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居民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可以進行抵免。那么居民的個人境外所得怎么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呢?通常我們可以分為三個步驟進行計算。來跟隨會計網一同了解下吧!
居民取得個人境外所得如何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
具體分為三個步驟進行:
第一步
將居民個人一個年度內取得的全部境內、境外所得,按照綜合所得、經營所得、其他分類所得所對應的計稅方法分別計算出該類所得的應納稅額。
第二步
計算來源于境外一國(地區)某類所得的抵免限額,比如根據來源于A 國的境外所得種類和金額,其抵免限額計算方式如下:
(1)計算綜合所得
對于來源于A國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可以根據居民個人來源于A國的綜合所得收入額占其全部境內、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中的占比進行計算。按照《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公式計算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時,對于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依法單獨計稅的所得的,可以先對該筆所得的應納稅額進行單獨計算,再加上需合并計稅的綜合所得依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就可以得出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2)計算經營所得
對于經營所得,首先按照3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對居民個人來源于A 國的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計算,再根據該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占其全部境內、境外經營所得的占比計算來源于 A國經營所得的抵免限額。
(3)計算其他分類所得
計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類所得,應當按照來源于A 國的各項其他分類所得單獨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加總后作為來源于A 國的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
第三步
計算來源于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實際就是上述來源于境外一國(地區)各項所得的抵免限額之和。
境外稅額抵免的相關處理
境外稅額抵免可以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
直接抵免指的是企業直接作為納稅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在我國應納稅額中抵免。
間接抵免適用范圍居民企業從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條規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具體指的是境外企業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我國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企業所得稅減免會計分錄怎么做?
1、計提時: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2、扣繳時: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對于個人境外所得申報,是適用“按次申報”還是適用“匯算清繳”申報?
答:對于個人境外所得申報,如果是由境內單位代扣或境外機構代扣并委托境內單位代繳的,則適用按次申報,適用上個月最后一日匯率。
如果是由居民個人在次年自行申報的,則適用匯算清繳申報,按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國家實施了支持企業走出去的政策,那么在境外投資的時候,需要境外的公司虧損了之后,境外公司虧損可以稅前抵免嗎?如果你對這部分的知識不太了解,那么就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境外虧損可以稅前抵免嗎?
按照現行規定,企業在發生虧損以后的5年可以以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但虧損數額巨大 后5年實現利潤彌補不完的,只能用稅后利潤彌補。
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是否可以抵免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出現同一筆虧損重復彌補或須進行繁復的還原彌補、還原抵免的現象。因此,按照分國不分項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要求,企業境外項目發生的虧損只能由該國其他項目盈利或以后年度盈利彌補。同時,根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規定,企業在同一納稅年度的境內外所得加總為正數的,其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由于上述結轉彌補的限制而發生的未予彌補的部分(即非實際虧損額),今后在該分支機構可以無限期結轉彌補。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負數,則以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額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實際虧損額,按企業所得稅法5年期限進行虧損彌補,未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非實際虧損額仍可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企業境外盈利可否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
可以,也是必須的。根據匯算申報表填報說明,第29行“境外所得應百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度的所得,按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本行通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知A108000)填報。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道相關規定應繳納并實際繳納(包括視同版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權稅性質的稅款(準予抵免稅款)。本行通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填報。
居民企業境外盈利,可以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合并申報。
以上就是有關境外稅收抵免的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根據相關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的境外收入要按照規定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境外所得收入是如何界定的呢?又有哪些收入屬于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的界定
1、因就業、受雇、履行合同等原因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
2、境外企業和其他組織支付的報酬;
3、各種特許經營權在中國境外使用的許可收入;
4、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收入;
5、從境外企業、其他組織和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6、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的所得;
7、轉讓中國境外房地產、轉讓在中國境外企業和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和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簡稱權益性資產)或轉讓中國境外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是,對于通過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和其他組織的投資而形成的權益性資產,如果在權益性資產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日歷月)的任何時候,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資產公允價值的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房地產,所得為來自中國的所得;
8、境外企業、其他組織和非居民個人支付和承擔的附帶所得;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取得境外收入的居民個人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簡言之,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個人,應當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重新計算本年取得的境外所得的應納稅額,減去已在境外繳納的可抵扣個人所得稅,并計算本年應補稅額或應退稅額。納稅人在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
傭金是指中間人為委托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酬勞,可以理解為企業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酬勞。支付境外傭金時,該如何寫會計分錄?
