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會計報考工作馬上就要開啟了,受疫情影響,很多考生都選擇轉戰明年的考試,在備考之前,會計網在此針對《經濟法基礎》科目出幾道習題考考大家,記得做完題再去對答案哦。
《經濟法基礎》 | 單選題
一共5道題~
1.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機關是( )。
A.國務院
B.國務院相關部門
C.省級人民政府
D.最高人民法院
2.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是( )。
A.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B.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只能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B.只能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C.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D.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時提出
4.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 )管轄。
A.基層人民法院
B.中級人民法院
C.高級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5.下列各項中符合我國《仲裁法》規定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的是( )。
A.甲某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兩企業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兩人的繼承遺產糾紛
D.甲、乙兩對夫婦間的收養合同糾紛
下面是答案
做完之后才能看哦~
1.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機關。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級復議)。
2.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訴訟管轄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不動產糾紛屬特殊地域管轄的一種類型,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答案:C
【解析】(1)選項AB: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選項C: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選項D: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4.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訴訟的訴訟管轄一級別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2)海關處理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5.答案:B
【解析】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包括:(1)與人身有關的婚煙、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行政爭議;(3)勞動爭議;(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來源:題目來源:初級會計職稱app(高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