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出差,由于未及時趕到機場而改簽機票,發生的機票改簽費支出,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列明的機票改簽費,屬于航空運輸企業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范疇,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的有關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
機票改簽發生的手續費,可做以下賬務處理:
訂機票并付款: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機票款
貸:銀行存款
機票改簽手續費,計入營業外支出-合同違約金科目核算:
借:營業外支出-合同違約金
貸:管理費用-差旅費-機票款
不可以。機票改簽費不可以抵扣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即航空旅客運輸服務計算進項可抵扣稅額僅包含票價和燃油附加費,不包含改簽費,因此機票改簽費不得計算進項可抵扣稅額。
相關規定: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現在出差的出行方式大部分是飛機和高鐵,那么因公出差的時候的機票的改簽費用可以報銷嗎?如果對這部分知識點不太了解,那就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當前機票改期、改簽時,票價差和手續費航空公司是出具電子客票行程單的(就是和購票時用于報銷的行程單一樣的票據),退票時,沒有發票的,航空公司用的是各航空公司自己的退票單(可用于報銷),報銷一般都需要單據,在機票改簽需要報銷的時候,乘客需要向相關航空公司要改簽的發票,只有有了發票才能正常進行報銷,一般公司對于公務出差報銷都是憑借票據來報銷的,各大航空公司在改簽的時候一般都是有發票的,但是也有航空公司例外,這個需要乘客自行向航空公司問詢。
如果是乘坐高鐵,報銷的憑證是車票嗎?
根據國家《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鐵路行業發票是實行專業管理的,所以鐵路運輸的票據式樣、印制標準以及填寫、使用方法,都有著極為嚴格的規章制度,因此,高鐵火車票直接可以作為報銷的憑證,但如果是電子車票,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購票時所使用的居民身份證原件(或訂單號碼)到鐵路售票窗口換取紙質車票,需要提到的是,因為在票面上會打印"已檢"的字樣,所以換取的紙質車票僅可以作為報銷憑證。
以上的電子車票是專門針對有一些城市已經開始可以使用身份證核驗進站了,是不需要紙質車票檢驗就可以的。
以上即是有關機票改簽費用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的會計知識,請多多關注會計網!
現在正值畢業找工作的高峰期,小伙伴們找工作都避免不了簽勞動合同這一步驟,那么什么是勞動合同?
我們先通過思維導圖了解一下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啥?下面發財喵就和大家詳細說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那些事!
換而言之,就是這份合同沒有一個準確的終止時間,但不等于不可以終止,一旦觸發了某些特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可以解除。
說了這么多,那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底有啥好處?
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看到這有的小伙伴就有疑問了,是不是想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具備很多條件呢?
發財喵來告訴你,并沒有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發財喵這里要提到幾種特殊的情況,具備以下這幾種情況的,用人單位必須與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有的用人單位不遵守相關規定呢?不用擔心。
應簽未簽有什么后果?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管理風險,符合上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不和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遇到這種情況該咋辦?
倆字:賠唄!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的,自應當簽訂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的確定方法為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的具體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按六個月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
現在大家就可以很確定的回答了: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有鐵飯碗了嗎?
當然錯誤啦!發財喵前文已經說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它并不是終身制的鐵飯碗。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
所以說小伙伴們,不要以為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可以萬事大吉啦,加油工作才對哦!
本文為會計網公眾號原創首發,作者:Bella。如需引用或轉載,請在后臺留言授權。違者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又到年中,很多小伙伴可能想換工作,近期收到很多詢問是關于勞動合同如何簽訂的問題,怕是在入職時簽訂合同遇到不懂的細節,進入了不合適自身發展的公司。今天,會計網整理一些小伙伴們常問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到大家解答一些日常疑惑。
首先,很多小伙伴都會疑惑的一個問題:勞動合同該怎么簽才是正確的,能夠更好地保護自身的權益?
說到簽訂勞動合同,實則也是分的很細的,主要是有三種情況下的簽訂:一是初次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二是還在試用期期間的勞動合同的簽訂,三是和公司勞動合同到期了續簽的情況。
情況一:如果是初次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首先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看看合同上的期限與自身的需求合不合理。然后看看公司和你簽訂合同的日期是否合理,一般入職的第一天即工作第一日起在一個月內,公司就應當和入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按照相關規定,公司是需要支付二倍工資并補簽勞動合同,如果行為嚴重,要承擔行政后果。
情況二:如果是試用期期間簽訂勞動合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合同是不能另外簽的,一般在勞動合同中提現,此時,我們需要留意一下那勞動合同的期限和試用期的期限是否合理。
根據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以及試用期的長短是這樣的:
情況三:如果是勞動合同到期,考慮要不要和公司續簽的問題,那么我們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如果續簽了第二次勞動合同的后,第三次的續簽決定權在運功手上而不是公司手上了,還有一種就是如果員工在一家公司工作滿了十年之久,如果員工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想法,公司是無權拒絕的,是必須要簽的。
那勞動合同中出現哪些約定是無效的呢?接下來給大家羅列一些情況,大家在簽訂勞動合時可以識別留意一下:
那哪些情況下公司是不夠解除和員工的勞動關系?我們也一起來看下:
那哪些情況下員工可以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也可以看下:
以上就是關于勞動合同的一些小常識,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文章來源:本文為會計交流圈公眾號原創首發,作者:清心。
私車公用這個話題,一直以來都沒消停過,沒辦法啊,畢竟這個事情在企業隨時都在發生。
有一些部門,天天在外面跑,自己開自己的車也是方便一些,什么油費、過路費、停車費,公司是不是應該給我報銷一下?
