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凡是講到收入,總會涉及到交稅。那么對于傭金收入要交什么稅呢?應納稅所得額又該怎么算?接下來就跟著會計網小編一起來了解看看吧!
傭金收入要交什么稅?
傭金收入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可得,對于傭金收入,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對個人所得稅完成繳納。
2、傭金收入的構成部分分別是展業成本及勞務報酬。對于展業成本部分,個人所得稅無需征收。按照目前實際情況來看,暫定展業成本比例是每次收入額的40%。
3、按照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每次收入先減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接著減去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展業成本所得的余額,其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即可。
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怎么算?
1、 保險、證券企業個人代理(經紀)人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首先,用每月取得的傭金收入減去實際繳納的地方稅費附加,其次減去展業成本,最后減去法定扣除費用后的余額則為應納稅所得額。確定費用扣除標準時應當注意,把不含稅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展業成本后的余額作為計稅傭金收入,之后以此對費用扣除金額進行確定。
2、信用卡和旅游等其他行業的個人代理如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首先,把每月取得的不含增值稅的傭金等收入減去實際繳納的地方稅費附加,前者計算后再減去法定扣除費用,最后所得余額也就是應納稅所得額。
應繳稅款怎么算?
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勞務報酬的基本稅率為20%,對于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5萬的那一部分,按照應繳稅款實際稅率30%加征五成,對于超過5萬元的那一部分,應當按照應繳稅款實際稅率40%加征十成。
各行各業的納稅人,在個稅匯算的時候,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呢?導游帶團所獲取的費用,歸入哪一部分計算呢?和會計網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導游帶團所獲取的費用,應該歸入哪一部分
導游帶團獲取的傭金,屬于勞務報酬,需要合并計入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還要辦理年度匯算。
(二)相關稅收政策
按照稅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1、在2019年預繳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并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經預繳了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于綜合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者是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者是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者是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稅收優惠的情形的。
2、在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的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2處及以上取得的綜合收入,合并后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交稅額小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情形的。
年度匯算只需要下載個人所得稅APP就可以辦理了。
一家新成立的保險企業,產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是否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72 號)第一條規定,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 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因此,保險企業產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允許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需要在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 18%(含本數)范圍的限額扣除,超過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為員工額外購買補充醫療保險作為給員工的福利。為員工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包括保險賠款、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以及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等。
另外,根據財稅[2017]39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規定,每月200月以內的商業健康險(含補充養老保險)屬于征收范圍內的免稅額,超過部分應繳納個稅所得稅,如果要享受每月200元的個稅稅前扣除優惠,必須獲得稅優識別碼。
因此,企業給員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取得有稅優識別碼的保單,可以按照每月200元以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否則,不能享受每月200元的個人所得稅免征優惠,而需要并入到員工的工資收入當中,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保險企業如果今年產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會超過規定的扣除比例,那么超過的部分能夠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嗎?
超過規定比例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可以結轉以后扣除嗎?
答:超過規定扣除比例的部分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相關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一、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對比原有政策《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主要變化有兩點:
1. 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比例由15%提升至18%。
2. 本次規定超過限額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而之前的規定是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傭金是商業活動中間人所得的勞務報酬,企業向個人支付傭金時,應如實入賬,以下將主要介紹支付傭金代扣代繳增值稅抵扣的會計分錄。
支付傭金代扣代繳增值稅抵扣分錄
1、確認傭金費用時:
借:銷售費用——銷售傭金
貸:其他應付款
2、支付傭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傭金
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代扣代繳附加稅
銀行存款
3、繳納代扣稅費時: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代扣代繳附加稅
貸:銀行存款
4、抵扣進項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借:銷售費用——銷售傭金(紅字)
支付傭金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介單位的報酬,稱作銷售傭金。支付銷售傭金,可計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相應的賬務處理應該怎么做?
支付銷售傭金如何做賬?
支付銷售傭金,應計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
借:銷售費用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銷售費用:指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發生銷售費用時,一般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銷售傭金是什么意思?
銷售傭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向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支付的報酬。(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
銷售傭金應符合的條件:
1、具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除另有規定以外)。
企業支付給個人的傭金,屬于個人取得的一項收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稅。支付個人傭金時,應如何做賬務處理?
