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隨意調崗違法嗎?
問各位職場人一個問題,員工不是不能勝任工作,也不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且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還不能從事原工作。在上述前提下,公司未經勞動者同意就調崗,違法嗎?很多人可能會脫口而出違法,但事實上,卻不一定違法。調崗實質上是對于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法》對此有規定。法院判例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某公司員工宋某在公司工作多年后,雙方在16年1月1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規定,公司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和宋某的工作能力,表現等調整和調動工作崗位、地點、職務等。宋某原本擔任公司人事經理,工作地點在市區,工資5000+200元補助,17年時,公司將宋某從分公司調動至總公司,職務調整為人事行政副經理,工作地點從市區調至近郊區,工資上調至5700+150元補助。宋某向公司表達拒絕調崗,隨后公司又將宋某調至近郊區分公司,職務調整為客服部經理,工資調整為3500元+200元通訊補助+1500元職務補貼。宋某再次拒絕公司調崗。此后,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理由是公司擅自調崗,降低工資標準等,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最后仲裁委員會駁回宋某要求,宋某向法院起訴公司。雙方對簿公堂,宋某表示第一次拒絕調崗因辦公距離過遠,第二次拒絕調崗則是因為職務和薪酬變動。公司則表示,職務變動后依舊屬于宋某可以勝任的工作,且總體待遇并未減少,調動距離也屬于合理范圍。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兩次調崗均有正當理由,符文自身經營需要,第一次調崗上調了工資標準,職務和工作地點的調動均屬于合理范圍。第二次調崗并未降低工資標準,且職務和工作地點的調動均屬于合理范圍。因此宋某拒絕調崗的行為屬于不服從公司管理,對宋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宋某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公司的調崗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而調整的自主用工行為,也沒有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公司對于職務、薪資、工作地點的調整均屬于合理范圍,因此對于宋某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宋某不服,向高院提出再審。最終高院裁定,公司對于宋某的調整屬于因生產經營要求而做出的自主用工行為,沒有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也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宋某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駁回宋某的再審申請。公司調崗不一定違法根據上訴的例子我們可以知道,如果公司根據自身的經營需求對勞動者做出崗位調整,且調整后的工資并未降低標準,調整后的崗位也屬于合理范圍,并非侮辱性或者懲罰性的調崗,且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則公司的調崗屬于合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