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企業預計會向員工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今年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還可以用除以12的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今年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除以12個月的計算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可以選擇并入到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特別要注意,每個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允許采用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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