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新成立的保險企業,產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是否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72 號)第一條規定,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 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因此,保險企業產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允許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需要在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 18%(含本數)范圍的限額扣除,超過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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