支付境外傭金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借:應付賬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業)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銀行存款
支付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對于境內企業支付境外企業勞務傭金的稅務處理,應當需要看其是否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
1、境外公司在境內設有常設機構:
這種情況下境外企業要主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進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稅務機關指定勞務費的支付人,一般是支付費用的境內公司為扣繳義務人。
2、境外企業在境內未設常設機構:
這種情況下應當按勞務發生地確定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該企業所提供的勞務確實在境外,那么是不屬于在中國境內的所得,對于非居民企業應僅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進行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也不需要為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什么是“退稅商店”呢?“離境退稅政策”又是什么?
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的政策。
這就涉及到了三個關鍵詞:
1、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2、離境口岸:是指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正式對外開放并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運口岸和陸地口岸。
3、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
(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
境外旅客申請退稅有什么條件?
境外旅客申請退稅,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
2、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
3、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
4、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
如何計算退稅額?
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為11%和8%。具體計算公式是這樣的:
應退增值稅額的計算公式:應退增值稅額=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
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手續費=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手續費費率(2%)
實退增值稅稅額=應退增值稅稅額-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手續費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在中國,居民個人取得的境內收入一般由雇傭單位或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因此收到的工資通常是扣完個稅后的金額。那么如果是居民個人取得的境外收入,又該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取得境外所得納稅申報的方式
1、日常申報:納稅人受雇于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政府部門,被派遣到境外工作,其收入由境內派遣單位支付或承擔的,境內派遣單位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境內派遣單位代扣代繳。
收入由在境外服務或受雇的中國機構支付和承擔的,可以委托其境內派出(投資)機構代為納稅。
如果在國外工作超過一段時間,根據有關國家(地區)與中國簽訂的稅務協議,國內派遣單位支付或承擔的工資收入可以向所在國家(地區)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自行申報: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境內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其中,工資收入按12個月平均分配計算,每月減少成本4800元。
納稅人按照規定向被派遣單位交付的境外收入中能夠提供有效合同或者證明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從其境外收入中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以扣除境內派遣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在外國或者地區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繳納差額稅;超過國家或地區扣除限額的,不得從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從以后納稅年度的國家或地區扣除限額余額中扣除。
補扣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什么是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即外國友人和港澳臺同胞,只要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在離境時都可以享受11%或8%的退稅率。離境退稅還必須符合4個條件,簡單地說就是三個“同一”、“一個500”,即容一個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個退稅商店內購買的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再有就是退稅物品尚未啟用和消費,還有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最后一點必須注意,所購物品須由本人隨身攜帶或者隨行李托運出境。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退稅物品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還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提供服務需要繳納增值稅,一般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那么要怎么計算代扣代繳的境外服務費的增值稅呢?賬務處理怎么做?
境外服務費代扣代繳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境外服務費增值稅承擔方式
根據合同的約定,對稅款承擔分為境外企業承擔全部稅款,境外企業承擔部分稅款,境外企業不承擔任何稅款三種方式。
會計處理
一、境內企業承擔全部稅款
合同約定,代扣稅款全部由境內企業承擔。
(1)購進技術時:
借: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境外企業
(2)計提應交各稅:
因為全部代扣稅款均由境外企業承擔,所以各稅均應為“應付賬款——境外企業”的減項。
借:應付賬款——境外企業
貸:應交稅費——代扣增值稅
——代扣城建稅
——代扣教育費附加
——代扣地方教育附加
(3)支付境外企業凈所得
借:應付賬款——境外企業
貸:銀行存款
二、境內企業承擔代扣所得稅
境外企業只承擔代扣增值稅和代扣附加稅費,代扣所得稅由境內企業承擔。
(1)購進技術時:
借: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境內企業
應交稅費——代扣預提企業所得稅
2、計提代扣增值稅和代扣附加稅費
因代扣增值稅和代扣附加稅費約定由境外企業承擔,所以:
借:應付賬款——境內企業
貸:應交稅費——代扣增值稅
——代扣城建稅
——代扣教育費附加
——代扣地方教育附加
(3)向境內企業支付技術價款
借:應付賬款——境內企業
貸:銀行存款
三、境內企業承擔代扣增值稅和附加稅費
境外企業只承擔代扣所得稅,代扣增值稅和代扣附加稅費由境內企業承擔。
(1)購進技術時:
借: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甲企業
應交稅費——代扣增值稅
——代扣城建稅
——代扣教育費附加
——代扣地方教育附加
(2)向境外企業支付凈所得
借:應付賬款——境內企業
貸:銀行存款
營改增之后,不少小伙伴都來咨詢關于代扣代繳境外地稅附加的賬務處理。為了能幫助大家,會計網為大家詳細的講解代扣代繳境外地稅附加如何做賬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代扣代繳境外地稅附加怎么做賬
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XX稅費附加
借: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XX稅費附加
貸:應收賬款
支付境外款項代扣代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怎么做賬?