該,肯定該,因公支出,屬于公司的支出,就應該入賬報銷。但是私車公用的這個話題確實太敏感了。
因為個人車輛發生的這個費用,真的是太容易出現公私不分的情況,我們知道私人發生的費用不管是會計核算還是稅務處理都是不允許放到公司來報銷和稅前列支的。
像加油票這類發票很容易出現舞弊,很多企業就會找些私人發生的費用取得的發票,甚至去虛開一些加油費發票在企業賬務列支,主要目的就是虛增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的支出,規避個人所得稅和社保基數。
先來看看實務中通常有哪些車輛費用吧!
單位自有車輛
2013年8月1日以后,一般納稅人購入自用車輛,除專門用于不得抵扣范圍的(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均可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購入車輛應按固定資產管理,計提折舊,折舊費在會計賬務中計入相關成本與費用。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折舊額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真實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相關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符合規定的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同時滿足真實性、相關性及合理性方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租賃的車輛
企業從租賃公司或其他單位和個人處租入汽車,之間簽訂租賃合同或協議的,可以在承租方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費用。
可以扣除的費用包括:
(1)企業按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賃費。
(2)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由承租方企業負擔的修理費。
(3)租賃車輛發生的汽油費、過路費等相關費用。
租入車輛不得扣除的費用包括:
應由車主承擔的與車輛相關的支出如:車輛保險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
私車公用
車輛屬于個人所有,但由公司用于生產經營使用,實質雖為企業所用,但若無租賃合同,容易引發爭議。
實際中取得的各類相關費用票抬頭均為個人,很難作為企業費用處理。建議應簽訂正式租賃合同,明確各類費用開支的負擔方。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大地稅發〔2004〕198號)第九條規定:關于支付給投資者等個人的資產費用所得稅處理問題:
納稅人以承擔修理費、保險費、養路費、油費等方式有償使用,包括投資者在內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設備等其相應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如確屬租賃性質應按雙方簽訂的合規的書面租賃合同,憑相關發票,其相關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結論:各類車輛相關費用,應以合同協議約定為基礎進行費用報銷和稅前扣除。允許扣除的費用應與車的使用相關,如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此類費用可以扣除;但與使用車輛并無直接關聯的租入車輛的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則不應在稅前扣除。
現實工作中,私車公用簽訂合同,代開發票這個事情真的是越想越不現實,很沒有實操性!
但是企業也不可能因為這個就不發生這個費用,稅務政策也不能成為企業經營的阻礙,鑒于這種情況,我們是否可以換個方式來處理這些費用。或者是打一個組合拳,綜合利用各種方式解決公司交通費用的問題。
怎么做呢?
以交通補貼的方式處理
按照部門、級別以及崗位性質直接隨工資薪金發放交通費補貼,以此來解決員工平時因公出現產生的因公支出。
財企[2009]242號,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同時,國稅發[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注:對于這種交通費補貼,計算個稅,各地還有不同的標準,標準以下免稅,標準以上征稅,這個需要看各地的具體政策。如果沒有出臺政策的地區,那就全額計個稅。
對外租賃用車
5.1非短期租賃
這種適合經常在外地跑業務的人員,銷售代表這種到達一個省后,可能要跑遍全省各網點,這種適合找租賃公司租車使用。
公司和租賃公司簽訂框架合作協議,按月或者按次和租賃公司結算租車費用,取得租賃公司的合規發票。
員工跨省或者跨市出差,可以在租賃公司當地的車行提取車輛使用,費用由公司統一結算。
5.2短期租賃
這種適合市內出行、商務接待場景需求,最簡單的就是可以采用網約車企業版的方式。
像一些網約車推行的企業版出行服務,更是和企業財務直接對接,省去了員工墊付交通費,報銷交通費的流程,讓出行更高效,費用管控更到位。
而這種方式實質也是一種租賃方式,只不過這種方式更集中,更高效。
以上的處理方式,員工不會涉及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取得的發票是實實在在的因為費用支出,甚至根本不需要員工墊付,直接企業結算了。
企業費用監控和稅前列支也公開透明,非常適合企業人員出行場景較多的大中型企業使用。
其實以上兩種方式基本能解決大部分日常出行的場景問題,而且更為關鍵是避免了私車公用的發生,私車公用不僅費用難以監控,稅務風險較大,而且更為關鍵的是員工交通事故無處不在,企業在員工人生安全上也存在相應的風險,所以,能不用其實盡量不用。
實報實銷
那么如果真的企業日常就是有各種加油發票、過路費發票采取報銷方式來處理且未簽到租車協議,我們如何做到盡量規避風險呢或者說把風險降低到最低呢?
