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買即退”便利服務,是以提升離境退稅服務便利度為切入點提出的一項創新舉措,境外旅客可在購物當日向“即買即退”試點退稅商店或試點商場所設的“即買即退”集中退付點申請,先行領取相當于退稅物品實退增值稅款的等額人民幣。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
“即買即退”辦理條件
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銷售額在500元至規定限額之間;(具體限額以當地公告為準)
2.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
3.境外旅客承諾于購物開單后規定時間內,由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所購退稅物品自當地口岸離境,且境外旅客距入境日未超過183天;
4.境外旅客本人持有可操作預授權擔保的信用卡。
“即買即退”辦理步驟
1.境外旅客在試點退稅商店購物后,取得退稅物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
注:獲得《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需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標注或能夠采集最后入境日期的護照(外國旅客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旅客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旅客持有)等。
2.境外旅客至“即買即退”辦理點刷本人信用卡進行預授權擔保,填寫《離境退稅便利服務權利義務告知書》,領取相當于退稅物品實退增值稅款的等額人民幣。
3.境外旅客離境時,應先主動持退稅物品、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向海關辦理退稅物品驗核。
3.再到離境口岸隔離區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相關確認手續,也可直接將相關材料投入設在離境口岸的“即買即退業務專屬郵箱”。
已辦理“即買即退”但超過期限離境或其他不符合“即買即退”條件的,代理機構將通過信用卡預授權操作扣繳先行已退增值稅稅款,符合條件的境外旅客可通過一般離境退稅流程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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