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施了支持企業走出去的政策,那么在境外投資的時候,需要境外的公司虧損了之后,境外公司虧損可以稅前抵免嗎?如果你對這部分的知識不太了解,那么就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境外虧損可以稅前抵免嗎?
按照現行規定,企業在發生虧損以后的5年可以以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但虧損數額巨大 后5年實現利潤彌補不完的,只能用稅后利潤彌補。
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是否可以抵免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出現同一筆虧損重復彌補或須進行繁復的還原彌補、還原抵免的現象。因此,按照分國不分項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要求,企業境外項目發生的虧損只能由該國其他項目盈利或以后年度盈利彌補。同時,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規定,企業在同一納稅年度的境內外所得加總為正數的,其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由于上述結轉彌補的限制而發生的未予彌補的部分(即非實際虧損額),今后在該分支機構可以無限期結轉彌補。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負數,則以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額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實際虧損額,按企業所得稅法5年期限進行虧損彌補,未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非實際虧損額仍可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企業境外盈利可否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
可以,也是必須的。根據匯算申報表填報說明,第29行“境外所得應百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度的所得,按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本行通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知A108000)填報。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道相關規定應繳納并實際繳納(包括視同版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權稅性質的稅款(準予抵免稅款)。本行通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填報。
居民企業境外盈利,可以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合并申報。
以上就是有關境外稅收抵免的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居民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進行抵免。那么居民的個人境外所得怎么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呢?通常我們可以分為三個步驟進行計算。來跟隨會計網一同了解下吧!
居民取得個人境外所得如何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
具體分為三個步驟進行:
第一步
將居民個人一個年度內取得的全部境內、境外所得,按照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其他分類所得所對應的計稅方法分別計算出該類所得的應納稅額。
第二步
計算來源于境外一國(地區)某類所得的抵免限額,比如根據來源于A 國的境外所得種類和金額,其抵免限額計算方式如下:
(1)計算綜合所得
對于來源于A國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可以根據居民個人來源于A國的綜合所得收入額占其全部境內、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中的占比進行計算。按照《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公式計算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時,對于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依法單獨計稅的所得的,可以先對該筆所得的應納稅額進行單獨計算,再加上需合并計稅的綜合所得依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就可以得出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2)計算經營所得
對于經營所得,首先按照3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對居民個人來源于A 國的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計算,再根據該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占其全部境內、境外經營所得的占比計算來源于 A國經營所得的抵免限額。
(3)計算其他分類所得
計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類所得,應當按照來源于A 國的各項其他分類所得單獨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加總后作為來源于A 國的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
第三步
計算來源于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實際就是上述來源于境外一國(地區)各項所得的抵免限額之和。
境外稅額抵免的相關處理
境外稅額抵免可以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
直接抵免指的是企業直接作為納稅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
間接抵免適用范圍居民企業從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條規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具體指的是境外企業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我國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企業所得稅減免會計分錄怎么做?
1、計提時: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2、扣繳時: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對于個人境外所得申報,是適用“按次申報”還是適用“匯算清繳”申報?
答:對于個人境外所得申報,如果是由境內單位代扣或境外機構代扣并委托境內單位代繳的,則適用按次申報,適用上個月最后一日匯率。
如果是由居民個人在次年自行申報的,則適用匯算清繳申報,按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近期,個稅匯算清繳的問題十分受人們關注,個人取得的哪些收入是屬于境外所得呢?來一起了解下:
個人取得的哪些收入屬于境外所得?
個人取得以下類別的收入,屬于境外所得:
1、因為任職、受雇、履行合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比如李小姐被單位派遣在法國工作2年,在法國工作期間所取得的工資薪金。
2、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比如張先生在德國某權威期刊上發表了學術論文,該期刊向張先生支付相應的稿酬。
3、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比如陳小姐持有某項專利技術,因允許自己的專利權在英國使用而獲得的特許權使用費。
4、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比如趙小姐在美國由于從事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經營所得。
5、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比如楊先生持有澳大利亞A企業股份,他從該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等。
6、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袁小姐將其汽車出租給謝小姐在法國使用所取得的租金。
7、轉讓位于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比如韓先生因為轉讓其持有的英國企業股份而獲得的財產轉讓收入。
8、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比如高小姐在英國,一次偶然的機會買彩票中了將,所取得的獎金。
9、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如果在某國繳納的個稅稅款高于計算出的抵免限額,那么沒抵免的部分怎么辦?
