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書,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的代理權為目的的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并不導致票據權利的轉移,而是使得被背書人取得代理權,因此與轉讓背書有很大的區別。
委托收款背書的款式
委托收款背書的款式與一般背書轉讓相同,但是必須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假如沒有記載該事項,則其形式上體現為轉讓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的效力
委托收款背書的主要效力是,被背書人取得代理權,具備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收取款項的代理權。被背書人的權限不包括處分票據權利的代理權。《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因此,假如其以代理人的身份對他人進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委托收款背書的存在并不能證明其代理權,有可能構成無權代理。委托收款人的權限,還包括再對他人進行委托收款背書。其實質,是授予復代理權。
此時,委托收款人雖然也作為背書人在票據上簽章,但是,并不像轉讓背書的背書人那樣發生權利擔保的效力。此外,委托收款背書不發生抗辯切斷問題。
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的比較
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委托收款背書指票據背書記載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質押背書是指票據背書記載有“質押”字樣的,被背書人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設質背書的效力如下:
(1)設定質權的效力。設定質權是設質背書的主要效力,它是基于背書人的單方行為而生。被背書人因此而取得質權,作為債權的擔保,被背書人(質權人)在其債權不獲正常清償時,可以用票據金額優先償付自己的被擔保債權。此時,被背書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從事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切行為。
(2)被背書人有再背書的權利,但他只能為委任背書,既不得為轉讓背書,也不得再為設質背書。
(3)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受人的抗辯切斷的保護。只要被背書人在取得票據時無有害于背書人的故意,票據債務人即不得以對抗被背書人的事由對抗背書人。
(4)剩余款項返還的效力。被背書人所受領的票款,多于被擔保債權時,應將剩余部分退還背書人。
(5)權利證明的效力。被背書人只須以背書的連續和持有票據證明其質權,除此不需另行提出實質上的證據。債務人對之付款后,即免除其責任。
會計網所有內容信息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良信息舉報電話:15820538167。
滬公網安備 31010902002985號,滬ICP備19018407號-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會計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聯網舉報中心 中央網信辦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