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近期將新開發的產品給客戶試用,尚未取得收入,也未開具發票及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需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中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規定,開發新產品若屬于樣品,應按照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什么是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范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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