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因工傷致殘可取得相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答: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
一、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可做以下賬務處理:
區別補助來源,一般來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出。根據需計提人員的工作性質和來源作如下分錄:
(一)由社保出:
收到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支付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二)由企業出:
計提時:
借:生產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 (入職工對應的相關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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