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定是不好過的一年,處于特殊時期,各種不確定性都出現了。
無論對于企業還是個人,都有著諸多挑戰;
關于工資這塊,各地也緊急出臺了最低工資標準,要特別關注這個問題,防止出現不必要的失誤。
今天,就給大家精心整理了2020年發工資的三個問題:
今年3月人社部公布了最新的各地最低工資標準,低于這個標準,違法!特別要注意,不然極易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當然職工也要充分認識,以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于最低工資
我們還需要注意的細節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注意!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這些福利: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另外,有的小伙伴不清楚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五險一金、哪些情況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發工資?
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怎么辦?
不給員工提供“工資條”
屬于違法行為
之前我們講了壓發工資要遭到“制裁”,但是你知道嗎?在2019年施行的新個稅法中,對工資條上的一些展示項目做出了明確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第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對企業中的普通職工而言,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都算做個人所得。依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按百分之七十計算。也就是說,單位發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不向員工提供類似“工資條”的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屬于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工資條不僅能反映員工每月工資總額,還能判斷是否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是否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個人所得稅。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工資條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關于工資條
一張小小的工資條,里面有很多細節也會涉及到勞動糾紛。因此我們在查看工資條時,也要根據這些來進行相應的處理。工資條的時間可以體現公司的工資是否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發放。
用工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對于不發放或者延期發放并下個月還不到帳的)如果時間上拖欠工資,員工可以以此為證據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所以HR在制作工資條需要仔細查看時間。要注意工資條上面的數字,是否按勞動合同簽訂的數額足值發放,用工單位不可以用實物代替貨幣工資。
除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個人繳納費用、住房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其他項目非特殊情況不得扣除。前文也說了,公司支付的工資是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因此也要注意這一點。另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需要看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這幾項費用是否已經從用人單位扣除進到員工自己的個人賬戶?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代扣個稅,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為5000元。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具體而言,可查看企業繳費是否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以及職工個人繳費情況。在很多勞動爭議中,工資條、考勤記錄等都可以作為仲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