們可以總結為:初級會計師只是基礎,而中級會計師能讓你有所發展,這點就可以說明難易程度了!

  初級會計師和中級會計師從事工作崗位有所區別

  初級會計師證書持有者,一般從事會計行業的基礎工作崗位,并且一開始薪資較低。而中級會計師證書持有者可以擔任大公司、企業的高層會計人員,成為財務主管的可能性很大。這一點說明,中級會計師證書讓你有更多升職加薪的機會,級別越高,證書含金量相對高。

  對于兩者工作機遇不一可得:中級會計師證書的取得,相比初級,一定會花費更多的心思!

  報考條件不一樣,初級會計職稱是起點

  從兩者的報名條件來看,報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需要滿足至少大專的學歷,并且有5年的會計工作經驗;而初級會計師,報考門檻低,高中以上學歷都可。報考條件的差距,可以看出初級會計職稱只是會計行業的一個起點,起跑線有著本質的區別。

  綜上所述:中級會計師考試相比初級來說,難度大,想要取得,必須苦下功夫!

  初級會計發展前景

  一、入行門檻

  盡管初級會計考試是所有考試中難度最低的,但還是需要會計人去考,為什么呢?隨著時代發展以及競爭的激烈,如今入行會計行業的人基本都需要一本證書來證明自己的實力,更重要的是,在招聘方面,越來越多企業更加看重這本初級證書,可以說初級會計證書已成為當今會計求職者入行的“敲門磚”。

  二、晉升必備

  盡管初級會計證書相比起CPA、中級會計等證書含金量會稍低一點,但如果想晉升到主管、經理等級別職位,持有初級會計證書是最基本的條件。其次,像有畢業生出來后想考公務員的,而當中考試內容有70%會涉及到專業知識,所以對于就讀會計專業的學生來說,考取初級證書也有助于你參加國家的公務員等其它公職類考試。

  三、個人能力的提升

  別以為初級會計證書含金量低就會沒有用,盡管初級考試它的難度不大,但也是能夠證明自己個人實力的一種體現,而且通過參加初級考試獲取證書,在個人能力方面也有所提升,至少也使自己學到了更多專業知識,自己的知識面也變廣闊,在職業規劃的路上離目標可以說是更近了一步。

  就業方向有哪些?

  別看初級會計的報名門檻低,在拿到證書以后,考生們同樣會有比較多的就業方向進行選擇,比如拿到證書以后,考生們可以擔任出納、會計助理、核算、檔案保管等初級財務職務,工作單位一般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

  初級會計通關秘訣

  一、參考考試大綱,總結核心考點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對于基礎不好的考生雖有一定難度,如果想要達到60分及格線,首先要從考試大綱著手。參考今年考綱,往往變化之處就是我們所要掌握的知識重心。針對這些重點知識,花時間精力,著重復習。

  平時做題也會碰到反復出現的考點,對于這些知識點,及時做好筆記。并且對于做題思路,做好歸納,及時反思。對于經常錯的類型題,也要在錯題集做好記錄,并且將正確的思路記在一旁,需常常查漏補缺。

  二、真題練習,提前適應考試狀態

  準備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對于真題一定要格外重視。通過真題,我們可以總結命題規律,可以歸納哪些是常考考點,可以發現自己的不足在哪里。對命題規律及考點熟悉,可以讓我們學會舉一反三,提高做題準確率;對自身不足十分明確時,可以揚長避短,補齊短板。并且,通過真題反復練習,可以起到讓自己提前適應考試狀態的作用。

  三、鞏固基礎知識為主,反復查缺補漏

  如果自身基礎差,對于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務必以鞏固基礎知識為主,做到反復查漏補缺。考題大部分出題依據都是建立在基礎知識點上,因此,基礎知識一定要從理解的基礎上掌握。教材認真研讀,例題反復分析,總結一套適用的答題技巧。

  如何查漏補缺,可以從整理的錯題集發現自身弱點,針對并沒有熟練掌握的知識點,建議重新聽一遍網課,并且輔以練習,遇到問題,及時向老師、前輩請教。

  以上這些高分小技巧,對于正在備考2020年初級職稱考試,又基礎不好的同學十分適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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