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應收賬款收到一張承兌匯票,現將該承兌匯票與銀行簽訂了質押合同。對于該票據質押合同,是否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答: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1997]216號)規定,本辦法所稱貼現系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該通知將票據貼現定義為持票人融通資金的借貸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頒布《貸款通則》第九條將“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并列,同時明確“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該通則也明確了票據貼現是發放貸款的行為。
另外,商業銀行執行央行頒發的《全科目上報統計制度》,是將“票據融資”歸入“各項貸款”的統計科目中。該統計制度中設置的指標包括:
(一)各項貸款,子項為:
4.票據融資;
(二)調整項。由上述統計口徑可以看出,按央行的全科目上報制度,票據融資業務是作為貸款項目下的一個子項列示,即票據融資屬于貸款。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等。可見,企業所得稅也是將貼現歸類于貸款的范圍。
綜上,票據貼現均是歸類為貸款項目下,作為貸款的一種方式。票據貼現業務發生時簽訂的貼現合同其本質也屬于票據質押的借貸合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中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需要履行印花稅納稅義務,即按照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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