首先,我們應該盡量降低這塊的比例,大量的企業出行場景我們可以采取補助、或者找專業的第三方租賃公司合作方式解決。
其次,如果真發生臨時的這種費用,我們需要做的就是從核算報銷流程和發票取得多方面做好內部控制,最終一個目標,不用嘴巴說,而是用證據鏈證明這個費用是因公發生,在稅務檢查時候獲得稅務檢查人員的認可。
建立制度是關鍵!你必須有相關的制度把這個東西固化下來,你可以單獨制度一個私車公用報銷制度,也可以在公司差旅費報銷制度下加入私車公用的相應規定。
制度里面規定主要的地點,出行的市州多少公里數以制度的方式固定下來,采取每公里定額報銷多少油的方式進行計算。
關于發票,都應該憑票報銷且發票都應該開具為公司抬頭,開票日期會佐證出行的真實性。
如果做到這樣,制度健全,費用合理,出差業務證據充分,我們又不是變相發補貼,又不是違規亂報銷,那這種操作方式我覺得稅務就算檢查到,也可以用真實業務的理由去和稅務溝通協調,獲得稅務的認可。
結論:
公司與個人簽訂租賃合同的,支付給個人的租金等費用,個人向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是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產租賃所得按次(月)納稅,(收入-費用)*20%
沒有簽訂租賃合同而支付給員工的所得,員工按“工資、薪金所得”按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使用累進稅率計稅。
來源:二哥稅稅念,作者:二哥。內容僅供讀者學習、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系刪除。
勞動合同一直是各位職場精英們關注的重點,不管我們從事任何工作,簽訂一份有效且公平公正的勞動合同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它不僅能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而且能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
01、勞動合同,你簽了嗎?
隨著不斷有便企利民的政策推出,我們即將迎來電子勞動合同時代。會計網也去學習了一下,分享給大家:
發起簽約
平臺是支持企業能批量發起電子勞動合同簽約,電子合同的內容會自動生成,使原來起草合同文件的過程更加的便捷化了,自動提取合同中的條款,提示潛在風險項和相關法律依據。
合同簽署
系統是可以支持在PC端和移動端進行合同簽署,網頁端可以一鍵蓋章和批量簽章,手機端可以掃碼進行簽署。最終要通過實人認證和意愿認證,來保證合同的真實性。
合同歸檔
電子合同本質就是數字化存儲,多節點備份就可以實現永久存儲。解決了紙質版合同易損毀、易丟失的問題,并且還能進行加密存儲也保證了合同的保密性。
自定義模板
平臺除了提供常規的勞動合同模板供企業使用,企業也是可以通過自定義模板去實現個性化。
合同驗證
平臺會提供存驗證功能,可以對非平臺而來的合同進行CA驗證,確保合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
02、這6類勞動合同,絕對不能簽!
口頭合同
是指雙方只有口頭承諾,一般會發生在朋友、親戚、熟人介紹的公司之間,想借情面省去一些麻煩,沒有正式的合同文件,也沒有雙方的簽字認可。一旦發生糾紛,無據可查,吃虧是自己!
簡單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過于簡單,基本要素不全。少了對于企業方必要細則約束,這種俗稱為“暗箱”合同或者“一邊倒”合同。
抵押合同
是指企業方要求勞動者上交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物作為抵押之后才能上班。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員工,后期又扯各種理由不退還抵押的物品。
雙面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的稽查,準備兩份合同,一份合法的面子合同,另一份不規范、不合法的執行合同。
“賣身”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遵守“廠規廠紀”,利用條款要求員工加班,甚至減少吃飯、上廁所的時間,剝奪勞動者的人身自由。
“生死”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在合同中附加了對于勞動者要求傷病要自費,如發生意外概不負責等條款。一般這種情況會發生在建筑、化工、采礦等高危行業。
03、90%的人不清楚的勞動合同中5類重要條款
1. 必備條款不能少。《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包含:
(1)用人單位名稱、地址和法人代表
(2)勞動者姓名、住址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3)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假安排
(6)勞務報酬
(7)社保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
(9)相關法律法規
2. 試用期條款試用期期限:
(1)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或無固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最低標準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試用期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 違約金條款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除了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以及違反競業協議這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勞動者負擔其他形式的違約金。
4. 押金、扣留證件條款
對于用人單位要求收取一定押金或是扣留身份證等行為,依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
5. 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一樣具備同等的法律效應,所以勞動者在簽署時,一定要認真查看補充協議的內容,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本文為財務王經理公眾號原創首發,作者:何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