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作為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將其進行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以該財產作為一種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以該行為的所得優先償還債務的物權。
質押權內容
質押的具體財產即為質物,提供財產的即為出質人,擁有質權的債務人即為質權人。質權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抵押合同在質權人占有質權或者將質權轉移給質權人時生效。
質押權分類
質權包括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類。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且其效用不會受損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標的物為可轉讓的權利的質權。
享有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當使財產滅失或毀壞,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可能出現滅失或毀損財產的情況時,出質人可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清償債務以取回質物,此種情況下,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一個相應的擔保,債務人不提供的,可以通過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后用于保護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前兌現或者提取貨物,前提條件是權利質權中規定的各種票據的日期在債務履行期之前,并且質權人同意為提前清償債務而兌現價款或者提取貨物,或者質權人同意第三人保證金。
質押權、抵押權區別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特定財產的占用,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財產拍賣或變賣以償還債務。抵押權與質押權最大的區別主要就是抵押情況下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企業必須進行轉移占有質押物。
公司因應收賬款收到一張承兌匯票,現將該承兌匯票與銀行簽訂了質押合同。對于該票據質押合同,是否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答: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1997]216號)規定,本辦法所稱貼現系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該通知將票據貼現定義為持票人融通資金的借貸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頒布《貸款通則》第九條將“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并列,同時明確“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該通則也明確了票據貼現是發放貸款的行為。
另外,商業銀行執行央行頒發的《全科目上報統計制度》,是將“票據融資”歸入“各項貸款”的統計科目中。該統計制度中設置的指標包括:
(一)各項貸款,子項為:
4.票據融資;
(二)調整項。由上述統計口徑可以看出,按央行的全科目上報制度,票據融資業務是作為貸款項目下的一個子項列示,即票據融資屬于貸款。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等。可見,企業所得稅也是將貼現歸類于貸款的范圍。
綜上,票據貼現均是歸類為貸款項目下,作為貸款的一種方式。票據貼現業務發生時簽訂的貼現合同其本質也屬于票據質押的借貸合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中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需要履行印花稅納稅義務,即按照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背書人與被背書人的區別在于定義不同、權利不同。定義不同是指背書人是在票據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票據所賦權利的當事人。而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權利不同是指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
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背書人,為沒有背書前的收款人。被背書人是背書后的收款人,也就是說背書人將收款的權利讓渡給被背書人。
背書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背書的目的是轉讓票據權利、委托收款、質押票據。背書的作用是表明意向、擔保承兌、擔保付款、證明前手真實性。
背書轉讓方法都是有哪些?
背書轉讓方法都是有簽收其他企業背書(轉讓)的電票和背書(轉讓)給其他企業。簽收其他企業背書(轉讓)給我企業的電票是通過網銀經辦操作員在“匯票服務”--“電票簽收”--“收票確認或被背書人簽收”下,進行票據簽收操作。經辦人員勾選中需要簽收的票據,選擇“同意簽收”,點“提交”,操作完成后,再由授權人員登錄網銀進專行授權操作,操作完成后票據簽收成功。背書(轉讓)給其他企業是指當企業收到票據后,網銀經辦操作員可在“匯票服務”--“電票背書”--“背書申請”下,進行票據的背書(轉讓)操作。經辦人員勾選需要背屬書(轉讓)的票據,填寫"被背書人"信息(賬號、名稱、開戶行),完成后點擊“提交”,再由授權人員登錄網銀進行授權操作,操作完成后將發送對方企業。
委托收款背書,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的代理權為目的的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并不導致票據權利的轉移,而是使得被背書人取得代理權,因此與轉讓背書有很大的區別。
委托收款背書的款式
委托收款背書的款式與一般背書轉讓相同,但是必須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假如沒有記載該事項,則其形式上體現為轉讓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的效力
委托收款背書的主要效力是,被背書人取得代理權,具備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收取款項的代理權。被背書人的權限不包括處分票據權利的代理權。《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因此,假如其以代理人的身份對他人進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委托收款背書的存在并不能證明其代理權,有可能構成無權代理。委托收款人的權限,還包括再對他人進行委托收款背書。其實質,是授予復代理權。
此時,委托收款人雖然也作為背書人在票據上簽章,但是,并不像轉讓背書的背書人那樣發生權利擔保的效力。此外,委托收款背書不發生抗辯切斷問題。
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的比較
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委托收款背書指票據背書記載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質押背書是指票據背書記載有“質押”字樣的,被背書人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設質背書的效力如下:
(1)設定質權的效力。設定質權是設質背書的主要效力,它是基于背書人的單方行為而生。被背書人因此而取得質權,作為債權的擔保,被背書人(質權人)在其債權不獲正常清償時,可以用票據金額優先償付自己的被擔保債權。此時,被背書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從事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切行為。
(2)被背書人有再背書的權利,但他只能為委任背書,既不得為轉讓背書,也不得再為設質背書。
(3)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受人的抗辯切斷的保護。只要被背書人在取得票據時無有害于背書人的故意,票據債務人即不得以對抗被背書人的事由對抗背書人。
(4)剩余款項返還的效力。被背書人所受領的票款,多于被擔保債權時,應將剩余部分退還背書人。
(5)權利證明的效力。被背書人只須以背書的連續和持有票據證明其質權,除此不需另行提出實質上的證據。債務人對之付款后,即免除其責任。
所謂的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或委托他人在到期日無條件按票載的金額付款的有價證券,票據質押是以票據為標的物而成立的一種質權。對于票據質押銀行,應如何寫會計分錄?
票據質押銀行的會計分錄
1、質押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質押存款
貸:銀行存款
解除質押時,做相反的分錄。
2、商票質押,當收到銀行的貸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長期借款
3、付出商業承兌匯票逾期還款時:
借:短期借款/長期借款
貸:應收票據
什么是應收票據?
