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多省市企業社保明確11月1日起劃征稅務后,社保一直牽動著企業和員工的心。
自10多省市企業社保明確11月1日起劃征稅務后,社保一直牽動著企業和員工的心。
自10多省市企業社保明確11月1日起劃征稅務后,社保一直牽動著企業和員工的心。
10月30日下午,十多個省市的人社、稅務、財政、醫保部門相繼發布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此后,稅務追繳社保成了各方所擔憂的事情。
而就在近日,這個地方官宣了,要求不追繳2020年11月1日前的社保欠費!這對于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好消息!
社會保險費職責劃轉問題答復
淄博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
“社保追繳”這件事總算是 要告一段落了 自從出現要“追繳社保”這個消息后,大家心里也都多少有點忐忑,現在,這種情況終于要被喊停了。 依據此次人社部的發文,不追繳2020年11月1日前的社保欠費,在社保費收繳問題上給了企業一顆“定心丸”。
說到這,稅政君還是要提醒一下大家,“定心丸”不等于“免死金牌”。
1.官方不追繳不代表員工的利益不受保護,員工仍然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追繳社保
2.2020年11月1日后社保必然會嚴格稽查
那么作為企業應該怎么面對呢?
稅政君覺得大家應該順應形勢,合法合規繳納社保是企業日后的方向,畢竟稅務的征管能力大家是有目共睹的。
11月起社會保險費統一由稅務征收!企業有哪些要注意的呢?今天稅政君也給大家準備了10個善意提醒,各位老板和會計人一定要注意了,要仔細看看!
1、關于社保繳納的5個提醒:
提醒1: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是無效的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
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作為無效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仍然應當承擔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提醒2:員工不想繳納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避的。所以只要你與正規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單位就必須為你繳納社保,當然伴隨著你也要根據規定繳納社保。
提醒3:企業不能放棄給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
雖然員工自愿放棄享受社保的權利,但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必須100%補繳員工的社保。
而且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企業逃不掉責任,不管是不是員工自愿放棄參保,只要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得公司來支付。如果員工因公死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提醒4:單位不跟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維權要求雙倍工資。 未簽定勞動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情形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醒5:公司不給你繳納社保,你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無論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勞動關系解除之后,勞動者都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立案或到當地社保中心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 2.關于社保劃征稅務的5點提醒: 征管職責劃轉后,稅務部門負責社保費的征收管理,但是社保政策的制定、參保擴面、待遇發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門負責。 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范圍內進行核定,也就是最低不得低于平均工資的60%,否則就屬于違規。 稅局全面接管社保的征收,對于部分不合規的中小企業確實帶來了稅費負擔的增加,但是對于職工來說,是增加了社保的保障,保護了職工的權益。因此該項政策既是對在職職工未來社保權益的保障,也是對當前已退休職工待遇的保障,從而倒逼企業完善、合規經營。 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不在劃轉稅局征收之列。 社保規范是大勢所趨,各位企業家對于即將來臨的社保新政,既不要慌亂,更不要亂求醫,應坦然面對、從容應對,更多的從企業戰略發展考慮,從自身內部實際需求入手,更多的考慮改變人員結構、薪酬結構、用工模式、人員自由化、人員機械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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