答:對于居民個人因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應按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區分國家(地區)在抵免限額內據實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連續5年內繼續從該國所得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個稅匯算清繳是什么?
答:個稅匯算清繳指的是年度結束后,個人所得稅稅款匯總結算清繳工作。其依據是納稅人的全年應稅收入額,在這一年結束后,按照這一年的應稅收入額,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征稅。年終匯算清繳,一般采用多退少補的征收辦法。
納稅人可以通過自行辦理、單位辦理或者請人或請專業公司代辦的方式辦理年度匯算。
匯算清繳的賬務處理
所得稅費用多繳相關的賬務處理
1、匯算清繳后,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少于已預繳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所得稅費用
2、多預繳后退稅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3、多繳不退稅,用來預繳下年度下年度的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費用少繳的賬務處理
1、匯算清繳后,需補繳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繳納企業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都有哪些?
答: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包括了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偶然所得。
計提和繳納個稅的會計分錄
1、計提工資:
借:成本費用等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實際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繳納個稅: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營改增之后,不少小伙伴都來咨詢關于代扣代繳境外地稅附加的賬務處理。為了能幫助大家,會計網為大家詳細的講解代扣代繳境外地稅附加如何做賬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代扣代繳境外地稅附加怎么做賬
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XX稅費附加
借: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XX稅費附加
貸:應收賬款
支付境外款項代扣代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怎么做賬?
入賬時記在管理費用這個科目里,但是在企業所得稅前是不能扣除的,因為這是代扣代繳的稅金,不是公司為生產經營發生的支出。
會計分錄:
借:預付工程款—××(拔款全額)
貸:應繳稅金—代扣代繳營業稅
貸:應繳稅金—代扣代繳城建稅
貸:應繳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貸:應繳稅金—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貸:其他應交款—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
貸:其他應交款—代扣代繳交建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我們要區分境內和境外,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和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只有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提供服務需要繳納增值稅,一般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那么要怎么計算代扣代繳的境外服務費的增值稅呢?賬務處理怎么做?
境外服務費代扣代繳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境外服務費增值稅承擔方式
根據合同的約定,對稅款承擔分為境外企業承擔全部稅款,境外企業承擔部分稅款,境外企業不承擔任何稅款三種方式。
會計處理
一、境內企業承擔全部稅款
合同約定,代扣稅款全部由境內企業承擔。
(1)購進技術時:
借: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境外企業
(2)計提應交各稅:
因為全部代扣稅款均由境外企業承擔,所以各稅均應為“應付賬款——境外企業”的減項。
借:應付賬款——境外企業
貸:應交稅費——代扣增值稅
——代扣城建稅
——代扣教育費附加
——代扣地方教育附加
(3)支付境外企業凈所得
借:應付賬款——境外企業
貸:銀行存款
二、境內企業承擔代扣所得稅
境外企業只承擔代扣增值稅和代扣附加稅費,代扣所得稅由境內企業承擔。
(1)購進技術時:
借: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境內企業
應交稅費——代扣預提企業所得稅
2、計提代扣增值稅和代扣附加稅費
因代扣增值稅和代扣附加稅費約定由境外企業承擔,所以:
借:應付賬款——境內企業
貸:應交稅費——代扣增值稅
——代扣城建稅
——代扣教育費附加
——代扣地方教育附加
(3)向境內企業支付技術價款
借:應付賬款——境內企業
貸:銀行存款
三、境內企業承擔代扣增值稅和附加稅費
境外企業只承擔代扣所得稅,代扣增值稅和代扣附加稅費由境內企業承擔。
(1)購進技術時:
借: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甲企業
應交稅費——代扣增值稅
——代扣城建稅
——代扣教育費附加
——代扣地方教育附加
(2)向境外企業支付凈所得
借:應付賬款——境內企業
貸:銀行存款
根據稅法規定,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提供服務,境外企業應當繳納增值稅,并實行代扣代繳的辦法。那么關于代扣代繳境外增值稅稅法是怎么規定的呢?
