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員工額外購買補充醫療保險作為給員工的福利。為員工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包括保險賠款、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以及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等。
另外,根據財稅[2017]39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規定,每月200月以內的商業健康險(含補充養老保險)屬于征收范圍內的免稅額,超過部分應繳納個稅所得稅,如果要享受每月200元的個稅稅前扣除優惠,必須獲得稅優識別碼。
因此,企業給員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取得有稅優識別碼的保單,可以按照每月200元以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否則,不能享受每月200元的個人所得稅免征優惠,而需要并入到員工的工資收入當中,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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