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支付給因工去世的員工近親屬的喪葬補助費,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喪葬補助費是否免征個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給去世員工近親屬的喪葬補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因此,企業支付給因工去世員工近親屬的喪葬補助費,如果符合工商保險條例的規定范圍,那么免征個人所得稅。
喪葬補助費計入什么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支付的喪葬補助費屬于職工福利費范疇。
企業職工因工傷致殘可取得相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答: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
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可做以下賬務處理:
區別補助來源,一般來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出。根據需計提人員的工作性質和來源作如下分錄:
(一)由社保出:
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支付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二)由企業出:
計提時:
借: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 (入職工對應的相關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那么工資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是否也需要正常繳納?
1、"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
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那么,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是否符合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稅的規定呢?
2、"工傷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屬于工傷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由此可以看出,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屬于工傷待遇,按照財稅[2012]40號規定,可依法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在進行職工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時,對工傷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也一并申報。只是在申報工傷職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時,同時也申報免稅收入。
如今,很多企業都會為員工購買上五險一金,對此,很多財會人員并不清楚職工在享受五險一金時,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下面會計網就跟大家講解。
問:職工領取的五險一金待遇,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第9條規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本通知第9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根據上述規定,職工個人領取已繳存的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取得的生育補貼和工傷補貼等,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了事故傷害,企業都會發放相應的工傷補貼費作為補償,很多人都想了解這筆工傷補貼費是否需要繳納個稅,下面會計網就跟大家講一講。
問:我們公司有一名職工在工作時發生了工傷事故,取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生活費等補貼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的規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因此,公司員工因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等補貼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1、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
2、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傷的員工取得的工傷賠償款,如果是公司賠付給員工而不是社保賠付給員工的,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未繳納工傷保險,按照工傷賠付比例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一般情況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因此,單位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是單位的義務,具有強制性。
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同時,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在日常工作中,當我們的收入達到一定標準時,就需要繳納相應的個稅,不過有一些特殊情況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下面會計網就跟大家講解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形,我們來看看吧。
解除勞動關系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規定:“(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舉個例子:
2020年8月,小鄭與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支付小鄭一次性補償金10萬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4萬元,那么小鄭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破產給予員工的一次性安置費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工傷職工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
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工亡賠償計入哪個會計科目是會計實操中必須掌握的一個內容,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根據相關規定領取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本文就針對工亡賠償做一個相關介紹,來跟隨會計網一同了解下吧!
工亡賠償計入什么會計科目?
答:工亡賠償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將由用人單位支付,應當將工亡補償計入管理費用。
支付員工工傷賠償款會計分錄怎么做?
1、發生工傷事故后,向職工墊付醫藥費: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保險公司或社保賠付公司墊付的藥費時(如果全額賠付):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保
3、如果是企業支付的費用:
借:營業外支出——工傷賠償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工傷死亡賠償標準如何規定?
按照相關規定可得:
職工若是因工死亡的,按照相關規定,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領取喪葬費,應當以6個月的單位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
2、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如果是配偶,應當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40%;如果是其他親屬,則每月按照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30%;如果是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則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以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為標準。。
工傷死亡賠償支付方式是什么?
1、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那么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那么將由用人單位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根據各省安全生產條例,除了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外的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以上就是關于工亡賠償計入哪個會計科目的全部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更多精彩內容,請持續關注會計網!
企業職工在外出辦理公務過程中意外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企業應向其近親屬支付喪葬補助費。這筆喪葬補助費支出,是否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綜上所述,企業所支付的喪葬補助費,可以作為福利費支出,其中在工資、薪金總額14%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喪葬補助費會計分錄
發放員工喪葬費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按受益對象分配時:
借:管理費用/制造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什么是負債融資?負債融資是指企業利用銀行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商業信用等方式向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其他企業單位等融入資金。相對于銀行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商業信用等傳統方式而言,新型負債融資方式日益受到關注。
一、負債融資的特點
1.籌集的資金在使用上具有時間限制,必須按期償還;
2.無論項目法人今后經營效果好壞,均需要固定支付債務利息,從而形成項目法人今后固定的財務負擔;
3.資金成本一般比權益融資低,且不會分散對項目未來權益的控制權.
二、集團授信貸款針對的對象是哪些?
1.在股權上或者經營決策上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事業法人或被其他企事業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業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近親屬共同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關聯關系,可能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和利潤,銀行視同其為集團客戶并進行授信管理。
三、集團授信貸款的好處有什么?
集團授信貸款主要針對集團客戶。集團客戶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業法人授信對象:
1.通過集團統一授信,實現集團客戶對成員公司資金的集中調控和統一管理,增強集團財務控制力
2.便于集團客戶集中控制信用風險,防止因信用分散、分子公司失去集團控制而各自為政,從而有效控制集團整體財務風險
3.通過集團授信,依靠集團整體實力取得多家銀行的優惠授信條件,降低融資成本
4.有利于成員企業借助集團資信取得銀行授信支持,提高融資能力。集團授信已成為我國企業貸款融資的主要方式。
如果員工工作期間,由于意外受傷而獲得公司的工傷補償,那么這筆工傷補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今天,會計網小編就在這里和大家詳細聊聊工傷補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趕快來看看吧!
工傷補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工傷補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可得,在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財產租賃及財產轉讓所得這幾項個人所得上,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工傷補償并不在《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范圍內,因此工傷補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也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工傷取得的工傷補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工傷取得的工傷補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文件:《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可得:個人所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工傷醫療待遇、生活護理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康復費用等。(工傷職工按照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所取得的)
在日常生活中,基本上大大小小的費用都與個稅掛鉤,不過,其中有幾項補貼費用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一、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助費,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具體標準根據當地規定。
二、生育津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工傷補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家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撫恤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撫恤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實務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取得一次性收入的情形,比如說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個人因退休等情形一次性領取原提存住房公積金等等。
那么,這些“一次性”取得的收入,個人所得稅該如何處理呢?小編推薦大家看看這份10種一次性收入的個稅處理總結~
01、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
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參照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執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確。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二項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三條
04、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
05、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二項
06、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一條
07、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第一條、第二條
08、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余額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四條
09、個人因退休等情形一次性領取原提存住房公積金
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三條
010、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第十九條
來源:北京稅務,供稿: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延慶區稅務局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以及近因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3.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4.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4.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三、損失補償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四、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和近因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1.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 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3. 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4. 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二、保險利益原則
1.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4.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三、損失補償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四、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最近,會計網在后臺收到了粉絲的咨詢,稱個人將公司股權無償贈予給子女,不清楚自己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對此會計網就跟大家一一解答。
問:個人無償贈與子女公司股權,轉讓方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可否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無償贈與房屋的相關政策執行?
答:對無償轉讓股權行為的管理。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冀地稅函[2009]119號)規定,一是對于繼承、遺產處分、直系親屬之間無償贈予股權的情況,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需要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撫養關系或贍養關系公證書(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贍養關系證明)、《繼承公證書》等相關證明,并填寫提交《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稅務部門應認真審核并留存復印件。二是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深入調查無償轉讓股權的真實性,做好后續管理工作,發現有問題的,應核定其轉讓價格,依法補征個人所得稅,并依法進行處罰。三是對于無償贈與再轉讓的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股權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直系親屬主要是指配偶、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繼父母、繼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遺產處分是指股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對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東將股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股權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繼承、遺產處分、直系親屬之間無償贈予股權,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無償贈與再轉讓的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股權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