代扣代繳境外增值稅的規定
一、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我們要區分境內和境外,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和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只有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而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又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為其代理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解繳增值稅稅款
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稅銷售額時從支付的款項中代扣代繳。
(一)扣繳義務人每次解繳稅款,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
2.附應稅服務接受方明細;
3.《票款結報單》、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及《稅收票款結報手冊》;
4.扣繳事項的書面說明、應稅服務合同,有代理人的還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繳義務人應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稅款結報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對應《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稅服務接受方明細分別開具稅收繳款憑證。
(三)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應稅銷售額,需要申請享受免稅的和享受稅收協定免稅待遇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假如一家境外企業向中國境內的一家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一項技術轉讓,境內的企業要按照合同的價款代扣代繳增值稅。注意的是在計算應扣繳稅額時,應稅行為購買方支付的含稅價款,要換算為不含稅價款,再乘以增值稅適用稅率(不適用增值稅征收率)。
有一些境外的公司做業務推廣的時候,需要繳納哪些稅費呢?如果對這部分內容不太了解,那就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境外公司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應按規定代扣代繳。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公司委托境外單位在境外開展業務推廣活動發生的推廣費用如符合上述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是不是一定要有發票才能稅前扣除呢?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如憑證符合稅法相關規定,可以稅前扣除;對方打印的收款憑證如果符合相關要求,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境外投資初期產生的費用怎么入賬?
如果是企業合并中產生的購買價與公允價的溢價,記入商譽,并在10年攤銷完畢。
如果是單純投資(實物形態或價值形態),被投資企業將投入資金與實收資本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投資企業不用處理,只據實記錄長期股權投資即可。
以上就是有關境外公司推廣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的會計相關知識,請多多關注會計網!
傭金是指中間人為委托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酬勞,可以理解為企業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酬勞。支付境外傭金時,該如何寫會計分錄?
支付境外傭金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借: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銀行存款
支付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對于境內企業支付境外企業勞務傭金的稅務處理,應當需要看其是否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
1、境外公司在境內設有常設機構:
這種情況下境外企業要主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進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稅務機關指定勞務費的支付人,一般是支付費用的境內公司為扣繳義務人。
2、境外企業在境內未設常設機構:
這種情況下應當按勞務發生地確定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該企業所提供的勞務確實在境外,那么是不屬于在中國境內的所得,對于非居民企業應僅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進行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也不需要為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在企業經營時,難免都會涉及到股權轉讓方面的事情,那么對于境外企業的股權轉讓要該如何繳納個稅?我們來看看吧。
問:A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為香港個人B,現B將股權溢價200萬元轉讓給境內C公司,B的溢價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9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9條第9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該香港人為在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的個人,其從境內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香港人轉讓A公司股權,因該股權在中國境內,屬于轉讓在境內的財產。其取得的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因此,該香港人轉讓A公司股權取得的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內所得,并為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購買股權方為支付方,境內C公司應代扣代繳B的個人所得稅。
進出口企業或有境外往來業務的企業,收到境外預付款時,應計入預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有關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收到境外預付款的會計分錄
收到預付賬款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支付傭金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境外匯款代扣代繳增值稅的會計分錄
1、發生境外匯款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2、支付境外匯款
借: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銀行存款
3、支付稅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個人匯款到公司賬戶的會計分錄
一、非現金業務
1、發貨開票后確認收入
借:其他應收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款項私人戶轉入公司后收回銀行回單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二、現金業務
1、發貨開票后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款項私人戶轉入公司卡
借:庫存現金
貸:應收賬款
什么是預收賬款?
預收賬款是指企業向購貨方預收的購貨訂金或部分貨款。預收賬款是以買賣雙方協議或合同為依據,由購貨方預先支付一部分或全部貨款給供應方而發生的一項負債,這項負債要用以后的商品或勞務來償付。
企業在收到這筆錢時,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為收入入賬,只能確認為一項負債,即貸記“預收賬款”賬戶。
對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境內銷售,是否適用零稅率?