入賬時記在管理費用這個科目里,但是在企業所得稅前是不能扣除的,因為這是代扣代繳的稅金,不是公司為生產經營發生的支出。
會計分錄:
借:預付工程款—××(拔款全額)
貸:應繳稅金—代扣代繳營業稅
貸:應繳稅金—代扣代繳城建稅
貸:應繳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貸:應繳稅金—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貸:其他應交款—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
貸:其他應交款—代扣代繳交建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我們要區分境內和境外,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和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只有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對境外代扣代繳的增值稅進行核算時,應設置應交稅費科目、銀行存款科目進行處理,相關的會計分錄如何編制?
境外代扣代繳增值稅如何做會計分錄?
確認境外費用時:
借:開發成本—前期工程費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支付境外費用時:
借:應付賬款
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附加稅
銀行存款
繳納代扣稅費時: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附加稅
貸:銀行存款
經稽查比對通過,可抵扣進項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的一種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代為繳納。
增值稅計提繳納的會計分錄
計提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下月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如果上月的已繳稅金,上月交納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月末結轉: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公司以外貿業務為主要經營活動,向境外公司匯款時,一般如何編制會計分錄?
向境外公司匯款的會計分錄怎么寫?
匯款對象是外國的供應商:
借:應付賬款
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匯款對象是本企業的外國賬戶
借:銀行存款-外幣賬戶
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匯兌損益也是匯兌差額,指的是由于匯率的浮動所產生的結果。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兌換業務和調整期末賬戶及換算外幣的時候,由于采用不同貨幣,或同一貨幣不同比價的匯率核算時產生的、按記賬本位幣折算的差額。
財務費用包括哪些內容?
財務費用具體包括的內容有:
1、利息支出,指企業短期借款利息、長期借款利息、應付票據利息、票據貼現利息、應付債券利息、長期應付引進國外設備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資本化的利息外)減去銀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凈額。
2、匯兌損失,指企業因向銀行結售或購入外匯而產生的銀行買入、賣出價與記賬所采用的匯率之間的差額,以及月度(季度、年度)終了,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期末余額按照期末規定匯率折合的記賬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等。
3、相關的手續費,指發行債券所需支付的手續費(需資本化的手續費除外)、開出匯票的銀行手續費、調劑外匯手續費等,但不包括發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續費等。
4、其他財務費用,如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融資租賃費用等。
根據稅法規定,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提供服務,境外企業應當繳納增值稅,并實行代扣代繳的辦法。那么關于代扣代繳境外增值稅稅法是怎么規定的呢?
代扣代繳境外增值稅的規定
一、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我們要區分境內和境外,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和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只有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而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又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為其代理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解繳增值稅稅款
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稅銷售額時從支付的款項中代扣代繳。
(一)扣繳義務人每次解繳稅款,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
2.附應稅服務接受方明細;
3.《票款結報單》、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及《稅收票款結報手冊》;
4.扣繳事項的書面說明、應稅服務合同,有代理人的還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繳義務人應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稅款結報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對應《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稅服務接受方明細分別開具稅收繳款憑證。
(三)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應稅銷售額,需要申請享受免稅的和享受稅收協定免稅待遇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假如一家境外企業向中國境內的一家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一項技術轉讓,境內的企業要按照合同的價款代扣代繳增值稅。注意的是在計算應扣繳稅額時,應稅行為購買方支付的含稅價款,要換算為不含稅價款,再乘以增值稅適用稅率(不適用增值稅征收率)。