支付個人傭金賬務處理
每月未,企業核算勞務報酬傭金的會計分錄
借:銷售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支付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支付給自然人的傭金,代扣的個稅)
銀行存款
電商平臺收取的傭金的會計分錄
傭金每月末計算出相應金額,做以下分錄:
借: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
支付時:
借:主營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支付給自然人的傭金,需要代扣個稅)
銀行存款
傭金含義
傭金是指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托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按照傭金是否在價格條款中表明,分為“明傭”和“暗傭”。傭金應當滿足三個條件,其一有合法真實憑證;其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其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2020年度個稅匯算清繳于2021年3月1日開始了,目前很多人已經成功辦理退稅手續了,但依然存在小部分人不太清楚怎么辦理,下面會計網就跟大家詳細講解。
個稅匯算清繳介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規定,居民個人(下稱“納稅人”)需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依法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下稱“年度匯算”)。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若在2021年3月1日前離境,則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匯算清繳內容介紹
在新個稅法下,居民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合并為“綜合所得”。
平時,當納稅人取得這四項收入時,先由支付方,即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年度終了,納稅人需要將上述四項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費用進行匯總,合并計算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再減去年度內已經預繳的稅款,計算應退或應補的稅款。因為這四項收入在平時預繳稅款時是按照不同的稅率,所以年終合并后,用統一的綜合稅率計算,很可能會有差異,多繳或少繳了,就需要分別退稅或補稅,所以要進行年度匯算。
簡單來說,年度匯算清繳就是“查遺補漏,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
個稅匯算清繳怎么計算?
2020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20年已預繳稅額
個稅APP如何登錄?
1.首先需要下載官方平臺推出的個人所得稅app,這個APP在各大應用商店均可下載,直接搜索個人所得稅即可。
2.下載完成后可根據需求注冊賬號或直接登錄已有賬號(密碼提示:不少小伙伴可能已經忘記自己的密碼,可以通過找回密碼登錄,密碼首字母為大寫,還需要特殊符號)。
2020年度個稅匯算清繳工作只剩一個多月就要結束了,還沒開始申報的伙伴們要抓緊時間了。為了幫助大家順利完成申報工作,會計網接下來就跟各位介紹通過手機“個稅APP”匯算清繳的操作流程。
手機APP操作指南
【1】安裝或更新APP
首先在手機應用市場上搜索:“個人所得稅”,已經下載的小伙伴注意更新APP,確保是最新版本。
【2】注冊與登錄
【同意并繼續】進入注冊頁面選擇注冊方式:
1.大廳注冊碼注冊
2.人臉識別認證注冊(推薦)填寫注冊信息后,再次點擊【同意并繼續】,即可完成注冊。
3.【個人中心】>>【登錄/注冊】>>輸入賬號密碼>>【登錄】(建議使用手機號碼登錄)
簡易申報
簡易申報適用于上個納稅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未超過6萬元,并且已預繳稅款的納稅人申請退稅。簡易申報根據日常申報數據自動計算退稅金額,不需要手動填寫,核對無誤后提交申報退稅即可,有誤可通過標準申報調整修改。
操作步驟如下:
登錄個稅APP,點擊進入【綜合所得年度匯算】,自動進入簡易申報流程,彈窗顯示【簡易申報須知】,等待幾秒,點擊【我已閱讀并知曉】
進入申報界面,選擇或確認【任職受雇單位】,無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點擊【查看收入納稅數據】,可查看收入納稅明細數據。
提交申報
確認個人基礎信息、已繳納額無誤后,點擊【提交申報】,即可完成申報。在申報提交完成的頁面上,選擇【申請退稅】。進入銀行卡選擇界面,會自動帶出已添加好的銀行卡。
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會通過傭金的獎勵來激勵員工進行業務拓展,那么個人收到保險公司傭金,該計入哪個科目核算?
個人收到保險公司傭金計入什么科目?
1、支付的傭金應該在在“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會計科目。
2、收到的傭金“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我們知道,傭金有明傭、暗傭、累計傭金三種,其中的賬務處理具有差異性。
企業根據扣除傭金后的銷售貨款凈額收取貨款,不再另付傭金。
相關的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本行業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包括制造業的銷售產品、半成品和提供工業性勞務作業的收入;商品流通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務業的門票收入、客戶收入、餐飲收入等。
應收賬款的損失包括什么?