答:境外單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境內銷售,不能享受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政策參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又根據第七條的規定,“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因此,境外單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境內銷售,不適用零稅率。
中國居民個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這一部分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有一些人不知道應在何時辦理納稅申報,從而會導致錯過申報期限。那么取得境外收入什么時候辦理納稅申報?
取得境外收入辦理納稅申報的時間
申報期限:納稅人在境外取得所得,在境外納稅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當自該納稅年度終了并在所得來源國完稅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境外所得時結清稅款,或者根據來源國稅法在境外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應當自次年1月1日起30日內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什么是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公民、境內居民和境外個人從本國所得征收的所得稅。在一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要稅種,占財政收入的很大比例,對經濟影響很大。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有完稅義務,從中國境內或者境外取得的全部收入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在中國境內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8年8月31日,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獲得通過,基本費用扣除標準調整為每月5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2021年12月29日,李克強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年度一次性獎金從當月工資收入中扣除,并實行月度分稅,直至2023年底。
作為社會中具有社會屬性的個人,需要利用國家各級部門提供的各種服務。這些服務基本上是免費的。當然,這些服務對居民來說是免費的,但它們也會消耗國家的財政支出。因此,當居民個人獲得收入時,需要納稅以幫助國家能更好地運轉。
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和境外獲得的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所得個稅的申請期限是多久?
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所得個稅的申請期限
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法律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2、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3、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4、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流程
1、工資薪金所得、繳費報酬、勞務報酬、股息紅利、中獎所得和其他附帶收入,由收入發放單位代扣代繳,適用代扣代繳程序。收到款項后,稅款已被扣除,代扣代繳單位將在下月15日內向稅務局繳納稅款。
2、個人在稅務機關有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按月辦理納稅申報,年終3個月內匯算清繳,主要包括承包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
3、沒有稅務登記的個人,需要在年終3個月內辦理自行申報,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索取表格,計算填寫以后繳納稅款。
在中國,居民個人取得的境內收入一般由雇傭單位或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因此收到的工資通常是扣完個稅后的金額。那么如果是居民個人取得的境外收入,又該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取得境外所得納稅申報的方式
1、日常申報:納稅人受雇于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政府部門,被派遣到境外工作,其收入由境內派遣單位支付或承擔的,境內派遣單位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境內派遣單位代扣代繳。
收入由在境外服務或受雇的中國機構支付和承擔的,可以委托其境內派出(投資)機構代為納稅。
如果在國外工作超過一段時間,根據有關國家(地區)與中國簽訂的稅務協議,國內派遣單位支付或承擔的工資收入可以向所在國家(地區)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自行申報: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境內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其中,工資收入按12個月平均分配計算,每月減少成本4800元。
納稅人按照規定向被派遣單位交付的境外收入中能夠提供有效合同或者證明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從其境外收入中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以扣除境內派遣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在外國或者地區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繳納差額稅;超過國家或地區扣除限額的,不得從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從以后納稅年度的國家或地區扣除限額余額中扣除。
補扣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的境外收入要按照規定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境外所得收入是如何界定的呢?又有哪些收入屬于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的界定
1、因就業、受雇、履行合同等原因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
2、境外企業和其他組織支付的報酬;
3、各種特許經營權在中國境外使用的許可收入;
4、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收入;
5、從境外企業、其他組織和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6、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的所得;
7、轉讓中國境外房地產、轉讓在中國境外企業和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和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簡稱權益性資產)或轉讓中國境外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是,對于通過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和其他組織的投資而形成的權益性資產,如果在權益性資產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日歷月)的任何時候,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資產公允價值的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房地產,所得為來自中國的所得;
8、境外企業、其他組織和非居民個人支付和承擔的附帶所得;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取得境外收入的居民個人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簡言之,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個人,應當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重新計算本年取得的境外所得的應納稅額,減去已在境外繳納的可抵扣個人所得稅,并計算本年應補稅額或應退稅額。納稅人在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