應收票據是由付款人或是收款人簽發的、由付款人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的一種書面憑證。應收票據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按其是否附息分為附息商業匯票和不附息商業匯票。商業匯票既可以依法背書轉讓,也可以向銀行申請貼現。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
什么是其他貨幣資金?
其他貨幣資金指的是企業除了現金和銀行存款以外的貨幣資金。其他貨幣資金主要是核算企業的銀行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
在當今的經濟市場下,背書轉讓是企業之間、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常用手段。除了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之外,商業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嗎?
商業匯票的背書轉讓
(1)轉讓商業匯票是指持票人為了償還前欠貨款等原因,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背書后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業務活動。
(2)企業可以將自己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簽字,簽字人稱為背書人,背書人對票據的到期付款負連帶責任。
背書轉讓的注意事項
1、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背書的必須記載事項
(一)被背書人名稱;
(二)背書人簽章。
1、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背書無效。
2、背書時應當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有權利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4、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可以行使匯票權利,在依法實現其質權時。
5、如果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喪失流通性),并且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銀行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不予以受理。
6、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7、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或者將匯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無效。
8、匯票被拒絕付款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9、背書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而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
商業匯票貼現的會計分錄
貼現時,
借:銀行存款(實收貼現金額)
財務費用(貼現息)
貸:應收票據——面值(本利和)
轉逾期貸款時,
借:應收賬款
貸:短期借款
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區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的區別
1、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
2、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
3、背書人,為沒有背書前的收款人。被背書人是背書后的收款人。即:背書人將收款的權利讓渡給被背書人。
背書人解釋
背書人是在票據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票據所賦權利的當事人。背書人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
被背書人解釋
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他是匯票的受讓人,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表現為:
1、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
2、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簽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直到得到兌付或付款。
背書人承擔義務
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匯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關系。作為轉讓人的背書人一旦在匯票上簽名,他就要承擔以下兩項義務:
1、須對包括被背書人在內的所有后來取得該匯票的人保證該匯票必將得到承兌或付款。
2、須保證在他以前曾在該匯票上簽名的一切前手的簽字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票據是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款項結算所使用到的方式之一,使用者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就是銀行本票。那么銀行本票可以背書嗎?
銀行本票的背書
銀行本票一律是記名的,因此允許背書轉讓。轉讓的時候銀行本票的持有人在本票背面“背書”欄內背書,然后加蓋本單位預留銀行印鑒,注明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內填寫受票單位名稱,然后將銀行本票交給被背書單位,而且除了交付票據,還要向被背書單位交驗有關證件,方便被背書單位查驗。如果被背書欄是銀行,那背書欄要填寫“委托收款”字樣。
銀行本票的背書必須連續,因為背書不連續,付款人也就是銀行,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什么是背書連續,就是銀行本票上的被背書人是緊隨其后的背書人,只要再背書要連續不斷。第一背書人為票據的收款人,第二背書人未第一背書人的被背書人。如果出票人在本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本票不得背書轉讓;但是其后手又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是不承擔保保證責任的。
什么是背書?
背書是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法定手續,就是由匯票持有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背書有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兩種,其中的非轉讓背書又分為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實際上并沒有獲得票據權利,只是被委托而已。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同樣也沒有獲得票據權利,只有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被背書人才可以在行使票據權利后,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償還。
票據的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企業之間交易時可能會通過票據背書轉讓的方式來支付貨款,相關的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票據背書轉讓的會計分錄
1、收到銀行匯票時(歸還前欠款,或收到他人轉讓給你的匯票)
借:應收票據
貸:應收賬款
2、將票據背書轉讓時(用銀行匯票還欠款)
借:應付賬款
貸:應收票據
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后背書給其他公司的會計分錄
銷售商品時如果收到銀行承兌匯票:
借:應收票據(原始憑證附匯票的復印件)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將該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時:
借:原材料
庫存商品
應付賬款等
貸:應收票據
背書是什么?
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將匯票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背書是一種要式形為,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簽章。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背書的分類
1、轉讓背書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2、非轉讓背書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非轉讓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是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背書。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2)質押背書是以擔保債務而在票據上設定質權為目的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眾所周知,當我們取得了票據,就擁有了票據權利,如果要將票據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就要通過背書轉讓的行為,那么關于票據的背書轉讓,應如何理解呢?
票據的背書轉讓如何理解?
背書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背書的時候要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進行簽章。票據背書轉讓后,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由背書人轉移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因此獲得了票據上的權利,而成為票據權利人。
背書有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兩種,其中的非轉讓背書又分為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實際上并沒有獲得票據權利,只是被委托而已。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同樣也沒有獲得票據權利,只有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時,被背書人才可以在行使票據權利后,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償還。
背書的時候,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簽章是票據上背書一定要記載的事項,沒有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也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來說背書的次數是沒有限制的,如果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使用“粘單”進行背書。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票據在進行背書之后,背書人承擔并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是不是任何情況下票據都可以背書呢?不是的,如果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又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是不承擔保保證責任的。而且匯票不能部分轉讓,比如匯票金額是1000元,不可以將其中的500元轉讓給他人,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這樣的背書是無效的。
持票人將票據權利向他人轉讓時,應背書并交付票據。對于背書轉讓,應如何理解?
背書轉讓的定義
背書轉讓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進行必要記載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轉讓的效力
票據背書轉讓后,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由背書人轉移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因此獲得了票據上的權利,而成為票據權利人。
背書轉讓的方式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并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出票人如果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又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保證責任。
將匯票的一部分金額轉讓,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是無效的。
背書轉讓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