應收賬款的損失包括逾期應收賬款的資金成本,附加收賬費用,壞賬損失,這些直接的損失比較顯而易見,另外還有一些間接的損失,比如,企業賒銷時雖然能使企業產生較多的利潤,
但是并未真正使企業現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業不得不運用有限的流動資金來墊付各種稅金和費用,加速了企業的現金流出,主要表現為:
企業流轉稅的支出。應收賬款帶來的銷售收入,并未實際收到現金,流轉稅是以銷售為計算依據的企業必須按時以現金交納。企業交納的流轉稅如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以及城市建設稅等,必然會隨著銷售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應收賬款周轉天數
也稱為應收賬款的收現期,是表明從銷售開始到回收現金平均需要的天數。
計算公式:應收賬款周轉天數=365÷應收賬款周轉率=365÷(營業收入÷平均應收賬款)=365×平均應收賬款÷營業收入
應收賬款周轉率高,表明公司收賬速度快,壞賬損失少,資產流動快,償債能力強。與之相對應,應收賬款周轉天數則是越短越好。如果公司實際收回賬款的天數越過了公司規定的應收賬款天數,則說明債務人施欠時間長,資信度低,增大了發生壞賬損失的風險;同時也說明公司催收賬款不力,使資產形成了呆賬甚至壞賬,造成了流動資產不流動,這對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是很不利的。但從另一方面說,如果公司的應收賬款周轉天數太短,則表明公司奉行較緊的信用政策,有可能因此不適當地減少了部分營業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經過2017年的修訂,沿用至今,對我國的增值稅征收對象、范圍、稅率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與企業的日常經營生活息息相關。以下為《暫行條例》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第二十六條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自2008年修訂以來,沿用至今。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也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作為價內稅,屬于產品價格的一部分,與消費者的生活、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息息相關。以下為《暫行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八條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l-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九條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十條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但截止目前,房產稅并未在全國范圍內開征。以下為《暫行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現在人們的保險意識增強,平時會為自己家人或者自己的私有財產購買保險,那么這種情況下我們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保險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的經濟合同有10大類合同。其中就有財產保險合同,因此可以知道我們和保險公司簽訂的關于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之內,要繳納印花稅。稅率是1‰,計稅依據按照保險費收入為準。如果沒有簽訂合同,但是有相關保險單據的,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且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要足額繳納印花稅。但是印花稅只是針對財產保險,如果簽訂的是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則不是財產保險合同的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還有保險代理合同,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不屬于印花稅的應稅憑證,也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征稅范圍
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的經濟合同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列入稅目的應稅憑證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這些合同的立合同人都要繳納印花稅。如果經濟合同當事人涉及不止兩方,而是兩方以上的,各方都是納稅人,全部都要繳納印花稅。不過合同上如果有證人、擔保人、鑒定人的,他們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了。另外合同之后終止與否都不影響印花稅的繳納,合同雖然終止,已經繳納的印花稅是沒有退回的。已經按照合同金額繳納完印花稅,后期有修改的,看金額是否增加,修改后增加了金額的,就增加部分補繳印花稅。修改后金額沒有增加的,則無需補繳印花稅。金額減少的,印花稅是沒有退回的,這點大家要注意。
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收入應如何計稅?需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嗎?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營銷員屬于同一類人員,保險代理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如果保險營銷員(或保險代理人)在同一個公司獲得兩筆收入,一筆是保險費傭金收入,一筆是做文秘崗獲得的工資,這兩筆收入應如何計稅呢?
此種情況,若該保險營銷員(或保險代理人)是該公司的雇員,則他取得的保險費傭金收入應與文秘崗取得的工資一起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醫療機構臨時聘請坐診的專家,取得收入如何計稅?需要進行年度匯算嗎?
受醫療機構聘請坐堂門診及售藥,由該醫療機構支付報酬,或收入與該醫療機構按比例分成的人員,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所得為一次,稅款由該醫療機構預扣預繳,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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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有年滿3周歲至小學入學前處于學前教育階段或者正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子女,按照每個子女每月定額扣除1000元,可選擇父母單方扣除或分別扣除,扣除方法如圖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學前教育起止時間為子女年滿3周歲的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全日制學歷教育起止時間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學當月至教育結束當月,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保留的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連續扣除。另外,若在境內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別留存資料,若在境外接受教育,則需要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和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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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可以在學歷(學位)繼續教育期間,按每月400元進行扣除,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可以在取得相關證書當年一次性扣除3600元,具體請見下圖:
需要注意的是,相關職業資格繼續教育證書上載明的發證(批準)日期的所屬年度即為可以扣除的年度,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因此可用于專項附加扣除的職業資格繼續教育證書應當為2019年后取得。納稅人同時接受多個學歷繼續教育或者同時取得多個職業資格證書的,只可選擇其中一個填報享受,但是如果納稅人在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當年同時取得符合扣除條件的職業資格證書,可疊加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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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標準定額扣除,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以廈門為例,納稅人在廈門工作產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符合條件的可按照可按照每月1500元標準定額扣除,具體扣除辦法如圖: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只能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無房的,可按規定標準分別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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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年滿60周歲的父母,或子女均去世的年滿60周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獨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非獨生子女分攤2000元進行定額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如圖:
如果老人當年辭世,出現無老人贍養的情況,享受扣除的時間截止到辭世當年的12月底。具體分攤的方式可以是均攤、約定分攤或者指定分攤,約定或指定分攤的需簽訂書面分攤協議,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確定后,一個納稅年度不可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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