外派人員在境外取得工資,是境外公司直接支付給本人,然后和境內企業清算。該人員在返還境外公司的時候,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對于擔任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以下統稱高管人員),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以下統稱高管人員報酬,包含數月獎金和股權激勵),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第二條第二款第2小點規定,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其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除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外,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該外派人員本身是判定為居民個人,那該個人取得境外支付境內承擔的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境內所得,應該要在境內繳納個稅。
關于境內企業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按照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是以支付方作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公司只是作為代收代付的作用,所以境內公司支付該外派人員境外工資應該代扣代繳,但這種情況在稅法上沒有約定的特別明確,有商議空間。如果和境外公司清算的這部分認定為勞務費,境外公司支付給該外派人員的工資,境內企業不屬于支付方,沒有代扣代繳義務。但是若雙方結算部分若認定為勞務費,并且外派人員境內服務時長超過規定的時間(6個月),則可能會被認定為常設機構。
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包括對作為凈投資的一部分進行賬務處理的貨幣性項目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于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規定處理,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套期有效的部分,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借記或貸記“套期工具”科目,貸記或借記“其他綜合收益”科目。
全部或部分處置境外經營時,上述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相應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套期無效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借記或貸記“套期工具”科目,貸記或借記“套期損益”科目。
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套期工具(有可能在貸方)
貸:其他綜合收益(有可能在借方)
借:套期工具(有可能在貸方)
貸:套期損益(有可能在借方)
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是指對境外經營凈投資外匯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中的被套期風險是指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與母公司的記賬本位幣之間的折算差額。
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的稅務處理,與現金流量套期的處理不同。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項目按照實際成本為計稅基礎,因公允價值變動確認的會計利得或損失,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在企業收回或實際處置時,才允許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項目的計稅基礎。
什么是“退稅商店”呢?“離境退稅政策”又是什么?
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的政策。
這就涉及到了三個關鍵詞:
1、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2、離境口岸:是指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正式對外開放并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運口岸和陸地口岸。
3、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
(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
境外旅客申請退稅有什么條件?
境外旅客申請退稅,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
2、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
3、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
4、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
如何計算退稅額?
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為11%和8%。具體計算公式是這樣的:
應退增值稅額的計算公式:應退增值稅額=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
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手續費=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手續費費率(2%)
實退增值稅稅額=應退增值稅稅額-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手續費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什么是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即外國友人和港澳臺同胞,只要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在離境時都可以享受11%或8%的退稅率。離境退稅還必須符合4個條件,簡單地說就是三個“同一”、“一個500”,即容一個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個退稅商店內購買的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再有就是退稅物品尚未啟用和消費,還有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最后一點必須注意,所購物品須由本人隨身攜帶或者隨行李托運出境。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退稅物品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還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即買即退”便利服務,是以提升離境退稅服務便利度為切入點提出的一項創新舉措,境外旅客可在購物當日向“即買即退”試點退稅商店或試點商場所設的“即買即退”集中退付點申請,先行領取相當于退稅物品實退增值稅款的等額人民幣。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
“即買即退”辦理條件
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銷售額在500元至規定限額之間;(具體限額以當地公告為準)
2.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
3.境外旅客承諾于購物開單后規定時間內,由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所購退稅物品自當地口岸離境,且境外旅客距入境日未超過183天;
4.境外旅客本人持有可操作預授權擔保的信用卡。
“即買即退”辦理步驟
1.境外旅客在試點退稅商店購物后,取得退稅物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
注:獲得《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需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標注或能夠采集最后入境日期的護照(外國旅客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旅客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旅客持有)等。
2.境外旅客至“即買即退”辦理點刷本人信用卡進行預授權擔保,填寫《離境退稅便利服務權利義務告知書》,領取相當于退稅物品實退增值稅款的等額人民幣。
3.境外旅客離境時,應先主動持退稅物品、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向海關辦理退稅物品驗核。
3.再到離境口岸隔離區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相關確認手續,也可直接將相關材料投入設在離境口岸的“即買即退業務專屬郵箱”。
已辦理“即買即退”但超過期限離境或其他不符合“即買即退”條件的,代理機構將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操作扣繳先行已退增值稅稅款,符合條件的境外旅客可通過一般離境退稅流程辦理退稅。
內容來源稅務總局新媒體,會計網整理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